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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回避的西藏問題

西藏新闻社记者
11 years ago

文/沈彤:

一:

一九八九年十月,在一些關心中國和西藏未來的朋友的安排下,我和吾爾開希同西藏宗教及流亡運動領袖第十四世達賴喇嘛首次會面。>當時的心情是好奇和愧咎交織而成。

『六.四』屠城之後不久,就得知達賴喇嘛公開抗議中共對手無寸鐵、和平請願的自己的公民的暴行。後來有機會了解到,中共長期以來對西藏的自由獨立運動多次鎮壓的方式和規模較『六.四』屠殺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在此只舉幾例﹕一九五九年中共軍隊『平亂』時,有大約八萬藏人喪生、十萬流亡印度;五九年至今有大約僅百萬藏人在中共軍隊手中喪生;大批中共軍隊常駐藏區對付藏人的宗教、獨立反抗行動“藏人在中共的官方媒介所稱的新西藏『天堂』裡,仍不顧危險陸續逃亡流亡藏區。

我又得知達賴流亡政府中不乏反對達賴就『六.四』譴責中共的高層人士。他們處於感情和與中共談判的策略考慮等因素,希望達賴保持沉默。但達賴處於一個佛教徒的慈悲心和正義感,力排眾議,聲援中國的人權、民主運動。

那時我剛剛去國外流亡不久,在國內時對達賴喇嘛所形成的印象尚深,基本上同中共官方的宣傳相似。得知這些消息時的心情用震驚形容並不誇張。我為達賴在六.四問題上所顯現的胸襟而由衷地感動。震驚、感動之餘,不免有些愧咎。我對藏人的苦難曾是幾乎一無所知。

在更多地了解西藏的人權狀況之後,我接受了藏人朋友的邀請,出席九○年北美的一次有關西藏事務的大型集會。記得當時的負疚感是如此強烈,我沒有作事先準備的主體發言,而是簡單地向在場的西方人士和藏人表達了我個人對藏民族和宗教所蒙受的苦難的同情;以及對中共政權在五十年代之後在西藏的行徑表達歉疚之情。話一出口,心裡就坦然了許多。而此時的會場頓時沸騰了。眼前無論是紅袍黃帶的喇嘛、藏族青年,還是西方的支藏、人權人士,都用歡呼和掌聲來回報我這種對西藏問題知情之後的份內之舉。很多在場人士紛紛告訴我,對他們來說,這是第一次聽到這種漢人聲音。我剛剛釋然的心情隨即又負重壓。

我要在這里首先指出﹕人們應當看到,無論處於何種原因,近幾十年來,大陸中共政權在西藏地區對基本人權的踐踏是無可爭辯的事實。真正熱愛自由的中國人因此而不能迴避西藏的人權問題。這是超越歷史淵源、文化分析、法理、政策推敲等等問題之外的良知問題、理性和良心要求我們面對這一事實。

二:

由於中共在大陸成功的信息封鎖,長期以來,絕大多數的中國人對西藏的情況所知甚少。這種無知雖不能完全成為忽視西藏人權和宗教狀況、以及更為複雜的主權歸屬問題的籍口,(1)但民眾作出理性、良心選擇的重要前提之一的知情權的被剝奪,無疑加深了其他因素的作用。至少,這種封鎖使良知選擇成為不可能。

那麼知情的中國人又是怎麼呢?

在中國的知情者中,現政權的政策製訂集團面對西藏問題,用駐軍、移民、踐踏基本人權、傾瀉核肥料、宗教文化破壞,和在移民基礎上的社會、經濟、文化基礎建設項目的興建等等作法做出了選擇。

在政權直接既得利益集團之外的知情者,由於民族情緒或功利考慮,很多人支持和默許了現政權的政策。久而久之,甚至把西藏主權的中國歸屬認作理所當然。(不知此『理』從何說起。)在以自由為原則,在中國推進民主憲政為共識的部分政治異議人士中,不乏對西藏情況的基本了解。在這些人中,兩種傾向長期佔據主流﹕一是大中國情結,二是推卸責任。

第一種情緒多是沙文主義和對自由理念推廣過程中的理性不一致,以及故意忽視令人不快的事實、怯懦等心理因素的產物。

第二種傾向企圖逃避自身與現實的面對和承擔。我們可以簡單地把這種傾向歸結為向過去、未來、無知、和他人推卸責任。一者把所有責任歸罪於中共及其幾十年的歷史;二者宣稱一旦民主制在未來中國實現,包括西藏問題在內的所有問題都將迎刃而解;三者視西藏問題為六百萬庶民、邊陲小省的不足掛齒的小問題;四者置身事外地宣稱『中國人和中國國情』是不會撒手西藏的。此四種態度都由此而可以坦然迴避現實的西藏。

三:

如前所述,良知要求我們面對嚴重的西藏人權問題。對於西藏的主權問題,也許沒有像良知這樣直觀的標準和壓力;但前面所提的四種說法真的能成為我們拒絕面對這一問題的安全避風港嗎?

