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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法律地位

西藏新闻社记者
11 years ago

德國國會研究室的研究結果

(一)未澄清的西藏地位問題

柯爾總理的訪問,再度凸顯出西藏被納入中國的問題。在他出訪之前,國會議員凱利女士以書面質詢聯邦政府,問總理是否會中國政府「未澄清的西藏國際地位問題」。她於一九八七年七月八日得到的答覆是:「對聯邦政府和整個的國際社會而言,西藏依國際法是中國的領土。」

進一步地查證這個答案的結果,發現聯邦政府既未研究西藏被納入中國的問題,也無法提出任何研究證明這種答案是適合國際法的。答案中對一九五○年以後的西藏地位是從一個假設開始。聯邦政府以前對此一問題的答覆也是如此的。

自中國於一九五○年揮軍進入西藏之後,西藏的國際地位問題就無人聞問。國際社會接受中國對西藏事實上的主權。雖然並不質疑中國的主權宣示,但幾乎所有國家都不明白地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份。而按照國際法,如果西藏在中國侵略之前就是中國的一部份,或如果中國隨後對西藏取得有效的主權,才可以說西藏是中國的一部份。

(二)一九五○年時西藏的國際地位

因此評估西藏目前國際地位的主要問題,就是西藏是否在於一九五○年被中國強佔之前就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因此西藏的歷史就相當重要。

西藏與中國之間的權利關係自達賴喇嘛於西元七世紀統一西藏之後,曾有數度更迭。有很多的時候西藏曾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其他的時候則是在中國鬆散的宗主保護之下。一七一七年準噶爾蒙古人(Dzungar)攻打西藏,中國應藏人要求出兵,於一七二○年救出達賴喇嘛,並與達賴訂定條約,將西藏納入清朝統治之下。不過西藏還是保有相當程度的自治,以致於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可以不理會英中通商條約中有關西藏的部份,一直到一九○四年他才在英軍的武裝介入之下被迫允許英國若干的通商權利。西藏與中國間在一八九○年前一直都還算不錯,但至此被破壞。

中國一直引據一七二○年的條約宣稱對西藏擁有宗主權。不過西藏聲稱那項條約已因清朝於一九一一年被推翻而告結束。由於條約已告軼失,現在已不可能再研究雙方的說法。不過要決定西藏的地位不需如此,因為自中國於一九一一年革命成功之後,西藏已具備國際法中獨立國家的所有要項。在國際法上已完全從中國獨立。

西藏於一九一一年逐出中國在前一年所設置的軍隊,一九一二年,第十三世達賴宣佈西藏獨立。雖然其他國家未正式承認西藏的獨立,但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取得這些承認沒有任何的問題。更何況一個國家的存在與否並不依靠別國的承認。根據更最近的法律觀點,這些承認只具有宣示的價值。重點是西藏擁有實質上的獨立。當時在當地具有決定性力量的英國從一九一二年起就以獨立國家的待遇對待西藏。自一九四三年起,西藏在外交事務上更為積極,並且設立自己的外事單位。西藏的護照被視為有效的旅行證件。

一九四九年七月,國民黨政府戰敗,西藏要求所有的中國代表離開,以示中國無權做為西藏的宗主國。這項行動切斷所有阻止西藏獨立的現存條約關係,而且具有國際法的效力。按照國際法原則,西藏有權如此,因為條約基礎已因情況發生簽約時無法預知的重大變化而不存在。在中國革命政府於一九一一年到一九四九年執政期間,這種情況的改變時常發生。

由於中國的宣稱和強大,西藏無法和其他國家發展外交關係,也無法進入聯合國,這些都是政治上的錯誤。

(三)兼併外國領土無效

一九五○年十月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與西藏談判之後,以武力兼併西藏。但中國並未取得國際上對取得西藏領土的認可。中國的行動無法滿足國際法在這方面的要求。

