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曾建元
丹增德勒仁波切,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丹增嘉措認證為崇新寺(烏托寺)阿登彭措活佛轉世。長期致力離苦救難、移風易俗、渡化眾生的社會活動,包括:創立格西溝和平小學,收留貧苦、身障或失怙的學童;建立孤兒院和養老院等社會救助機構;建立崇新寺等七個寺院,遷建薩迦寺,創辦佛學院和設立各個講經點,認證雅江當地活佛;反對對藏人實施計劃生育,也曾阻擋過理塘縣林業局不肖官員對藏民集體所有林地的濫伐和盜取,這則被當地民眾認為是引來牢獄之災和殺身之禍的主因。 2002年4月8日,丹增德勒被拘捕,並被控以爆炸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 2015年7月12日,丹增德勒仁波切瘐死川東獄中,遺體發黑,遭強行火化,骨灰被搶奪,倒入大渡河。周永康是製造、包庇四川公安和政法部門集體犧牲丹增德勒的結構性樞紐,他為了迎合江澤民所佈置的維穩政治氣候,利用丹增德勒來祭旗,而在司法程序上對丹增德勒絕對封殺。
——為唯色編著《仁波切之殤——祭被囚十三載,身亡中國監獄的丹增德勒仁波切》推薦序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丹增德勒仁波切瘐死川東獄中,遺體發黑,遭強行火化,骨灰為親友護送返鄉途中,竟為四川省公安持槍搶奪,言奉中央命令,倒入大渡河。
丹增德勒是誰?
丹增德勒仁波切,本名阿安扎西,一九五零年九月生,西藏康區即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縣高城鎮德吉村人,七歲在理塘寺(長青春科爾寺)出家,一九八二年偷渡印度達蘭薩拉在哲蚌寺學習佛法,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丹增嘉措認證為崇新寺(烏托寺)阿登彭措活佛轉世。一九八七年返回理塘傳法,此後便展開一連串離苦救難、移風易俗、渡化眾生的社會活動,包括:創立格西溝和平小學,收留貧苦、身障或失怙的學童;建立孤兒院和養老院等社會救助機構;建立崇新寺、雅江文殊寺、措西塔奧寺、俄洛殊生寺、德慶曲林尼姑寺七個寺院,遷建薩迦寺,創辦佛學院和設立各個講經點,認證雅江當地活佛;反對對藏人實施計劃生育,也曾阻擋過理塘縣林業局不肖官員對藏民集體所有林地的濫伐和盜取,這則被當地民眾認為是引來牢獄之災和殺身之禍的主因。
不過,丹增德勒最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感到芒刺在背的,則就是他和流亡西藏以及達賴喇嘛之間的關係,而當丹增德勒的社會影響力與日俱增,便益發引起統治者的恐懼。一九九七年七月,甘孜州宗教事務局發布甘州宗發(一九九七)第二十二號文件《關於對阿安扎西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的處理決定》,宣告依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一九九一)第三十九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國外認定的轉世靈童和活佛,不予承認”,而以丹增德勒活佛身分系達賴喇嘛在印度所為之認定而不予承認,從而禁止丹增德勒從事與活佛身分相應的宗教活動,而只允許其在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參加雅江縣崇新寺的佛教教務活動,未經批准不得到他寺參與。從民主國家或台灣中華民國的法治觀點,必定覺得不可思議,因為國家對於宗教自由和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以法律而於必要範圍內為之,但在中國大陸,只要行政部門的一紙命令即可,更者,關於藏傳佛教的教法傳承,黨國竟又如此明目張膽地介入到活佛的認定。試想,達賴喇嘛只是身在國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角度,他還是中國人,他所為的認定,並不是外國人所為的認定。而僧人在哪一個寺院從事教務活動,還需得到無神論的共產黨黨國的批准。佛門之事,與黨國何干?說穿了,共產主義就是中華人共和國的國教,它不容許在觀念的領域和統治權所及的國境之內,還存在有別立於黨國之外的更高權威。
周永康反恐第一案
《關於對阿安扎西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的處理決定》一出台,就表示這個“國外認定”的活佛丹增德勒,已經成為黨國鯊魚群的獵物,為了維持政權穩定的需要,也為了證明維穩系統維持的需要,為了在丹增德勒身上擠壓出維穩的績效,丹增德勒於是成了黨國體制集體謀殺的對象,勢必將他除之而後快。丹增德勒的煞星,就是四川省中國共產黨委員會書記,周永康。
