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聯合國有關西藏問題的決議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人權委員會 / 第四十八屆會議 / 議程項目12

在世界任何地區、特別是在殖民地和其他未獨立國家和領土上人權和基本自由遭受侵犯問題

西藏局勢:秘書長按照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第1991/10號決議提交的說明

A.背景

1.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第四十三屆會議於1991年8月23日通過了下列題為”西藏局勢”的第1991/10號決議: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遵循《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憲章》和人權領域的其他國際文書,對連續不斷有報道反映侵犯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威脅到西藏人民獨特的文化、宗教和民族特性的情況感到關切。
呼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2.請秘書長向人權委員會轉交中國政府和其他可靠來源提供的資料。
按照上述決議執行部分第2段,秘書長於1991年12月16日向中國外交部長發出一份普通照會,其中他提到小組委員會1991年8月23日第1991/10號決議,並請中國政府在1992年1月10日之前按照決議執行部分第2段提交它所希望提交的資料。

B.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代表的答覆

3.1991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代表的答覆如下:
如您所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貫重視和保護本國公民的各項人權和基本自由,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積極履行自己所承擔的各項國際義務。令人遺憾的是,1991年8月23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下屬的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所謂”西藏局勢”的決議,對中國進行毫無道理的指責。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已於8月24日發表談話,嚴正表明中國政府堅決拒絕該項決議的立場。為進一步澄清事實,戳穿謊言,維護聯合國的聲譽,我愿在此重申以下幾點:

