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力雄
對自焚藏人遺言的統計分析顯示,“把自焚當做一種行動”佔最大比重;自焚在中共十八大期間達到最高峰的事實,也說明自焚者是期望以他們的行動促進西藏問題的解決。應該從中看到,對藏人來講,自焚本身不是目的,自焚的發生,與要行動的藏人不知道除此之外還能怎麼做有關。如果有了能讓每個普通藏人都可以參與的行動方式,隨著步步向前得到成果,他們就不需要再去自焚。
改變民族政策、實行中間道路、爭取西藏獨立……這類宏大目標,皆非普通民眾能夠日常參與,而廣泛的民眾運動必須有大規模的社會協調網絡,專制國家卻絕對不允許建立這種網絡。若沒有與宏觀目標同等規模的宏觀協調,民眾自發分散的行動只能被專制權力分頭瓦解消滅。因此,缺乏這種協調的民眾要么被動地等待精英包辦,要么就是將“行動激烈化”——如自焚——才能讓個體行動脫穎而出。
達賴喇嘛的中間道路長年未獲得進展,使得藏人擁護西藏獨立的意識大幅增加——既然妥協不成,就戰鬥相向,至少還有尊嚴。世上沒有哪個民族不願意獨立,問題在於如何實現?對中間道路,障礙只是專制政府;而對西藏獨立,障礙則會擴大到十數億漢人。專制政府的障礙可以隨中國民主化消除,十多億漢人的障礙卻會因為多數裁定機制在民主化後更強。所以,我個人雖不否認民族獨立的權利,但是從避免犧牲的角度出發,我不把獨立視為解決西藏問題的合適選擇。口號換不來獨立,以藏漢力量相差之懸殊,即使付出重大犧牲,可能仍然實現不了獨立。不自由毋寧死值得尊重,不死而能自由應該更好——而這正是達賴喇嘛的選擇。
爭取西藏獨立路途遙遠,爭取藏人自由卻可以從身邊開始。達賴喇嘛提出的目標是實現西藏的真正自治,作為大目標看似渺茫,但是把這個大目標分解為諸多小目標——如從每個村莊的自治開始,就不再是遙不可及。中國現行法律規定村莊自治是合法的。雖然專制政權並不執行法律,然而把村莊自治作為目標,所需的協調網絡與村民日常生活的網絡相重疊,無需另建,也無法被專制權力封堵,每個村民都能參與,也都可以付諸行動。當全體村民借助村莊內部的協調網絡達成共識、共同行動、並且制度化時,村莊自治也就實現。
只要小目標是從大目標分解而成的,分頭實現小目標即等於在實現大目標。實現小目標的過程人人能參與,也能隨時看到努力帶來的成果,每個小目標的實現是向大目標邁近一點點,眾多實現了的小目標集合在一起,就是邁向大目標的大步伐。
達賴喇嘛確定的目標是實現西藏的真正自治。如果一開始就要整體的民族區域自治,唯有取決於中國政府同意。而達賴喇嘛多年為此做的努力,都證明了那是幻想。但是村莊自治所依賴的協調網絡是自然形成的,當局無法控制和切斷,決定了村莊的自治無需當局同意,只要村民自己堅持就可以實現。權力歸根結底是一個被同意的問題。村莊權力的歸屬取決於村民同意什麼。如果村民堅持不同意當局的權力,不服從當局派遣或指定的人,只同意自己的自治,只服從自己選舉的領導者,村莊權力最終就是在村民自己手中。
當然,這個過程不會沒有坎坷。當局會鎮壓可想而知,在起步階段會尤其會充滿艱難險阻。但是村民自治符合中國法律,合法性是在村民一邊,鎮壓則是名不正言不順。當局唯一可以採取的有效手段是把當選領導者——村長和村委會成員——抓起來。然而那缺乏法律依據,抓了又該如何定罪?又能定多大的罪?因此相對來說, 爭取村莊自治面對的風險是比較小的,有基本的勇氣就應該可以承受。而抓走了領導者,村莊的協調網絡可以使村民馬上選舉出新的領導者,保證自治不夭折。當局再抓,村民再選——這正是非暴力不合作的“填滿監獄”之踐行。這種博弈的結果,端看哪一方會先挺不住。而除非當局有足夠的監獄,最後把整個村莊的所有村民全都關押起來,否則只要村民不放棄,就能一直堅持自治。