周永康在四川以配合江澤民鎮壓法輪功而聞名,而得到江澤民的高度賞識,其實周永康是擅長於利用治安與司法累積政治資本的。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美國爆發紐約雙子星大樓飛機恐怖攻擊案,啟動全球反恐怖主義行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準風向,一方面在國際間利用反恐改善中美關係,另一方面則以反恐為名趁勢強化對內鎮壓,對象特別鎖定法輪功、維吾爾和西藏自由運動等具有宗教化傾向的反抗者羣體,而這一大環境就給了周永康操作仕途的機會。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七日,周永康由四川黨委書記升任公安部長,丹增德勒案在他治川任內發生,又是他出任公安部長後的第一件大案,破案當然要漂亮,當然不可以出差錯。但如果有了差錯該怎麼辦?為了自己的顏面,就要全力文過飾非,將錯就錯。
二零零一年一月到二零零二年四月之間,在四川省甘孜州康定縣城爐城鎮折多河中橋、理塘縣理塘寺香根巴多吉活佛住宅、康定縣中共甘孜州委機關大門、甘孜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公樓外和成都市天府廣場各處,傳出數起恐怖爆炸事件,現場並遺留有小字報,內容為揭發藏傳佛教宗教矛盾,以及煽動分裂國家、主張西藏獨立。八月二日甘孜州委爆炸案更特別引起中國共產黨各級高層的重視,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羅乾和四川省委書記周永康都對本案做出具體指示,最後在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成都天府廣場爆炸現場逮捕到一名來自雅江縣河口鎮的嫌犯,名洛讓鄧珠。經過調查偵訊,發現洛讓鄧珠曾是一名僧人,最後他招供,受丹增德勒指使,實施爆炸,藉以表達抗議,宣傳政治理念。
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丹增德勒在雅江縣河口鎮降央寺住處為數百武裝警察包圍逮捕,先予以刑事拘留,進而收押禁見,而後為甘孜州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丹增德勒被控以爆炸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洛讓鄧珠則在此兩罪外,再被控以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由於四川省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有關國家秘密,審判乃不予公開。
枉法裁判,法官殺人
秘密審判最大的危險,就是審判過程無法接受外界公眾的檢驗,也就難以對於司法要求其忠實履行維護被告權利的責任,但如果被告的辯護權能有律師或其它社會力量的協助,也還多少可以一點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後段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同法第三十二條前段复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只是二零一二年以前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舊條文第一款前段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偵查階段,尚不能委任律師,但當案件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及經起訴而進入審判程序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有權委任律師的。問題是,根據丹增德勒家屬的說法,四川省甘孜州中級法院自始即利用他們對於法律的無知和對於黨國的恐懼,阻撓家屬委任律師,而告訴他們,丹增德勒涉及反革命罪,不可請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這一規定,分明是在有意誤導家屬,而甘孜中院為什麼要這麼做?其次,理塘縣公安局又恐嚇丹增德勒家屬去法院所在地的康定必須經公安局長扎西澤仁批准,否則就要把他們抓起來;後來發現親屬委託了北京律師張思之和李會更,又進一步命令他們不得離開理塘縣城,並警告稱後果嚴重,後果自負。試問,理塘縣公安局憑哪一條法律可以限制丹增德勒家屬的行動自由,他們的行為已經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加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了。甘孜中院承審法官和理塘縣公安局長扎西澤仁何以膽敢如此囂張,若非自己個人和丹增德勒有矛盾,意欲隻手遮天,玩法弄權,則合理的解釋,應是他們都是整個共犯結構的一環,不是揣摩上意,就是奉命行事。