1).近年來,少數流亡的西藏分裂主義分子和某些國際勢力一再聲稱,西藏在歷史上曾經是一個”獨立國家”,只是由於中國在本世紀50年代初對西藏進行”武裝入侵”和”佔領”,才使其喪失了獨立地位,西藏人權因此受到”侵犯”。這純屬篡改歷史,歪曲事實。眾所週知,藏族是中國56個民族之一,具有悠久的歷史。早在公元13世紀,藏族主要聚居區之一的西藏就成為中國的一個行政區域,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700多年來,中國歷代中央政府對西藏一直行使著有效的主權管轄。近代以來,盡管帝國主義殖民勢力曾經采取政治的、外交的以至武裝入侵等手段侵略西藏,給中國中央政府施加壓力,挑撥西藏地方當局同中央政府的關係,妄圖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但始終沒有能改變中國對西藏擁有完全的主權這一事實。世界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過所謂的”西藏獨立”。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後,解放自己的領土西藏,驅逐帝國主義勢力,排除西藏人民享受平等、自由權利的外部障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中國政府的責任,也是包括西藏人民在內的全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要求。在這種形勢下,經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雙方派出代表在友好的基礎上進行談判,並就有關和平解放西藏的各項事宜達成協議,於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這是新中國政府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同年10月24日,達賴喇嘛作為當時西藏地方政府的最高領導人,致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表示完全同意和擁護這個協議,並愿為其貫徹實施而努力。原西藏地方政府也曾多次表達了同樣的態度。事實清楚地表明,西藏和平解放的實現,完全是中國政府對西藏行使主權管轄的具體體現,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把這一”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項”,說成是中國對西藏的”侵略”和”佔領”,並以此指責中國政府違反國際法準則,侵犯”西藏人權”,恰恰是一種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肆意干涉中國內部事務的行為。
2).中國政府在西藏成功地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確立了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是對保障西藏人民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所做的歷史性巨大貢獻。在歷世達賴喇嘛領導西藏地方政府的數百年間,西藏社會實行的是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這是一個比歐洲中世紀的社會制度和美國南北戰爭前的奴隸制度還要落後的黑暗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占人口95%以上農奴和奴隸不僅沒有任何政治和社會權利,就連最起碼的人身自由和最基本的生存權利也被剝奪。他們不僅不占有任何生產資料,而且他們及其子孫後代也被農奴主所佔有。農奴主對農奴和奴隸握有生殺大權,可以出賣、贈送和處死,甚至施行割耳朵、割鼻子、挖眼睛、斷肢等種種酷刑,其殘酷程度駭人聽聞。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西藏成功地實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黑暗的封建農奴制度,西藏人民才徹底擺脫任農奴主擺布宰割的苦難處境,第一次後獲得了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政治權利和一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然而,少數流亡國外的西藏分裂主義分子和某些支持他們的外國政治勢力,把西藏封建農奴制的廢除誣篾為對西藏人民基本人權和自由的剝奪。這完全是是非顛倒、黑白混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漢族外,還有包括藏族在內的55個少數民族。在這樣一個多民族國家里,能否正確處理民族問題和民族關係,始終是一件關係國家穩定和發展的大事。因此,新中國政府從它成立的第一天起,就始終十分重視民族問題和民族工作,把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互助合作,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作為處理民族問題的基本方針和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都明確規定,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及其他領域中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這些在西藏也得到充分的實現。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自治區,是省一級行政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除享有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各項特殊權利,如建立自治機關、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使用和發展藏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依照西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利;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制訂和實施特殊政策的權利;管理和自主安排地方經濟建設的權利;自主地管理教育、文化、衛生事業,保護和發展本民族傳統文化的權利;依照國家法律,保護當地自然環境,自主地開發和利用本地自然資源的權利等等。西藏人民同中國其他民族人民一樣,享有國家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同時還享有自治機關的法規、條例等規定的維護少數民族特殊利益的特殊權利。今天的西藏與40年前相比,經濟、文化建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藏族的優秀傳統文化得到繼承和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以及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有了前所未有的進步;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根據1990年統計資料,西藏人均壽命由50年代初的35歲提高到65歲以上,人口由100萬左右增加到210萬,其中藏族人口209萬。全區藏族幹部已達3.7萬多人,占幹部總數的66.6%,在自治區一級中,藏族幹部占72%,在縣級幹部中占61.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職務都由藏族幹部擔任。所有這一切無可辯駁地說明,所謂中國政府”毀滅”和”威脅”西藏人民獨特的文化、宗教和民族特性,是純屬別有用心的捏造。
4).”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是中國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也是每個中國公民所應遵守的基本義務。但是,自1987年秋季以來,西藏少數分裂主義分子在某些國外反華勢力的支持下,多次在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策劃和煽動騷亂。他們以所謂”西藏獨立”做幌子,肆意打、砸、搶、燒,沖擊政府機關,搶劫商店,焚毀公共設施,破壞學校,甚至向執勤的公安武警和無辜的平民開槍射擊,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破壞社會秩序,給拉薩人民的生命財產和正常的工作與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害和威脅。很顯然,他們的行徑決不是什麼爭取和維護西藏人權的”和平示威”,而是十足的暴力破壞行為,是對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公然踐踏。對於這種嚴重危害國家統一,破壞民族團結和正常社會秩序的騷亂事件,世界上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都是不能容忍的。中國政府依然采取措施堅決制止和平息這種騷亂事件,是完全必要的,正當的。這不僅不是違反人權,而且恰恰是維護廣大公民合法權利必不可少的正當之舉,是無可非議的。
5).在制止和平息騷亂中,西藏自治區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帶離現場進行審查的騷亂分子共1025人。其中807人經過審查、教育,在法定時限內給予寬大釋放,97人受到行政處罰;只有121人依法受到司法審判,沒有一人被處決。對受到刑事處罰而關押服刑的犯罪分子,西藏自治區司法機關嚴格執行我國法律關於禁止對在押犯人虐待的規定,給予了人道主義待遇。應當指出的是,近年來,境外的西藏分裂分子為欺騙國際輿論,一再編造各種離奇、荒誕的情節,指責中國政府對在押罪犯”施行酷刑”,甚至”隨意處決”。少數西方新聞媒介和某些政府組織則不顧事實真相,不負責任地隨意收羅這些材料,大肆渲染,並通過聯合國人權機構向中國提出種種指控。然而,經過中國有關當局認真調查後證明,這種指控有些是對事實的歪曲,有些則是毫無根據的。例如,”國際人權法小組”在1990年6月22日通過聯合國人權中心轉來的一份材料中,稱因參與拉薩騷亂而被捕的藏人次旦諾布(TSETENNORGYE)在獄中被打瞎雙眼。事實是,此人身體狀況良好,雙眼正常。在第47屆聯合國人權會議上,許多國家的代表都曾看到此人雙目正常的照片。又例如,”大赫國際”等非政府組織曾多次提出雨路.達瓦次仁(YULODAWATSERING)案,稱此人在獄中遭受酷刑,但就在1990年11月,一些北歐國家駐華使節在參觀拉薩監獄時見到了此人,使節們在會後承認,外界對此案的報道是”失真”的。事實終究是事實。以歪曲報道和謠言為依據的誣告,並不能因為多次引用和重復就變成真理和事實。近年來,中國政府對聯合國人權中心、人權委員會特別報告員以及來文工作組轉來的各類查詢和指控,均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及時作出全面、詳盡的答覆和澄清。這些答覆,絕大多數都已編入人權委員會有關文件中。我相信,仔細閱讀這些材料,將有助於人們了解所謂”西藏人權問題”的真相,並從中得出公正的判斷和結論。
6).長期以來,某些國際反華勢力支持和從容少數西藏分裂主義分子從事旨在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活動。為了替他們的這種行動尋找借口,就利用所謂”西藏人權問題”肆意攻擊和污篾中國政府。這就是人權會小組委員會某些委員策劃通過所謂”西藏局勢”決議的背景。這一決議的通過,是對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粗暴侵犯,也是對《聯合國憲章》宗旨與原則的嚴重踐踏。如果容忍這樣的錯誤行為繼續下去,必將使聯合國及聯合國人權機構的聲譽遭到嚴重損害。”

4.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的要求,該國政府答覆的附件一、二和三轉載於說明附件一。

C.其他有關資料
5.在草率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向委員會第四十八屆會議提交的報告(E/CN.4/1992/30)中,第91至第98段載有特別報告員給中國政府的函文以及該國政府對該函文以及該國政府對函文的答覆。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的報告(E/CN.41992/17)第41至第43段也載述了特別報告員向中國政府發出的有關呼吁以及中國政府對呼吁的答覆。被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也在E/CN.4/1992/18號文件第83至第88段中轉述了轉交中國政府的函文的答覆。最後,宗教不容忍問題特別報告員的報告(E/CN.4/1992/52)第20至22段中也載有轉交中國政府的有關函文以及該國政府的答覆。
6.按照小組委員會第1991/10號決議執行部分第2段,秘書長在本說明附件二中轉載了具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參照上述決議提供的資料。
7.另外兩個組織,亞洲觀察會和西藏局也按照小組委員會第1991/10號決議提交了資料;其來文在秘書處可供查閱。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所作的答覆的附件

