文/茉莉:
自習近平上台以來,國內原本熱鬧的關於“取消民族自治”的討論嘎然中止。曾一度積極宣傳“第二代民族政策”的中共高官、智囊和學者,似乎不再吭聲。在中國民族學界,以馬戎、胡鞍鋼和朱維群等人為代表的“取消派”,和一些堅持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反取消派”學者的觀點交鋒,業已沉寂下來。
◎ 中共仍然需要“掛羊頭賣狗肉”
其實習近平並未對民族問題做出什麼最新指示,這位新君只是於去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發言說:“我國憲法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鬥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闢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這似乎就意味著,憲法第四條中關於“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規定仍然不變,根據憲法制定的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暫時不會廢除。
雖然重申憲法的權威性,中共似乎要維持少數民族自治的的製度,但他們對西藏等少數民族的控制和鎮壓並未減輕。這就是說,中共只是想要繼續“掛羊頭賣狗肉”而已。由於擔心少數民族的強烈反彈,中共不敢完全顛覆民族自治政策,但卻可能以非常隱蔽的手法,慢慢推行“取消派”的主張,逐步改變民族政策。
因此,我們對“取消派”的所謂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批判尚不能終止,因為他們那些邏輯混亂、缺乏常識的歪理,已經影響了中共執政當局和不少漢人。那些掛著博士、教授頭銜的取消派從大中國主義的需要出發,迎合當權者的意圖,已經搶占了公共舞台和話語權。
“取消派”學者的意見,上有當權者的欣賞和採納,下有部分中國民眾的熱烈支持。由於共產黨文化的長期禁錮和毒素污染,一些中國民眾缺乏辨別真偽的能力,加上大中國主義的民族情緒,所以很容易上當受騙,不能以一種客觀和公正的態度認識民族問題。
馬戎、朱維群等取消派學者佔領輿論陣地的一個手段是:以嚇唬手段做宣傳,訴諸中國人害怕分裂的心理。他們最熱衷於宣傳蘇聯的“前船之鑑”。馬戎說:“在我們的身旁,蘇聯這艘巨輪已經解體,民族自決理論就是導致其解體的腐蝕劑。”取消派學者異口同聲地說,蘇聯解體是因為他們在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上出了問題。
眾所周知,蘇聯解體是各方面的綜合原因造成的,是多因一果。取消派學者把這個問題說得像小蔥拌豆腐一樣簡單,忽略了問題的複雜性,這就犯了“簡單化”的錯誤。其實蘇聯的情況和中國很不相同,不能視為前船之鑑。馬戎等人知道中國人有大一統的傳統心理,不願意看到國家分裂,因此展示一幅未來的可怕圖景,以此煽動群眾,意圖獲得中國民眾的支持。
我在《評中共醞釀取消民族自治——其政策邏輯上的謬誤》一文中曾指出“取消派”在政策邏輯上的各種謬誤。在此文中,我將進一步指出他們漠視普世價值的根本謬誤。
◎ 拋棄“美國模式”最珍貴的內涵
胡鞍鋼等人大力推崇美國的民族“大熔爐”模式,說這是解決民族問題比較成功的方法,能夠有效地防止民族分裂。實際上,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美國已經實行一種尊重民族差異的文化多元主義政策,已經用百衲被一詞替代了“大熔爐”,。這種用過時的舊概念故意誤導他人的論述,在邏輯學上叫做“無知論據”,即他們的論述倚仗於人們的無知。
那麼,美國依靠什麼將各個民族和族群凝聚在一起呢?凝聚美國的是包括天賦人權、自由和民主等內容的普世價值。由於胡鞍鋼等人依附專制的政治立場,他們推薦的美國模式與美國的真實情況不符,他們拋棄的是美國模式最珍貴的內涵,即美國民族制度中的個人自由、平等的公民權利等內涵。
我們都知道,美國通常被認為是比較極端的個人主義社會,個人主義是美國文化價值觀的核心內容。那麼,在這樣一個很個人主義化的社會,為什麼人們還要爭取民族或者族裔的集體權利?他們又是怎樣把個人自由和民族權利聯繫在一起,整合起來?
