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3日是西藏与中国间签订有争议性的“十七条协议”68周年。预计中国将再次发表华丽的声明,吹嘘西藏与祖国的统一。让我们回顾一下有关这项协议的一些事实,并敦促中国更多地基于这项协议,以解决西藏问题,而不是将其视为一种胜利。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文件,它揭示了西藏独立历史的关键转折点上中藏关系的真实性。尽管中国共产党强迫西藏政府的代表签署这一城下之盟,但在协议签署之前,西藏从未成为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可以断言西藏在1949年前的历史中从未成为中国的一部分(注:1)
,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在西藏历史的某些时期,蒙古、尼泊尔、中国和英国军队入侵西藏,对西藏实行了宗主权。但他们是作为外国使团、入侵者或应西藏政府的请求而来,并在完成任务后离开。中国不能因为这些历史事件而称西藏自古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可以这样蛮横的宣称西藏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其他国家也可以这样宣称。就这点而言, 西藏也可以声称中国自古以来是是西藏的一部分(注:2)。当时在西藏发生的历史事件非常符合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规律。
信奉共产主义的中国政府曾试图以各种不实的理由宣称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和大多数人为的宣传一样,这些说法的性质也在不断变化。首先, 中国政府声称从公元七世纪藏王松赞干布(藏文:སྲོང་བཙན་སྒམ་པོ་)迎娶唐朝的文成公主后西藏成为中国的一部分。后来,在中国发布的西藏白皮书中写道;从公元十四世纪蒙古人建立元朝后西藏再次成为中国的一部分.(注:3)再后来,又声称从明朝到清王朝西藏一直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这些虚伪、欺骗和歪曲历史的说法遭到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各国历史学家的强烈驳斥。 (注:4)
事实上,即使在西藏被中国占领60年后,中国政府也未能完全赢得西藏人民对其的拥护。当所有的历史主张和宣传都不能证明他们入侵和占领西藏为合法性的时候,中国开始大声疾呼“西藏从封建农奴制中解放出来”,并为该地区带来了空前的发展。
许多人认为,与中国签署不公平的“十七条协议”是西藏独立的末日。不,事实上,“十七条协议”反而是证明西藏在历史独立自主的一份重要文件。从另一方面看,这项协议也间接的证明了中国当年同意西藏实行“一国两制”。但是,这份协议的性质和结果也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真正的帝国主义色彩。 (注:5)
尽管是在胁迫下签下这份城下之盟,但是达赖喇嘛尊者和西藏政府为了西藏人民免遭中共军队的屠杀,尽力满足了中国当局的各种无理要求。当中国确信这片土地完全由人民解放军控制后,他们开始违反“十七条协议”中的承诺。这就是中共政权对外扩张的一种运作方式。香港和台湾应该吸取西藏的经验,警惕中国的过度扩张。
六十多年前,中国为了牢牢但控制首先提出“十七条协议”,后来又把该协议的内容强加给了藏人。藏人起初拒绝承认这一协议,后来又试图通过这份协议与中国和平相处,但中国政府却违反了其强加给藏人的协议时,遭到藏人的反抗和拒绝。并导致1959年3月达赖喇嘛尊者和数万藏人背井离乡,以及中国军队大规模屠杀藏人的事件。但是当前中国政府却又在庆祝签署“十七条协议”68周年,这又是该协议的讽刺之处!