1.1991年8月24日新聞稿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談話

1).1991年8月23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在部分成員的策動下,通過了所謂”西藏局勢”的決議。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授權發表談話如下:
2).從公元十三世紀起,西藏就是中國領土不可侵害的一部分,這是世界各國公認的事實。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和保護包括西藏人民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合法權益。西藏和平解放四十年以來,西藏人民享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
3).長期以來,某些國際勢力支持和從容,少數西藏分裂主義分子從事妄圖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活動,他們製造謠言,捏造事實,肆意攻擊和污篾中國政府。所謂”西藏局勢”的決議是他們蓄謀已久的、旨在分裂中國的陰謀,是在利用所謂人權問題干涉中國的內政,違背了《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內政原則,因而完全是非法的、無效的,也是中國政府絕對不能接受的。

2.1959年以前西藏的社會機結構和社會形態

1).1959年以前的西藏是封建農奴制社會。它既有封建農奴制的一般特征,又有西藏地方處於封建社會初期保留著較多的奴隸制殘餘的特征,如勞役地租占重要地位、農奴主占有奴隸人身、蓄養家奴等等。這是一種比歐洲中世紀的農奴制還要殘酷、黑暗的社會制度。

一、社會經濟結構及其特征

2).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的經濟結構嚴重畸形,占人口不到5%的農奴主處於占有、支配和統治的地位,農奴和奴隸處於受剝削、受壓迫、受奴役的地位。在經濟上,高利貸、苛捐雜稅和烏拉差役如同”三把刀”插在占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身上。

“三大領主”

3).西藏的封建農奴主包括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三大領主。他們總共約占西藏人口的5%左右,卻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場和絕大部分牲畜。官家即原西藏地方政府,他們直接占有並經營一部分土地。貴族擁有世襲土地。寺廟通過受封、饋贈獲得一定數量的土地。根據1959年6月的統計,西藏民主改革前有330萬克(15克約相當於一公頃)實耕土地。其中地方政府(官家)有128.37萬克、占38.9%;貴族有29萬克,占24%;寺廟與上層僧侶有121.44萬克,占36.8%;自耕農僅有9,900克、占0.3%。

家奴和奴隸

4).占西藏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沒有土地,連人身自由都沒有,祖祖輩輩屬於三大領主,依附在領主的莊園的土地上。農奴和奴隸又分為差巴、堆窮和朗生等三個主要的階層。前兩者屬於農奴,後者則是奴隸。
5).差巴,種差地的農奴。他們從領主那里領種一份土地,並要給領主支差。他們的人身依附在差地上,為農奴主所佔有。農奴與農民的區別是,農奴無人身自由,不能隨便離開領主。每年還要給農奴主支差,即負擔各種勞役,無償地給農奴主經營自營地,以及其它各種無償的負擔(包括實物與貨幣)。農奴對份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出賣。在農奴中,差巴一般60%至70%。
6).堆窮,意為”小戶”,是社會地位比差巴更低、生活被差巴更苦的農奴。他們有的從領主那里領有少量的租地,條件是無償地給領主的自營地支應勞役。租地的收成僅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有的則從事手工業或只靠出賣勞動力謀生,每年向領主交人役稅。在農奴中,堆窮一般占30%至40%。
7).朗生,意為”家里養的”,實際上是奴隸。他們沒有任何生活資料,沒有絲毫人身權利。完全無償地給農奴主幹活,待遇只能維持生活而已。他們受農奴主的絕對支配,農奴主可以把他們當作私有財產一樣贈送、轉讓、抵押或出賣。領主莊園的朗生多半在領主家中做雜務勞動或其他指定的事務。朗生的子女皆為朗生,世世代代為奴。據民主改革時的調查,朗生大都是祖祖輩輩流傳下來的,一般認為這是西藏歷史上存在的奴隸制的殘餘。

莊園和部落

8).封建莊園的土地占有和經營形式,是西藏封建農奴制的基本特征之一。西藏的封建莊園,按其領主的不同,分為三種,一種是政府莊園,為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藏語稱”雄溪”;一種是貴族莊園,藏語稱”格溪”;一種是寺廟莊園,藏語稱”曲溪”。
9).莊園土地的經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領主的自營地;一是差巴的差地。領主的自營地,都是用農奴的無償勞役來耕種,全部收獲歸領主,自營地所占畢生越大,領主對農奴的剝削就越重。差巴領種差地,並由差巴給政府外差,給領主支內差。
10).三大領主對牧區的管轄,以部落為單位。這種部落與原始社會的性質根本不同,它既是三大領主為管理牧奴而劃分的行政區域,也是剝削牧奴的行政機構。
11).三大領主分別占有草場,同時也占有草場上居住的部落牧奴的人身。和農民情況不同的是,由於牧業經濟的特點,一個部落居住在隸屬於一個領主的草場上,又可以分散在幾個領主的草場上放牧。這樣牧奴就有直接領主和間接領主,對於前者有人依附關係,要向領主支各種差役,對於後者沒有人身依附關係,但要向領主交草稅。

“用腿走路的差”和”用手拿出去的差”