  1. 兼併

按照國際法,中國於一九五一年將西藏納入其版圖等於是兼併的行為。兩國間關係的確是根據一九五一年五月廿五日的條約,讓西藏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而有關國防和外交等事務的主權歸於中國,但這項條約只是掩蓋住兼併西藏的片面本質。這項條約是西藏在戰敗之後違反其意願情況下簽訂的。根據維也納公約第五十二條,一個國家在脅迫下簽署允許國家被佔領的條約是無效的。還有,條約中對西藏的一些保證後來中國都沒有履行。西藏就這樣在條約所說的「回到祖國的大家庭」聲中喪失了主權。

達賴喇嘛於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一日宣佈西藏獨立,復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公開駁斥與中國簽訂的這項條約,都證實西藏是在侵略的壓力下屈服。

一九五九年三月,西藏發生抗暴運動,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在中國的鎮壓中逃到印度,中共隨之解散西藏政府,將西藏納入其管轄,剝奪西藏僅存的自主,並完成對西藏的兼併。達賴喇嘛未被正式廢位已不重要。照目前的國際法規,兼併不等於主權。按照古典的國際法規,兼併的自由來自宣戰權。在此同時,宣戰權已被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的禁止使用武力凌駕。因此兼併的自由也被變成禁止兼併。即使在聯合國憲章生效前,一盤都承認在戰爭中任何領土的兼併或是對整個國家的佔領都是不符合國際法的。禁止使用武力只是這種法律理念的延伸。

既然禁止兼併,中國在西藏的事實上主權就沒有法理的根據。

  1. 國際承認

若干學者認為國際承認是消除事實上兼併和法理上不合法之間矛盾的方法。承認是國家意向的宣佈,使一種爭議中的事實和模糊的法律地位在某種程度上成立或是合法。其法律上的重要性是值得討論的。承認的問題受到政治考慮的影響,很難訂定全面的規則。中國不能從國際承認中取得領土主權還有很多其他的理由。

史汀生主義不承認在武力下改變的疆界適用於西藏。這個主義的目標與禁止使用武力一樣,都是要確使違反這個主義,因此在國際法上無效的領土改變不會最後因為其他國家的承認而合法。既然許多條約和其他方面都贊同史汀生主義,我們今天可以知道禁止承認以武力取得土地變化的國際法至少已在萌芽。

中國之兼併西藏甚至於連表面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國際社會,尤其是德國,都認定西藏是中國的一部份,但是很少人說出來。中國於一九五四年四月廿九日就此曾發表過聲明,尼泊爾於一九五六年九月廿日跟進。

兼併西藏並未引發爭議並不表示國際法承認既成事實。在這裡要說的,是禁止兼併和史汀生主義都不准承認強行改變的領土,這使中國的兼併透過承認而取得主權的行為無效。

承認也可能來自行動上的默認。柯爾總理的訪問西藏就可能是這一類型,不過這也嫌證據不足。

  1. 無異議取得

在國際法中,領土也可以透過在公告期間內無人提出異議之連續佔有而取得:「持續而和平地展示主權就無異於主權。」這適用於這種主權被有效使用,並且沒有間斷或被提出異議過。這種取得被視為有效的時序視引起爭議問題的性質而定。

一整個國家是否可以被因此兼併是不重要的。這個問題沒有在西藏這個個案中被提出,只因為違反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原則所佔領的土地是不可以用這種方法來取得的。這種兼併違反此一基本原則,這正是禁止兼併他國領土、根據這原則而產生的史汀生主義、和在維也納公約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強行兼併無效等所反映出來的。這種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無法因時間消逝而得逞。因此靠武力兼併的領土絕對不等同於取得其主權。對一塊土地實行主權並不建立國際法所不承認的主權。

(四)結論

國際社會認為西藏是中國的一部份,但西藏的地位從來沒有被說清楚。

西藏在被強行併吞的時候,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中國並未有效地取得西藏的主權,因為這與禁止使用武力強行非法兼併的原則不合。對於一塊土地行使主權並不能取得國際法中所沒有規定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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