把罪責歸於中共,從歷史的角度看可算是合情合理。漢藏在五十年代之後的沖突升級、悲劇加重,並沒有什麼歷史的必然,而可以說全部是人為政策的結果。採取這些政策也並未通過知情公民的民意投票。所以歷史對中共作為唯一被告的審判符合邏輯之必然。

但對罪人的審判並不等於治愈罪惡留下的創傷;封存死去的歷史並不能掩蓋活著的現實。找到明確的指責對象,雖然痛快而簡單、可並不解決問題。

這種託辭還隱藏著一種更為深刻的危險。現代歷史的學生們,都會懂得政治角色的言辭和行為的區別、在野期和執政期行為的區別。非執政力量在野期間把社會不公正歸罪於執政一方,往往是處於策略上的考慮;即使其說法本身合理,如果沒有相應的對給定問題的對應與承擔,也不能保證其一旦執政不會重蹈覆轍。

事實上,只要給定問題不是時代的焦點問題的話,新政權忽視問題、或例行舊制的可能性依然甚高。因此,這種對現實問題的迴避,往往意味著對未來責任的拒絕擔當。

讓我們來看一看第二種說法﹕實現民主制度等於解決西藏問題。(屬於盲信民主制度萬能的一種)

抽像地談,民主政治的建立與穩定運作是假設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文化、社會、經濟水準作為最低前提。但這些前提條件往往不能保證解決有如宗教信仰、種族沖突,甚至經濟富足、​​個人自由等問題。在某種意義上,這些問題與民主政體屬於不同範疇的問題。

具體地說,中國大陸穩定的民主政治如果能實現,必然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這期間政體性質的逐步改變並不能根本改變有如西藏問題等個別問題的性質。

即使在民主制建立、穩固之後,如果種族問題依然存在,其解決也需要在民主核心價值之外的更為基本的價值範疇內尋求。(2)因為種族問題往往關係別人的自身認同核心,相對於同種個體之間的相互交往規範形式問題更為基本。(3)

從近年來世界民主浪潮中不可解決的種族沖突的潛流可以看出,像美國、瑞士等早期民主國家中各民族相對穩定地共存,顯然不是民主的必然結果。而更多的可能是其他獨特因素在一定歷史時期內發生的作用。只少在短期內,民主化國家由於開放了專制、封閉的閘門,使得像種族沖突、宗教狂熱等本身極具能量,又被長期壓制的暗流奔騰而出,勢不可擋。

民族國家主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法西斯主義失敗、以及冷戰結束之後的所謂『歷史的終結』時期已經在很多的區域性沖突中剖開了歷史的新傷口。前南斯拉夫的後共時期種族沖突,在小範圍內充分顯示了極端民族國家主義的巨大毀滅性力量。

即使中國大陸將來的某種特定的民主化過程能夠在政治民主形成的同時建立民族沖突之和解的原則性基礎,這種和解的實現也要基於雙方(或多方)共同的願望,而不能事前一相情願地假設藏人將會自動接受。和解的形式本身也不一定會是所謂『天經地義』的大一統。這種假設無異於對外侵略者慣用的自欺欺人的說法——入侵者帶來的製度、經援等等當然地會對被入侵地區有決定性的益處,入侵因而也具有了合法性。

第三種認為西藏問題是不足掛齒的小問題的說法,無異於對問題視若無睹,自我欺騙。>且不說西藏人權問題之嚴重,實際上,西藏主權問題在中國現疆界之內所具有的代表性及其高度的國際化使其成為後鄧時期任何一種性質的中央政權在像徵意義和實質意義上的嚴重挑戰。民運人士即使在此時期不掌握或分享權力,也要在言論更為自由的開放社會中作出明確的正面回答。

最後讓我們來看看第四種說法﹕置身其外地、『客觀』地評估中國人、中國國情是否會『允許』西藏自決。

在此姑且不論『中國人』、『中國國情』這些概念在西藏問題上的模糊,以及『允許』這種居高臨下的起始姿態的不恰當;我們自己作為中國人首先要對西藏問題作出自己正面的回答。同時,作為抱投入姿態的負責任的知識分子、自由戰士,也要為更大範圍民眾的知情、選擇提供我們的選擇以作為價值參考。

可見,於情於理,這四種閃爍其辭的說法都不能使我們輕意逃脫面對西藏問題的責任。所謂的避風港,最多不過是能藏住鴕鳥頭勁的沙丘。那就讓我們直面西藏,正視世界屋脊那片雪域的人權與主權問題吧!