12).西藏的差是一個包括搖役、賦稅、地租等在內的含義十分廣泛的差稅總稱。這種差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用腿走路的差”,藏語稱”剛捉”,即勞役差,包括人、馱牛、馬驢所支應的勞役;一類是”用手拿出去的差”,藏語稱”拿屯”,即用手捧著交付的差,包括實物、貨幣等。根據西藏民主改革時的調查,西藏的各種出役中,勞役差要占到百分之六十左右,實物和貨幣差占到百分之四十左右。勞役差一般占農奴勞動日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實物差的剝削量一般也在百分之六十五以上。除了各種差役之外,環有幾十種乃至上百種各種名目的苛稅。

內差、外差和烏拉差役

13).在寺廟、貴族莊園內交納的實物和擔負的勞役稱為內差。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派的各種的差役、對貴族和寺廟莊園來說,則是外差,一般叫做”烏拉”。烏拉原上突厥語,是元朝對西藏至西寧之間的供應來往官員馬匹、傳遞文書、擔負運輸的一種差役。明、清兩朝一直沿用下來。這是農奴對中央政府承擔的負擔。西藏地方政府官員在西藏境內出差,以及西藏政府轉運各種物資也由農奴負擔,這是農奴對地方政府的負擔。所有這些負擔,都包括在外差的範圍之內。

“不生不死”和”有生有死”

14).西藏牧區的畜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不生不死”租,牧主把一定數量的牲畜強迫牧民放牧。每年不管生多少、死多少,都按規定的稅額交納牧租。放”不生不死”畜租是三大領主利用封建特權強迫攤派的,不能違抗,也不能退租。即使原放畜租的牲畜全死光了,這戶牧民的子孫也要按原來畜租的數量向領主交租。如果這戶人家全死了,他們所承擔的畜租也要轉到親戚、鄰居身上。
15).另一種是”有生有死”租,牧主把一定數量的牲畜,強迫交給牧民放牧,每年生多少牲畜,死多少牲畜,要向領主報告,死了牲畜要有死畜皮為證。自然死亡的牲畜,其畜皮向領主交納,即免一頭牲畜的負擔。”有生有死”租的剝削量一般要占當年產品產量的50%至60%,少數也有達到70%左右的。

“高利貸”

16).高利貸是西藏三大領主剝削農奴的重要手段。三大領主都是債主。歷代達賴設有專管自己放債的機構,把每年對達賴的供養收入都作為高利貸放給群眾。據1950年帳本上不完全記載,共放高利貸債金藏銀3,038,581兩,年收利息藏銀303,855兩。
17).西藏地方政府各級機構和官員都放有高利貸,政府把放債、收息列為各級官員的行政職責。政府放債的年息為十分之一。
18).西藏的大小寺廟沒有不放債的。據民主改革時調查,拉薩三大寺放的糧債為1,623,273克(每克約14公斤),年收利息為285,692克。高利貸的利息收入占三大寺總收入的25%至30%,寺院放債的利率,借錢一般在30%,借糧的年息是”借4克還5克”。
19).西藏的貴族絕大多數也放高利貸,債息在家庭收入中,一般要占15%至20%。貴族放債的利率,借錢的利率一般是20%,糧債利息一般是借四還五,也有借五還六的。
20).三大領主放高利貸的比例,根據丁青、江孜、白朗縣的調查,寺廟領主放的高利貸最多,一般要占40%至50%;政府放的高利貸占20%至25%;貴族放的高利貸占15%至20%;其他人放的高利貸占5%至10%。

子孫債和連保債

21).農奴的債務,在形式上有兩種:一是子孫債,一是連保債。子孫債,又叫”欠舊債”。有的已經欠了幾代人了,債是從何時借的,最初借了多少債,已經償還了多少,欠債人都不知道,全憑債主拿出”債據”隨便說,幾輩人也還不清。農奴還不起債,領主就收回農奴的差役份地抵債。但是農奴為了活下去,又將被領主拿去頂債的”份地”租回來耕種。這樣一來,一份差地,既要給領主付勞役地租,同時又要交實物地租,以頂債息。根據調查。西藏有80%至90%的農奴欠債,其中30%至40%的戶欠的是子孫債。債息支出一般平均要占農奴每年收成的30%左右,欠子孫的債息支出比例更高。農奴分家時也要分債務。分了債務負擔的人,要分別給債主立約,個人負責歸還。

連保債

22).一戶借債,一至數戶作保,幾戶借債,互為保人,全村借債,全村連保。有一戶逃債,眾家償還;一戶無力償還,眾家代還;一戶絕後,眾家代賠。此外,如果欠債差巴戶死絕或逃亡,來接種差地的新差巴戶還要負責償還舊差巴戶欠下的債務。

二.社會政治制度及基本特征

23).農奴主的經濟利益,有一套政教合一、等級森嚴、嚴刑峻法的社會政治制度加以保護和維系。農奴和奴隸不僅在經濟上受盡剝削,而且沒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更沒有任何民主權利。所有這一切都籠罩在宗教特權的神聖色彩之中,農奴和奴隸忍受著今生的一切苦難,把一切希望寄托在並不存在的來世上。

“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權

24).從政權性質和政治狀況看,西藏的政教合一的特征是神權與政權相結合。西藏地方政府,藏語稱”噶廈”,意為”發布命令的機關”。地方政府由地位顯赫的僧侶和貴族組成,代表著農奴主階級的利益。僧官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高於俗官。按照清制,在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直接領導下,噶廈設有四名噶倫。十三世達賴喇嘛又規定首席噶倫必須是僧官。噶廈下設由四名僧官組成的秘書處和由四名俗官組成的審計處。秘書處形式上隸書於噶廈,實際上直接受達賴喇嘛的指揮。噶廈的一些重大事情,還要通過秘書處才能向達賴報告。西藏地方政府下屬的相當於專區或縣的行政幾個的主要官員中,一般是一僧一俗,僧官在前。一些大寺廟在政治上享有特權,他們可以直接委派官員,並設有法庭、監牢,行使司法權。