“個人自由”是人的道德權利,其目標就是個人的自由與自治。美國聯邦憲法中提出“個人主義”人權論,其核心在於賦予自由獨立的個人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權。 “民族權利”是一類以集體為權利主體的人權,包括民主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以及保障少數民族平等享有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利。
◎ 個人自由與民族權利相互聯繫
個人自由和民族權利,前者是微觀的私領域,後者是宏觀的公共的群體權利,二者看起來是反差很大的兩個概念,甚至被認為是矛盾的。但是,在包括西藏在內的民族抗爭事業中,這兩個概念又是互相聯繫。
人們想要實現個人的自由,意味著要過自己的生活,但要實現這一點,人們需要選擇自己生活的範圍,想要參與自己熟悉的民族文化。例如,西藏民族是一個文化共同體,藏人有共享的語言、宗教、價值觀、傳統習俗和神話等等。這種集體身份的意識將所有藏人凝聚在一起,他們互相關心和愛護,給個體生命賦予一種意義感、身份感和根基感。
那麼,個人自由是怎樣與民族權利聯繫在一起,相互整合起來的呢?當個人根據其自由的選擇,參與某個民族的文化,就有一種情感的紐帶把不同的個人連接在一起了。在民族的權利被侵犯、遭受不公正待遇時,本民族的人會相互分擔不幸,並團結一致,為了共同的利益進行抗爭。
以色列作家塔密兒在《自由民族主義》一書中指出:自由與民族是一種對立統一關係。自由是個人所追求的普適價值,但人卻無法選擇出生,因此必然嵌入在一種文化和民族的語境之中。所以,人的自由是“在民族語境中”的自由。因此,個人也應該享受民族、文化的權利。
因此,作為政治單位的民族,天然地希望自我管理,希望以一種表達其集體認同的方式來處理公共事務。例如美國的印第安人,他們擁有保持自身獨特文化的自治權利。為了保證其利益和觀點得到充分錶達,美國政府還賦予他們群體的代表權,在國家機構擁有席位。
美國的例子是,從個人自由出發,到獲得集體的民族權利,這中間的關鍵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公民擁有自由結社的權利,不同民族的人就可以組織自己的宗教團體、政治團體。有共同文化背景的人結社,就形成了民族集體的力量,獲得某種特殊的代表權,以便爭取本民族的權益,更有效地實踐和提升其民族文化。同時,公民政治權利中的選舉權利,也有效地保障了民族權益。民族團體中的個人參與選舉,他們必然要求自己選出來的政府,既要維護他們的個人自由,也要保護他們民族的集體權益。
如上所述,在個人自由優先的美國,卻能比較好地保障各民族的集體權益,其原因在於美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權利,包括自由結社、選舉權利和新聞出版自由等等。這個關鍵的原因,是一味推崇美國民族大熔爐模式的胡鞍鋼等中共學者迴避了的。
◎ 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即捍衛差異
當文明世界的民族學發展到越來越尊重原住民的人權,包容他們的差異的時候,主張取消民族自治的中國學者卻以虛幻的“平等”為結構,否認少數民族保存其差異的平等權利。至今為止,中國人尚未享有公民權利,這些取消派學者大談“公民權利的平等”,以此“淡化民族之間的界限,促進各民族平等競爭”,對少數民族和主體民族之間的天然差異視而不見。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指出:“平等是民主的基本精神。”托克維爾也認為:身分平等是民主社會的一個主要特徵。從平等和民主的關係中我們可以看到,沒有民主制度的國家,不可能有公民權利的平等。即使在民主國家,多民族國家裡的平等也必須是承認差異的包容性的平等。
主張取消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中國學者,都主張使用“中華民族”這樣的國族概念來淡化民族差異。在他們看來,中國民族自治制度“這種突出、強化民族差異的做法,可說是今天所有民族問題的根源”。