如果是很多個村莊同時這樣做,先挺不住的一定是當局。得有多少個監獄才夠關押那麼多村民?得有多厚的臉皮才能承受由此形成的世界奇聞?這種時候,只要村莊自治有理有節地堅持,不放棄,不後退,最終當局就可能不得不讓步,像他們曾在廣東烏坎村做過的那樣。
的確,勇氣是一個關鍵。那些危險——漢人可以做的藏人不可以,會被扣上“分裂”罪名等……都切切實實地存在。問題在於,那是因此就不做任何努力的理由嗎?除非什麼都不做,否則總會有鎮壓。即使是自焚,不也被當局定為有罪,開始了抓人和判刑嗎?不過,話說回來,藏人也有勝於漢人的優勢,正是在於藏人有更大的勇氣——連自焚都不怕,難道還怕村民自治所面對的鎮壓嗎?
目前,流亡西藏為境內藏人所做的發聲援、開祈福會、搞活動等,都是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有沒有那些,對境內藏人不構成整體影響。境內藏人最需要的,是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的理論,是經過仔細推演和實驗的成熟方法,是組織和培訓從事推廣的志願者團隊。專制壓迫使得境內藏人沒有相應空間與平台,無法完成這些準備,而流亡西藏有組織,有基地,有資源,有自由,有知識,有社團和媒體、還有國際支持……達賴喇嘛一生打下的基礎,正該在此時用在刀口上。而這,也正是對達賴喇嘛的中間道路最有效的起步和落實。
以往西藏流亡政府一直忌諱參與境內西藏的活動,生怕被指責為操縱境內藏人與中國政府敵對。而推動西藏境內的村莊自治,卻可以擺脫這種糾結,因為無論對村莊自治做什麼——研究方案,進行實驗,培訓人員,向西藏境內推廣——都是在幫助中國落實自己的法律,是與中國政府和藏區當局的配合而非敵對。當然,別指望中國政府對此感激,但至少會讓它抓不住把柄,同時卻能獲得中國民眾的同情和支持,因為他們也在爭取同樣的自治。
從推動西藏境內的村莊自治入手,另一個好處就在這裡——因為被分解的小目標無需直接針對宏大的民族議題,每個村莊的自治只是針對本地具體問題,從而就可以繞開最易被操縱也最易形成對立的民族主義分歧。對鄉村自治的共同追求與對權益的共同維護,會使藏族民眾與漢族民眾聯合起來,匯集成融為一體的民主運動和維權運動,藏人由此能夠得到中國廣大民眾的支持,也使漢人民眾由此參與到爭取西藏自由的鬥爭中。這既會有助於藏地實現鄉村自治,擴大藏人的自由,也會為中國民主轉型後解決西藏問題,鋪墊相互理解和彼此的感情。
真正的自治正是應該從基層開始。如果藏地多數村莊都實現了真正的自治,從村莊自治到地方自治再到民族區域自治,只是規模不同的組合與層次提升——一個鄉鎮的多數村莊實現自治,當選村長們組成鄉鎮自治委員會,進行決策,選舉鄉鎮長,實現鄉鎮自治;一個縣的多數鄉鎮實現了自治,再由當選鄉鎮長們組成縣自治委員會,進行決策,選舉縣長,實現縣的自治……直到實現民族區域自治。這種進程的整體完成當然少不了歷史時機,也取決於全中國的民主進程,然而村莊自治正是這個進程的起點與基礎,而且是眼下就可以開始進行的。
2012-12-17
【此文發表於《陽光時務周刊》總第0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