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平 :
10月7日,在四川阿壩縣城,又有兩名藏族青年自焚身亡。這兩名藏人曾是阿壩格爾登寺的僧人。自今年3月以來,在藏區已經發生七起藏人自焚事件。這無疑是抗議性自殺。自焚者以最慘烈的方式向暴政表示最強烈的抗議。凡略有人性者無不為之深感悲痛并義憤填膺。
令人震驚的是,中共當局竟然倒打一耙。在10月11日的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居然說,這幾起自焚事件,是在海外的達賴喇嘛支持者煽動而導致的行為,是達賴喇嘛支持者試圖以暴力推翻中國在西藏統治計劃的一部分。外交部發言人還說,這些達賴喇嘛的追隨者不僅不譴責暴力,還大肆宣揚這些行為,以激發更多的類似行為。自焚行為不符合人類的文化和道德,已不符合佛教的教義。
中共當局的說辭純屬顛倒黑白,不值一駁。對於抗議性自殺,《非暴力行動百科全書》(An Encyclopedia of Nonviolent Action,GarlanPublishing,Inc. New York & London,1997)有過明確的解說。
所謂抗議性自殺,就是“以自殺方式表達對一種不堪忍受的環境或壓迫性政權的全面抗議或徹底的不合作。這種自殺須是有意識地當眾公開進行,清楚明確地表達抗議,把自殺當作直接行動。有人質疑這種方式是否屬於非暴力行為。然而,自殺是對自己施加暴力,而不是針對別人。在這裡,一個人自殺是為了喚起人們的關切,從而改變公眾輿論,或者是改變對手的感情。由於人們對死者表示哀悼和景仰,這種死亡常常能激發起一種抵抗運動。自殺抗議最著名的做法是自焚,也就是在公共場所把自己置於烈火之上。在六十年代的美國和越南,反戰者有採取自焚方式表示抗爭的。在1969年1月,一位捷克大學生帕拉赫(Jan Palach)為抗議蘇聯入侵捷克斯洛伐克而自焚。”
和很多宗教一樣,佛教也是反對自殺的。然而,正像著名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米爾頓•英格(Milton Yinger)所指出的那樣,有些信徒之所以選擇以自殺的方式表示抗議,那並不是出於宗教領袖的號召或教義的要求,而是他們自己,“為了激發公眾,遠不限於做教會所要求他們當作虔誠的標誌去做的那些,他們把自己整個都奉獻出來了”。這就是說,自殺性抗議是自發行為,是超出宗教領袖、教會或教義要求的行為。例如在羅馬帝國時期,就有很多基督徒以自殺的方式殉道。
早在1998年,流亡藏人組織在印度新德里發起絕食抗議活動,有一位名叫土登額珠的流亡藏人於現場自焚身亡。達賴喇嘛在事後對記者講話時表示,他不贊成自焚行為,但這又都是被迫的和無奈的,如長久以往地發展下去,很可能會使這些行為升級,他為此感到憂慮。
顯然,土登額珠的自焚和今年發生的幾起自焚,都不是達賴喇嘛的號召或流亡組織的策劃,也不是他們教義或政綱的要求。同樣地,捷克學生帕拉赫的自焚,南越和尚的自焚,也都是自發行為。我們知道,在八九民運中絕食高潮期間,也曾有學生表示要自焚(後經勸阻未實行)。由此可見,在非暴力抗爭中,隨著抗爭者方面激情高漲,往往會產生自發性的自焚行動。
在很多國家的歷史上,都發生過專制政權對不同政見者不同信仰者橫施迫害的暴虐行為。然而,當受迫害者寧死不屈,以死殉道,那多多少少總是會激起鎮壓者內部的某種震撼和反思。許多鎮壓暴行就是在殉道者的屍體前停下腳步的,至少也會有所軟化。唯有中共當局,面對自殺者的屍體,非但不反省不內疚,反倒惱羞成怒,變本加厲,給自殺者一方扣上更重的罪名。
在毛時代,那些被迫自殺的人,無不被扣上“畏罪自殺”,“自絕於黨自絕於人民”,“死有餘辜”的帽子罪加一等。例如在1966年3月,解放軍總參謀長羅瑞卿,因為無法接受“反黨”的指控,跳樓自殺,沒死成,黨中央不但不反省,反而把自殺一事作根據,用來證明自己先前的指控是對的,還進而上綱上線,然後整得更兇。那時,很多民眾也是鬼迷心竅,有的人本來對受迫害者還有幾分同情,一旦看到你自殺了,反而倒把原有的幾分同情統統拋棄,反而倒認定是你錯了,你自殺居然就成了你有罪的證明。有張照片,摔斷腿的羅瑞卿被裝進一個大籮筐里,兩個紅衛兵抬著去批鬥會現場。
正像《非暴力行動百科全書》所說,本來,抗議性自殺的目的是“改變公眾輿論或改變對手的情感”——那當然是說把公眾輿論或對手的情感轉變到對抗議者一方的同情和支持;可是,中共當局居然膽大包天,它居然妄想利用別人的抗議性自殺這件事,把“公眾輿論”轉變到支持迫害和反對受迫害者這一方向,並且強迫其政權內部原來同情受迫害者的那些人轉變到支持迫害的立場上來。天下還有比這更大膽、更無恥、更荒謬的嗎?外交部的發言實在是喪盡天良。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