那麼,取消派學者們想要怎樣淡化民族差異,實現他們所謂的“公民權利平等”呢?他們想要強迫少數民族放棄本民族自身的特點,在語言文化、生活方式和心理認同等方面,與大漢族趨向一致。一言以蔽之,就是全部“漢化”中國的少數民族。這種很可能成為中共民族新政策的觀點,違反了現代國際社會基本的人權理念。
現代民主國家的社會制度是根據依據平等原則所設計,即“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但是,現代平等原則不是絕對的,而是在具體實行中承認差異、包容差異,這叫做“包容性平等”。
為什麼我們要在平等之中承認和包容差異?英國著名政治哲學家哈耶克曾說:“從人們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一事實出發,我們便可以認為——將他們置於平等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給他們以差別待遇。 ”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討論了關於平等自由、公平正義、分配份額、差別原則等方面的問題。
因此,當今西方文明國家在平等原則之下,給予原住民——第一民族很多差別待遇,中國人一般稱之為“優惠”或“照顧”政策。例如,美國和加拿大都有印地安人高度自治的保留地制度,印第安人享受特殊憲法地位;歐美國家在廢除種族歧視政策後,給予原住民經濟上的“補償措施”。
在現代民族學理論裡,原住民作為那塊土地上世世代代的土著——第一民族,他們在自己所居住的區域裡,享有捍衛自己獨特性的權利。這種獨特性即他們與其他民族(包括主體民族)的差異性,例如不同的語言文化,宗教傳統。這種捍衛差異的權利是通過完全自治來實現的。只有以這樣包容差異的態度對待原住民,這種社會制度才是公正的、平等的。
◎ “民族自治”中國古已有之
取消派學者說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國家,說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民族自治制度,說56個民族和相應的民族劃分是五十年代以來被製造出來的,不是中國固有的,是伴隨著階級成分劃分和斯大林主義一起來到中國的。這些說法有模糊歷史、篡改歷史真相之嫌。
如果他們所指的歷史上統一的“中國”只是指黃河中下游一帶中原地區,那沒有錯,因為黃河中下游地區在歷史上基本上都是漢族農耕民,算是單一民族的一統天下。但是,如果說當今大中國版圖所標識的地區,在歷史上也是一個統一的國家,說“民族自治制度”都是學蘇聯斯大林的,那就是很大的謬誤了。
事實上,當今的大中國在歷史上從來就不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它有過很多次分裂。古代中國皇帝把中國看作世界的中心,是四海天下的共主,但他們直接統治只是內地的漢人。古代中國的邊疆民族,很多都是獨立的存在。即使有些民族歸順中國,成為藩屬國和朝貢國,但由於地處遙遠偏僻,不便直接管轄,所以中央政府只能實行簡潔的、名義上的統治。因此,古代中國的邊疆民族大都很自然地處於自治狀態。
在中國政治制度歷史上,“民族自治”古已有之。最早確立中國的自治制度的,是唐朝的羈縻制度。羈是馬絡頭,縻是牛韁線,引申為籠絡控制。唐朝對西南少數民族採用羈縻政策,承認當地土著貴族,封以王侯,納入朝廷管理。宋、元、明、清幾個王朝稱土司製度。
這種羈縻制度承認民族之間的差異,實質上是一種地方自治制度。羈縻州府的首領雖然名義上歸順唐朝,但仍是原來各國、各部的國王、首領,職務世襲,照舊各司其內政,唐朝不予干預,也不改變其社會制度。那時邊疆少數民族自治政權有向唐朝朝貢、朝覲,為國守土,遣兵助戰的義務,但總的來說,他們一直處於半獨立的狀態。
西藏在歷史上長期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唐朝時,吐蕃非常強大,曾與唐王朝處於對峙或聯盟的狀態。中國唐朝與吐蕃曾是兩個各自獨立而有聯繫的國家。後來元朝建立,蒙古人進入西藏,西藏的宗教領袖與蒙古君主形成了布施關係。在清朝時期,西藏與中國是類似一種宗主國的關係。清朝在西藏設置了駐藏大臣,卻並不干涉西藏的內政,讓西藏完全自治。