農奴主對農奴的人身占有

25).三大領主對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的佔有,從根本上剝奪了農奴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這既是農奴主剝削農奴的基礎,也是農奴主佔有農奴人身的重要前提;土地既是剝削農奴的重要手段,又是束縛農奴的一條鎖鏈。農奴同其他生產資料一樣是被農奴主作為財富來估价的。農奴主佔有的農奴愈多,財富也愈多。農奴主對農奴的人身佔有,主要表現在:農奴主可以支配農奴的人身,可以把農奴租讓、轉讓、賭博、抵押、贈送或賣給其他領主。有的農奴甚至被轉讓、出賣過多次,農奴一出生,就有了主人,農奴死亡,要向農奴主銷名。農奴要結婚,要先向領主送禮。不是同一領主的男女農奴要結婚,要事先取得雙方領主的同意。有的要贖身費,轉為另一方領主的農奴;有的由對方領主交換一個農奴;有的男女雙方的原領主關係不變,婚後的男孩歸男方領主,生的女孩歸女方領主。

人役稅

26).凡是不直接為領主支差的農奴,或在外謀生的農奴,每年到一定時候必須向所屬領主交納人役稅,以表示領屬關係,農奴不管走到天涯海角,也被人役稅這根鎖鏈摔住,不得成為無屬主的自由人。

“三等九級”

27).西藏地方政府法典,按血統貧賤、職位高低,把人劃分為三等九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大小活佛及貴族屬”上等人”;商人、職員、牧主和農村中的大差巴戶屬”中等人”;下層勞動人民、廣大農奴和奴隸則屬”下等人”。鐵匠、屠夫、送尸者則被視為”下等下級人”,其地位甚至低於平民,不能與平民平起平坐,也不得同他們在一個碗里喝茶喝酒。下等人觸犯了上等人就要處以各種刑罰。法典還規定”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級的人的命价按尸量黃金,下等下級的人被殺的命价僅為一根草繩。

司法和刑罰

28).農奴主對農奴的剝削、壓迫和人身占有,是是靠對封建農奴制的暴力來維持的。與政教合一的政權相適應,西藏也形成了一套政教相結合的法律。按照法典,三大領主統治農奴是神的意志,農奴受苦是命中注定的,不能反抗。西藏地方政府以及相當於專區和縣的機構,以至領主、頭人都可以辦理訴訟案件。大的寺院也設有法官,審理僧人中的案件。僧人犯法首先由寺院審理,各級政府不得干預。寺院判決的案件,與政府的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各級政府把駐地下層陰暗、潮濕的房子作為監獄,三大領主可以在自己的莊園設立監獄,大寺廟可以設立關押所。在拉薩一些犯人戴著木枷腳鐐、手銬沿街要飯,有的則被送到邊遠地方流放,終身為奴。西藏的法庭和監獄對觸犯其法典者,處以挖眼睛、割耳朵、截手、剁腳、戴石帽、站囚籠、關土牢等幾十種慘不忍睹的刑罰。這樣的社會,當然沒有任何民主、自由、人權可言。

三、社會狀況及其停滯衰退趨勢

29).在長期的封建農奴統治下,西藏社會已陷於停滯衰退的狀態,嚴重阻礙了社會進步,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矛盾日趨尖銳。

社會經濟日益萎縮

30)、西藏的生產工具簡陋,鐵質工具缺乏,有的使用木犁、木鋤,有的實行刀耕火種。耕作制度粗放,生產力水平低下。糧食產量在一、二百年間停滯,甚至下降。畜牧業仍采用原始的自然放牧方式,草場和牧畜品種退化,疫病嚴重,獸害猖撅。畜產品加工方法原始,牧畜成活率很低。

社會文化長期停滯

31)、由於政教合一的體制,宗教成為佔統治地位的社會意識形態。封建領主為了使封建特權神圣化,從精神上奴役人民,利用宗教教化人民忍耐、妥協、逆來順受。凡是與統治階級意志相違背的任何思想、新文化和科學技術都被視為異端,禁固了人們的思想。阻礙了教育的普及和科學文化的發展。曾經創造了燦爛的古代文化的藏民族,在達賴統治時代文盲率居然高達90%以上。

人民生活極端貧困

32)、廣大農奴和奴隸被迫為農奴主進行繁重的勞動,負擔著沉重的差役租稅,遭受著強制性的超經濟剝削,終年掙扎在貧困、饑餓、死亡線上。民主改革前,人口只有3.7萬的拉薩竟有四、五千乞丐,而人口不及一萬的日喀則竟有乞丐兩、三千人。惡性疫病不時流行而得不到控制,人口平均壽命只有35.5歲。西藏人口急劇下降,從興盛時期有數百萬下降到不足一百萬。農奴和奴隸采用消極怠工、抗租抗差和逃亡起義的辦法,反抗農奴主的剝削和壓迫。