为了解决西藏问题,达赖喇嘛尊者于1987年9月21日在美国华盛顿首次提出“五点和平计划”;1988年尊者在欧洲议会上所提出“斯特拉斯堡五点和平建议” 。此外,达赖喇嘛尊者的特使于2008年向中国政府递交了《有关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尊者的建议》等解决西藏问题的方案。这三个建议可以看作是解决西藏问题的三大核心建议 。它与“十七条协议”,(注:6)邓小平就解决西藏问题的言论,(注:7)以及中国的《宪法》(中国的三大核心方针)(注:8)有许多共同之处。
虽然,“十七条协议”是在被迫下签署的,但也给了中国进入西藏的必要借口。 1959年4月,在达赖喇嘛尊者流亡印度后,尊者在印度的特兹普尔(Tezpur)宣布不承认“十七条协议”,(注:9)因而使国际社会开始了解这一协议的真相,也导致中国失去占领西藏的合法性。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国对西藏的占领是非法的。 (注:10)作为一个崛起的超级大国和联合国的重要成员,中国需要纠正这一历史上的侵犯他国行为,以获得其对西藏主权主张的合法性和的道德权威。
中国以无赖和野蛮的行经占领西藏后,并未实施“十七条协议”中的承诺。如果中国想要认真解决西藏问题,就要认真思考一下中国承诺给予西藏,但从未实现的那些承诺,并根据这些承诺,实事求是的解决西藏问题。这些承诺分别是“十七条协议”中的:
第三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第四条:“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第七条: “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而其他十三条协议中国政府强制的执行了。但对西藏承诺的上述四条至今仍未实现,而且明目张胆的践踏了协议中的这四条承诺。
2008年提交给中国领导层的《有关其他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英文:Memorandum on Genuine Autonomy for the Tibetan People)应在此背景下进行研究。这份《建议》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的三大核心方针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重要的是,当前中国应该研究该《建议》是否符合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但相关规定。如果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偏离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之规定。这就成为藏、中间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而需要讨论和谈判的共同理由。
在1951年签署的“十七条协议”仍然是证明西藏在中国入侵前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重要文件,这让共产党中国非常懊恼。然而,藏人不寻求与从中国分离出去,而是以达赖喇嘛尊者倡导,藏人行政中央所实施的“中间道路”政策为基础,在寻找共同点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西藏和中国的三个核心方针可以成为“解决协议区域(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并在那里可以找到解决西藏问题的办法。如果中国的领导人怀着强烈的意愿和真诚的努力,在协议区域深耕细作,将更有利于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对其通过“十七条协议”的不道德的胜利吹毛求疵。
5月23日应该是中国领导人回顾过去的一天,看看中国政府对藏人承诺了什么、及其真正实现了什么,以及它将如何能够帮助找到解决藏、中问题的共同点。
*作者:次旺嘉波•阿热亚(T.G. Arya),藏人行政中央外交与新闻部助理秘书长
注解:
1. TG Arya, https://tibet.net/2019/03/tibet-has-never-been-a-part-of-china-anywhere-in-its-pre-1949-history/
2. In 763 AD, the Tibetan army of King Trisrong Deutsan captured the Chinese capital Ch’ang-an, the Chinese Emperor fled with his family and a large following. Tsepon Shakabpa, Tibet – A political history, p-39
3. White paper 1992: Tibet – its ownership and human rights situationhttp://www.china-un.org/eng/gyzg/xizang/t418894.htm
4 .1) Prof Hon Shing Lau, The Political Status of Tibet during Ming Dynasty: An analysis of some historical evidenc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Chinese Voices for Tibet, DIIR, a) Cao Changqing, Independence – the right of Tibetan people, p-80; b) Chen Pokong, Has Tibet belong to China since ancient times?, p-164; c) Zhu Rui, Tibet has not been a part of China since ancient times, p-193
5. Tang Huiyun, “Why are people in Hong Kong are concerned about the Tibetan problem?”, p-61, Chinese Voices for Tibet, DIIR
6. The point 3rd, 4th, 7th and 11th of the Agreement
7. “Everything is negotiable except the independence of Tibet” – Deng Xiaoping
8. Article-4, “Regional autonomy is practised in areas where people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live in compact communities…….” and Article-2,4 and 11 of Law of the PRC on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9. Facts about the 17-point agreement between Tibet and China, p-137, DIIR, 2001
10 .The Legal Status of Tibet – Three Studies by Leading Jurists, p-93, DIIR, 1989
(本文根据英文翻译,如有出入请以原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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