因此,中國既有唐宋時的羈糜制度,也有清帝國的二元體制:漢地體係與滿蒙藏體系。此外,中國人津津樂道的“七擒孟獲”的故事,也和少數民族自治有關。這個故事講的是三國時,諸葛亮出兵南方,將當地南蠻的酋長孟獲捉住七次,放了七次,使他真正服輸,不再為敵。但當今中國人忘記了,諸葛亮的漢人政權在收服了孟獲以後,沒有在他那裡留一個官員,沒有佔孟獲一塊土地,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利益。
◎ 世界他國成功的民族區域自治
取消派學者滿怀大一統中國的理想,從蘇聯和南斯拉夫的例子出發,進而否定所有的民族自治政策。他們說:“民族自治,當初給自己挖這麼個大陷阱”,“也許,民族區域自治的製度安排根本就是錯的,至少已經被證明是沒有出路的。”
當今民族自治政策注定是要失敗的,沒有出路的嗎?放眼世界,我們可以看見不少民族自治成功的例子。當今世界有各種類型的民族自治,包括聯邦制、民族區域自治、民族文化自治和保留地制度等。
(一)在瑞典北部的北極圈內,生活著一個養殖馴鹿的游牧民族——薩米族。他們被稱為歐洲“最後的土著”,在分屬於北歐各國的土地上游牧。為了保護和發展薩米人的語言文化和生活方式,北歐各國開展薩米族群的複興運動。自七十年代起,芬蘭、挪威和瑞典等國先後成立了“薩米議會”,薩米議會是相當於公共行政機關的角色,體現了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
(二) 在芬蘭的6個省份中,西南部的群島奧蘭府享有高度自治權。奧蘭群島原來屬於瑞典,在國際聯盟的斡旋之下,由芬蘭享有奧蘭群島,但給予這個群島充分的自由。這個自治省被視為歐洲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範例。
(三) 加拿大的努納武特自治區也是一個成功的例子。努納武特(Nunavut)地區位於加拿大東部北極地帶,那裡的居民78%是因紐特人(也稱愛斯基摩人),他們世世代代在海上捕獵和馴鹿。這個地區原來屬於加拿大西北地區,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從西北地區獨立出來,成為加拿大的一個新的自治區,由當地因紐特人自行管轄和治理。
為什麼加拿大會容許努納武特高度自治?這是因為,因紐特人是我前面所說的“第一民族”。與印第安人一樣,因紐特人也是加拿大最早的居民,努納武特在因紐特語中是“我們的土地”之意。在民主的加拿大,由於土著人自己不懈地抗爭,土著自治觀念日益已經深入人心,這就促使政府必須正式承認土著民族的區域自治權。
(四)亞洲國家的例子,即被印度吞併的錫金王國。 1949年印度派兵進駐錫金,此後兩國簽訂和平條約,規定錫金為印度的“保護國”。到1975年,印度正式把錫金變為印度的一個邦。儘管中國政府過去一直不承認印度對錫金擁有主權,但錫金人民投票支持,贊成錫金成為印度的一部分。在印度這個民主大國里,錫金人民享受到民主、自由和真正自治的權利。
(五)印度是一個博大豐富的亞洲國家,它的豐富性在於,人民的宗教信仰多元,各種不同的文化、語言及種族,更是複雜萬端。在印度建國之前,所有的邦基本上都沒有國家認同。印度建國後實行聯邦制,讓原住民擁有自己的自治州,例如Nagaland、Megahalaya、Arunachal以及Mizoram。那麼,印度這樣一個巨大的國家,各個州的人民是如何凝聚在一起呢?可以說,民主制度正是將其人民串連在一起的因素,民主思維是各族人民共通的特徵。
在上述民族自治成功的例子中,瑞典和加拿大都是世界民主程度最高的國家。高度的民主,促使這些國家的政府不能忽視少數民族的要求,不能不尊重少數民族的權利。與之相反,在權力高度集中的專制國家裡,是不容許少數民族自治的。因為民族區域自治本身,就是現代國家的一種民主形式。專制政權既不給主體民族享受民主的權利,也不會肯給少數民族真正的自治。
因此,儘管中國政府給西藏、內蒙和新疆等地區冠以“自治區”的名義,但毫無自治的實質,其所謂的民族自治政策注定失敗。
原載香港《爭鳴》雜誌2013年三月號、四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