3、關於西藏人權保障的基本情況

1)、西藏自治區的人權狀況究竟如何?本附件提供的有關事實,相信會有助於人們全面了解西藏人權保障的基本情況。

A、民族區域自治

2)、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西藏是中國的一個自治區。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3)、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第三條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4)、1956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喇嘛任主任委員、班禪額爾德尼任第一副主任委員。
5)、1959年3月,西藏上層分裂主義勢力策動了旨在分裂祖國的武裝叛亂,達賴喇嘛流亡國外。有鑒於此,國務院於3月28日發布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地方政府的職權,並任命班禪額爾德尼為代理主任委員。
6)、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區依法享有的民族區域自治權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概括起來,其主要內容是:
(a)有國家賦予的地方性立法權。到目前為止,西藏自治區已頒布了60件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法律性決議和決定。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社會經濟發展、婚姻、教育、語言文字、司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
(b)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實施特殊政策和措施的權利。西藏實行的特殊政策主要有:在農牧業方面,實行”土地歸戶使用,自主經營,長期不變”和牲畜歸戶,私有私養,自主經營,長期不變”的政策。在一定時期內對農牧業免征免稅,農牧民可以自由買賣自己的產品。在工商業方面,實行扶持民族手工業,鼓勵發展集體和個體工商業的政策。在教育方面,對農牧民子女實行包吃、包住、包學的政策等。
(c)有保障藏族人民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自由的權利。1987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確定了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的原則,並成立了藏語文工作指導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88年頒布該規定的實施細則。
(d)以藏族為主的民族幹部隊伍正在各級自治機關和司法機關中擔負主要責任。目前,西藏共有藏族幹部3.7多人,占全區幹部總數的66.6%。在自治區一級幹部中,藏族幹部佔72%,在縣級幹部中占61.2%。全區各級人大、政府以及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人大都由藏族幹部擔任。
(e)有管理和自主安排本地經濟建設的權利。
(f)有自主管理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發展繁榮本民族文化的權利。
(g)有依照法律,自主地保護、開發和利用本地自然資源的權利。
(h)有進行對外經貿活動的自治權。西藏已同一些外國和國際機構的專家合作考察了西藏高原地熱、水利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畜產品加工,接受了聯合國糧食計劃署對拉薩河開發的援助。同時,開辟了與尼泊爾接壤的樟木口岸,發展了邊境貿易。為了促進西藏對外經貿活動的開展,中央政府采取了特殊的政策,規定西藏地區進出口商品稅率低於全國統一稅率,所得外匯收入全部留給西藏地方。

B、公民的政治權利

7)、《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規定:”居住在西藏自治區年滿18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自治區公民,保留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8)、目前,西藏不設區的市、縣、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西藏自治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和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共有經選舉產生的代表445名,其中包括農牧民、工人、知識份子、愛國人士、宗教界人士、歸國藏胞等各方面的代表。
9)、與民族、宗教等各界代表人士進行政治協商會議和和合作共事在西藏已形成制度。目前,西藏有1,700多位民族、宗教等各界代表人士在各級人大、政府、政協中擔任職務,參政議政,進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
10)、藏族公民與其他兄弟民族的公民一樣,享有憲法規定的廣泛的公民政治權利,除了上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之外,公民還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西藏自治區有包括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社團,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自主地展開活動。
11)、藏族人民在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的同時,還參與各項國家事務的管理。全國人大委員長阿沛.阿旺晉美是藏族,全國政協副主席帕巴拉.格列朗杰是藏族,並有數十名藏族人士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委員。在中央,國家機關也有數十名藏族幹部擔任司局以上的領導職務。
12).西藏封建農奴制下的婦女,沒有參加任何社會政治活動的權利。西藏地方法典中明文規定:奴隸與婦女不許參與軍政事宜。”西藏和平解放以後,特別是實行民主改革以來,苦難深重的西藏婦女的地位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一大批藏族婦女進入西藏各級政府部門工作,不少人還擔任了重要的領導職務。計據統計,目前西藏縣級以上婦女領導幹部已占同級幹部總數的10.2%。在經濟上,西藏婦女同男子一樣,享有就業、同共同酬的權利。在西藏就業人口中,婦女已占30%以上。西藏婦女中有一大批科技人員和其他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中,婦女占17%以上。

C.經濟建設與人民生活

1.農牧業

13).和平解放初期,據1952年統計,西藏農牧業總產值僅1.83億元,糧食產量1.55億公斤,油菜籽產量180萬公斤,牲畜存欄數974萬頭只。1990年,西藏農牧業總產值達7.89億元,糧食產量5.55億公斤,油菜籽產量1,500萬公斤,牲畜存欄數為2,280萬頭只,分別比1952年增加3.31倍、2.57倍、7.3倍、1.34倍。1990年西藏生產肉類9,300萬公斤、奶類1.78億公斤、羊毛850萬公斤、羊絨49.6萬公斤.