本案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宣判,丹增德勒與洛讓鄧珠共同為甘孜中院判處死刑,丹增德勒則緩期兩年執行。據旁聽的丹增德勒叔叔自仁魯魯等家屬證稱,丹增德勒堅決否認犯罪事實,指控判決所陳事實都是假的,洛讓鄧珠雖一意求死,卻也在判決聽審中撤回他的供詞,兩人並高喊“達賴喇嘛萬歲”以示抗議,而洛讓鄧珠更又對丹增德勒高喊“阿登彭措萬歲”。甘孜中院對外宣稱兩人“坦承不諱”,於【(二零零二)甘中刑一初字第十四號】刑事判決書中又說:“阿安扎西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提出異議”,顯與事實不符。次年一月十八日,丹增德勒從康定監獄私錄的一卷錄音帶被偷偷送出,後輾轉由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取得,他在當中反復為自己清白辯護,更特別強調其作為一名僧人,“我們連舉手打人都不應該”。
長期關心西藏議題,並為丹增德勒友人的公共知識分子王力雄,於此際積極為本案的公平審判奔走,不僅將本案通過其在《美國之音》的專欄對國際揭露,以期產生外部監督的壓力,也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主稿發表《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阿安扎西、洛讓鄧珠死刑案上訴審理的建議書》,要求公開審判,並也為丹增德勒延請到北京律師張思之、李會更為其上訴之辯護人。十二月二十五日,李會更將自丹增德勒叔叔自仁魯魯的律師委託書傳真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承審法官王靜宏,原件並經特快專遞送達而得到王靜宏確認,李會更與王靜宏約定於次年一月六日到成都閱卷,王靜宏並承諾為李會更之探視丹增德勒提供翻譯,豈料,就在李會更準備啟程前往成都前夕,王靜宏竟然電告丹增德勒已在十二月十七日委任兩位四川律師,並已上遞上訴狀,依法辯護人上限為二人,所以張思之和李會更的委任無效。如果李會更本即無權受委任,為何王靜宏於收件之時不予告知,並耗費數日與李會更聯繫閱捲和探視之事,所以合理的懷疑是,四川高院不願案件曝光,所以徑自代丹增德勒委任甘孜藏族自治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世昌和余劍波,並為洛讓鄧珠指定蒯慶華、劉世建辯護,以根本阻止張、李二人插手。離譜的是,四川高院宣稱丹增德勒委任律師,卻拒絕告知丹增德勒家屬自仁魯魯委任何人,還要家屬別管閒事,不讓家屬和律師見面,請問,律師怎麼為其委託人善盡其辯護的責任?
為了避免夜長夢多,丹增德勒的上訴,竟然在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即迅速被四川高院鄢智敏、何愛川、王靜宏三位法官合組的合議庭,以程序裁定而非實體判決駁回,高院宣稱受理上訴後,曾訊問被告和傳喚辯護人,而認為事實清楚,依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它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決定不開庭審理,四川高院在【(二零零二)川刑終字第一一二八號】刑事裁定書中公然說謊,指“阿安扎西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提出異議。但以其沒有製造民族分裂、破壞國家統一的目的,是因待遇不公,出於報復動機而實施的犯罪行為等為由提出上訴”,而丹增德勒自始即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持有異議。如果是一個尊重人性尊嚴的司法程序,它應當讓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詢問證人,以及與公訴人“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的機會,丹增德勒的辯護權和證人對質權在一審程序未受到甘孜中院的保障,這就是他提起上訴的理由,但四川高院竟輕易地就將之完全剝奪了,就草率地決定了被告的命運。王力雄二十七日發出聲明,提出疑點,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進行提審或命四川高院再審,但為時已晚,洛讓鄧珠於前一日即被迅速槍決。其後丹增德勒於二零零五年死緩期滿,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減為無期徒刑。
本案兩人皆被判處死刑,只是丹增德勒緩期兩年執行。關於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設有死刑复核制度,強制規定死刑之裁判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當時有效之一九九七年九月頒布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章判決死刑並不在授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之列,也就是仍必須送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請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案的死刑批准,如何裁定?是否曾經訊問被告、聽取過辯護人意見?而裁定書又在哪裡?甘孜中院和四川高院都稱洛讓鄧珠放棄上訴,但死刑复核是法律強制規定,並不是被告想死就可以速死,捨棄上訴,就可以就地正法。迄今丹增德勒和洛讓鄧珠家屬都尚未收到甘孜中院的判決書,二零零九年才收到四川高院的刑事裁定書,為什麼當下不讓丹增德勒有周全的上訴準備,為什麼當下不讓丹增德勒家屬取得刑事裁定書以發動再審?洛讓鄧珠家屬從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批准裁定書,為什麼?為什麼急於槍決洛讓鄧珠?這一切令人懷疑,四川省黨政和政法當局是為了儘速結案,可能從未依法定程序將判決書和裁定書上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便先下手為強,殺人滅口。