四:

我們正視的將是被壓縮了的、被密封了的、被潛藏了很久的殘酷事實;是接連不斷的暴動、仇殺,是無數次的強暴鎮壓;是百萬生靈的流血和死難。

而當我們反觀歷史、追源西藏之歸屬時,歷史卻吝嗇地不肯昭示清晰的答案。

這種直面需要的是強大勇氣與胸懷。只有真切的關懷才能使我們凝視這恍如隔世的書面;只有寬容的胸襟才能讓我們接受罪惡卻曾發生的事實,然後去理解罪惡;只有真的勇氣才能在看似無望的迷境中求索希望。

西藏問題的真正答案不在古老的漢藏僧文法典中;也不在藏漢貴族的婚嫁儀俗考證裡。一時一事、一城一池的推敲最多只能是尾聲,而決不能成為開篇。

西藏問題的現代答案只能在藏漢人民的誠信、智慧、和務實精神裡。本文不就智慧與務實問題進行探討。不僅是篇幅所限,更重要的是因為,這兩個方面真正有意義的舉措是那些深諳問題本質、具有權力或影響力的漢藏人士,在時機成熟後的具體運作。但誠信問題的探討是建立姿態上的、理性上的標準的工作。

長時間的隔膜與敵視使漢藏之間短時間內形成一般意義上的真誠以待、相互信任成為侈談和妄想。但建立一個共同的信仰標準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

這一共同信仰就是人文價值中最為核心的對人本的尊重,也就是當代具有深刻影響的自由傳統中的消極自由。這種自由,不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或幸福為衡量標準;不推崇抽象的主權與國家總體利益為至上;不假設少數具有權力意志的社會成員的優越;不用社會分層各階級門爭觀點否認個體的絕對和獨立;也不極端強調歷史主義而放棄一切超然價值。(5)

這種自由主義強調個人的獨立、以及個人基本自由的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可轉讓——包括生命、思想、信仰、財產等等自由。這種自由的基本原則在現代生活中形成豐富的表達形式,如『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之後,不可或缺的『多數尊重少數』的修正,個人人權概念內涵的拓展與其在社會意識中的普及等等。

與其緊密共存的現代政體形式——民主政治——在純理論和思辯上雖然存在一些問題,在抽象的理想主義意義上也沒有各種烏托邦主義和浪漫主​​義那樣淋灕盡致;但在現代西方的社會具體實踐中,到目前為止,被證明為最大限度地維護了以上的自由原則的整體形式。(6)

但這種政體形式是建立在一定的共識基礎上的﹕全社會基本上接受政權的合法性前提,共同參與自由競爭下的政府定期換屆。一旦這種共識基礎出現問題,民主政體也會就此不能解決諸如西藏問題的挑戰。這時只能從作為手段的民主程序,回到作為目的的自由原則;新機制的尋求再從這一原則開始。

對這種自由主義原則的信仰是最終真正解決西藏問題的必要條件。只有在這一原則基礎上,個人自治才有合法性,群體相對於其他群體的自決權才有基礎。而對群體的定義——西藏藏人、藏族、漢人、中華民族等等——的探討才由此具有合理的開端。

本文只試圖在面對西藏問題、並開始尋求答案的過程開始時,建立最為基本的原則標準。

如前所述。漢藏人士的智慧、務實、操作技能都對西藏問題的最終解決至關重要。所以,這一原則的建立並不直接提供解決問題的具體途徑。但我相信,對這一基本原則信仰是任何有意義的嘗試的前提。

我呼籲中國的智者與勇士以理性的警醒在自由主義的曙光中來審視我們不可迴避的西藏問題。

注釋﹕

(1)沙文主義中的歧視傾向,『中華民族』國家主義的前提設定,在近代史上基本作為被迫害民族的漢族自身的不安全感等因素都起了作用。

(2)這種更基本價值即對個人消極自由的尊重的崇高性,和不可妥協性。(本文四節有詳述)

(3)民主整體是這種形式之一。

(4)西藏主權歸屬基本上屬於現代背景下的新問題。

(5)這裡指現、當代其他幾種有重大影響的政治思潮。

(6)因而被稱作『第二最佳』(thesecondbest),或『必要邪惡』(thenecessary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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