2.工業

14).舊西藏基本上沒有現代工業,經過40年發展,現已建立起電力、礦業、毛紡、制革、建材、建築、化工、造紙、印刷、食品等十多個行業,263個工業企業,職工總數2.6萬人,其中藏族職工占60%以上。”七五”(1986至1990年)期間,新增固定資產19億元。1956年,西藏工業總產值僅170萬元,1990年達到2.35億元,增加了130多倍。1990年主要工業產品產量為水泥13萬噸、原木20萬立方米、折合汽車大修3,00輛、地毯2.5萬平方米、鉻礦石8.7萬噸。

3.能源

15).舊西藏只有一座裝機容量為125千瓦的小水電站,現在,西藏共建成水電站433座,總裝機量達15萬千瓦,年發電量3億千瓦時。目前,全區80%的縣建有水電站,32%的鄉用上了電。地熱、太陽能、風能正逐步被廣泛利用。羊八井地熱電站裝機容量達2.5萬千瓦,是目前中國最大的地熱電站。設計裝機容量為6萬千瓦的羊卓雍湖抽水蓄能電站正在加緊建設。

4、交通

16).過去西藏沒有一條象樣的公路,內外交通十分困難,40年代末,有位外國人送給十四世達賴喇嘛一輛小汽車,由於沒有公路,硬把車拆散了靠人背畜馱運到拉薩。40年來,國家投資30多億元發展西藏的交通運輸業。1954年,著名的川藏、青藏公路通車。現在,全區建有公路21,834公里,橋梁720餘座,形成以拉薩為中心,以川藏、青藏、新藏、滇藏和中尼公路為骨幹的15條干線、315條支線的公路網。除墨脫縣以外的所有縣和77%的鄉都通了公路。全區有2萬多輛汽車,其中相當於部分是農牧民私人購買的。從格爾木到拉薩長達1,080公里的輸油管道於七十年代中建成。1956年以後,逐步開通了拉薩至蘭州、西安、成都、廣州、格爾木以及尼泊爾首都加德滿都的航線。

5、郵電通訊

17).以前,西藏靠驛站傳遞文書。據1990年統計,西藏已建立120個郵電局(所),郵政線路71,401單程公里,農村投遞線路56,725單程公里,縣縣通郵通報,鄉鄉信件可達,並建起了拉薩、日喀則、昌都、那曲、阿里、山南、林芝7座衛星通訊地面站,開通了拉薩長途自動電話,進入了國際國內長途自動電話網、市話裝機容量由1959年的460門發展到現在的22,030門,裝機14,722部。拉薩和各地市所在地及部分縣已有了縱橫制自動電話,並開辦了藏文電報業務。公眾電報網和地市以上城鎮的市話網也初具規模。

6.民族手工業

18).西藏民族手工業歷史悠久,工藝獨特。但在解放前卻十分落後,且主要服務於貴族和僧侶,工匠藝人社會地位低下,民族手工業的發展受到很大局限。解放以後,在人民政府的扶持下,民族手工業得到迅速回復和發展。目前,西藏已有民族手工業企業120家,可生產1,600多個品種的產品。一批富有民族特色的產品開始進入國際市場。1989年,民族手工業產值達4,107萬元.
19).此外,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也發展到6,999個,其中鄉辦319個,村辦110個,聯戶辦480個,個體6,090個。1990年,全區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收入達3.2億元。

7.商業、外貿、旅遊

20).過去,西藏長期處於封閉半封閉狀態。到1990年,全區已建成國營商業網點946個,集體供銷合作社880多個,個體商業戶4萬個。全區社會商品零售額為15億元,對外貿易進出總額2.45億元。
21).自1980年,在中央和有關省市幫助下,西藏已逐步建起一批現代化的賓館、飯店、改善了旅遊設施,累計接待遊客10.8萬人次,收入2.25億元,創匯2,700美元。1991年1月至11月,西藏共接待來自世界各地的遊客1.5萬餘人。

8.人民生活

22).隨著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1990年西藏農牧民人均收入430元,人均占有糧食250多公斤,肉食42.5公斤。城市居民的衣、食、住、行條件的改善更為明顯。1990年拉薩人均占有糧食330多公斤,油菜籽24公斤,居民人均占有綠地10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積約9平方米。

D.教育和科學

23).和平解放前,西藏只有學習經文的寺院教育以及少量供貴族、達宮子弟讀書的私塾。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適齡兒童入學率不足2%。到1990年,西藏有大學3所,在校學生分1,937人;中等專業技術學校15所,在校學生3,968人;普通中學68所,在校學生2.3萬人;小學2,398所,在校學生13.9萬人,適齡兒童入學率提高到54%。此外,在內地18個省市開辦的西藏班及西藏中專班15個專業,共有學生7千多人。除正規教育外,西藏還發展了成人高等教育、電化教育、業餘教育、掃盲教育以及各類培訓班.
24).據1990年7月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數據,西藏自治區總人口中,具有大學文化程度的12,61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46,590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84,539人,具有小學文化程度的408,384人。
25).與1982年全國第三次人口普查相比,全自治區每萬人中具有大學文化程度的由42人上升為57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21人上升為21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61人上升為385人,具有小學文化程度的由1,664人上升為1,860人、文盲、半文盲、人口(15歲及15歲以上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人)為975,652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由1982年的46.12%下降為44.43%。
26).藏族人口在藏醫學、天文歷算、建築、民族手工業以及農牧業生產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形成了獨特的傳統持藝。但從總體上講,直到50年代,現代科學技術在西藏幾乎是個空白。目前,西藏已建立了林業、生物、生態、太陽能、天文歷算、藏醫藏藥等13個科學研究機構,各類專業科技人員已發展到2.6萬餘名,其中藏族科技人員占54%。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高級科研人員196人,中級科研人員2,262人,他們大都是新中國建立以後培養出來的藏族知識份子。
27).近年來,西藏共完成農牧、林業、地質、氣象、醫療等方面的科研項目1千多項,其中有343項科研獲得國家、自治區和有關部門的獎勵。