雪山之冤,何日昭雪
判決確定後,丹增德勒被秘密關押,家屬直到二零零七年五月,才因雅江藏人牧民的上訪請願,政府妥協,才得以第一次探監見到丹增德勒,而這也才知道判決的結果。四川高院的刑事裁定書並未公佈,所以甘孜雅江的五萬藏民始終以為丹增德勒只是被判幾年有期徒刑。二零零七年以後,為丹增德勒喊冤的數萬藏民,年年有集體請願和上訪成都乃至於北京的行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曾經動用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當地演習恫嚇,現任理塘縣長格勒多吉甚至派遣公安警察追捕上訪的民眾並加以逮捕監禁,並對抗議民眾施用過催淚彈和實彈進行鎮壓。
二零一三年,位極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的周永康因貪腐和謀反垮台,他是包庇四川公安和政法部門集體犧牲丹增德勒和洛讓鄧珠的結構性樞紐,我們可以想像,為了迎合國家主席兼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所佈置的維穩政治氣候,周永康決定利用丹增德勒來祭旗,也讓四川政法部門分沾利益,故而打死不願意承認錯誤,而在司法程序上對丹增德勒絕對封殺。新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和政法委書記孟建柱的新人新政,總應當是打開丹增德勒案再審的希望之窗,王力雄和自仁魯魯乃找到了張思之和夏霖兩位北京律師尋求翻案,但關押丹增德勒的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川東監獄卻始終想方設法阻撓丹增德勒簽署律師委託書。此事拖延到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丹增德勒竟突然暴斃於川東監獄,據獲準前去瞻仰遺體的丹增德勒妹妹四郎德西、表妹正呷說,丹增德勒的嘴唇和指甲皆發黑,疑似非自然死亡,而遺體則未依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頒布之《監獄罪犯死亡處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死亡罪犯系少數民族的,屍體處理應當尊重其民族習慣,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置”,讓家屬領回依佛教儀軌送別,而是被四川省司法廳長陳明國在召集理塘和雅江公安局會議後隨即下令獄方徑行火化,此舉如同毀屍滅跡,而其骨灰更於弟子和家屬送返西藏康區雅江降央寺途中,於七月十六日在瀘定縣被四川省和甘孜州官員、軍警持槍劫奪而走,聲稱中央有關部門決定要將丹增德勒的骨灰倒入大渡河中,骨灰至今下落不明。
本書的編者唯色,為西藏公共知識分子,與夫婿王力雄長年為西藏族人和中國少數民族的境遇書寫和發聲,在台灣出版許多著作,深受海內外中文讀者的敬愛。她近身觀察王力雄自始至終追踪和關心本案發展的辛苦付出,投射出對於夫婿的不捨,並表現出對於民族的大愛,對人道的堅持,令人感動。本書跡近完整地蒐集整理相關的文獻資料,讓我們在閱讀過程當中,既能對於本案疑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法系統的枉法裁判鳴默於心,也對於案主丹增德勒的悲懷和冤屈有更多的認識和同情。我非常贊同王力雄所歸納出的本案審理三大疑點:中途改換律師、對外宣布情況與事實不符、地方司法系統威脅和控制當事人親屬,本文就是筆者就訴訟人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訴訟法制,對本案進行解讀的成果。我要向王力雄、唯色和許許多多為本案付出的善良人們表達敬意,謝謝您們讓我們對人性還保留著信心,也期盼本書在台灣的出版,讓我們永遠不要忘了要為丹增德勒和洛讓鄧珠昭雪平反,要為中國的司法獨立和人權法治而努力,而我更刻意記錄下關鍵的人名,那是日後調查的線索,終有一天,我們要追究陷害者和枉法者的責任,為受害者報仇。
生受壓迫,死亦不得其所,只願丹增德勒仁波切阿安扎西六道輪迴,長居清淨界,來世不當中國人。
民國一○四年八月九日午三時半
曾建元: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
轉載自:民主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