E.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

28).藏醫藥具有悠久的歷史和獨特的療效,但在解放以前,西藏僅有個別醫療機構和少數民間診所,而且主要是為貴族、官員服務的。西藏廣大勞動人民則卻醫少藥,疫病流行。1925年僅在一次天花流行中,拉薩一地就死亡7千多人。1934年和1937年兩次傷寒流行,又死亡5千餘人。
29).和平解放以後,政府十分關心西藏人民的健康,西藏人民普遍享受免費醫療。40年來,政府已撥款7億多元,專門用於發展西藏的衛生事業。目前,全區已建有醫療衛生機構900個,病床5千多張。各類衛生專業人員9千餘名,其中藏族占77%。藏醫藥機構從1959年的3所發展到74所。1985年,實現了全區兒童免役率達85%的目標,舊社會嚴重危害人民生命由50年代的35歲延長到65歲以上。
30).政府對貧困地區和貧困戶實行扶持生產、救濟生活的政策。1979年至1990年,共撥出扶貧款8千多萬元。糧食4千多萬公斤,衣被70多萬件,住房3.7萬間,帳蓬1.3萬頂,生產工具7.5萬件以及機動車輛80多台,使六萬餘戶、30多萬人擺脫了貧困,1萬餘戶、8萬餘人進入了初步富裕的行列。31.政府對孤寡老人和孤兒提高了多種生活保障。目前全區已建立了7所福利院、50多所敬老院。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孤寡老弱病殘者,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戶制度”。1989年西藏農牧區共有五保戶7,300多人,政府每年給予生活救濟250萬元。

F.民族文化的繼承與發展

1.文物.考古

32).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文物管理暫行條例》。建立了自治區文物管理委員會專門進行文物的普查和保護,並在國內外多次舉辦文物展覽。國家和自治區將布達拉宮、大昭寺等一批寺廟列為全國和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從70年代中起,西藏展開了系統的高原考古,先後發掘了文化遺址數十處。

2.新聞出版

33).藏文典籍過去只有手抄本、木刻本。現在,已有了包括藏文輸入計算機在內的現代技術手段。西藏已創辦了藏漢文報刊30種。到1990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已出版各類圖書1,200多種,2,560萬冊,其中藏文圖書佔80%。公開發行的藏文典籍200多種,100多萬冊。數百年來被禁固、埋沒的藏文典籍,第一次有了各種裝幀精美的鉛印本。

3、文學藝術和民俗文化

34)、著名長篇英雄史詩《格薩爾》的搶救、整理和研究工作被列為國家社會科學重點研究項目,有關部門成立了專門機構,現已整理出版藏文版62部,發行量達300多萬冊。《八大傳統藏戲》、《西藏民間故事選》、《西藏民歌選》、《西藏諺語選》和有關西藏音樂、舞蹈、戲劇的專著陸續出版。近年來恢復的雪頓節,已從傳統的藏戲演出,發展成西藏的民族藝術節。

4、藏學研究

35).西藏自治區已建立社會科學院、西藏民族研究所等8個藏學研究機構。在全國其他地區已建立了40多個藏學研究機構。1986年5月20日,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這些藏學研究機構進行過多次大規模的社會調查和古籍整理工作,開展了藏文大藏經的對勘和梵文貝葉經的圖研究整理工作,舉辦了多次高水平的藏學討論會和學術交流活動,創辦了《西藏研究》、《中國藏學》等20多種藏學研究刊物。目前,全國從事藏學研究的人員約2,000餘人,其中高級研究人員200餘人。從1978年到1989年,全國培訓了70多名藏學碩士研究生,其中藏族占一半以上。

5.廣播、電影和電視

36).到1990年,西藏建成廣播電台兩座,中短波發射台14座,各地縣有線廣播站74個,建成電視台兩座,電視轉播台98座,電視差轉站19座,電視衛星地面接受站163座,廣播中波人口覆蓋率21%,電視人口覆蓋率34%。電影放映機構82個,放映隊553個,影劇院13座,年譯制藏語故事片25部。和平解放以來,西藏農牧區一直免費放映電影。

6.文化生活

37).西藏現有專業藝術表演團體10個,小型文藝演出隊25個,業餘藏戲隊、文藝演出隊150多個。全區共有文藝工作者5千餘名,西藏歌舞團,拉薩市歌舞團以及著名歌唱家才旦卓瑪等藝術家享譽國內外。自治區首府拉薩市建成一座現代化、多功能藝術館,各地市建成20座群眾藝術館。西藏的戲劇、小說、美術、攝影等作品多次在國際國內獲獎。

G.人口

38).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時,西藏沒有準確的人口統計,當時西藏地方政府提供的人口數為近100萬。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先後進行過四次全國人口普查。1953年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時,西藏地方政府向普查機構申報的人口數字為近100萬(不包括昌都地區)。1964年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時,西藏人口為125.1萬人,其中不包括1959年被叛亂分子裹脅逃亡國外的6、7萬人。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時,西藏人口為189.2萬。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時,西藏人口為219.6萬,其中藏族人口為209.6萬。1990年與1951年相比,西藏人口增了1倍多。
39).實行計劃生育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考慮到中國少數民族人口和經濟、社會狀況,對包括藏族在內的各少數民族,中國政府歷來采取特殊的政策,明確規定:少數民族地區要提倡計劃生育,但具體要求和作法應由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自70年代初全國普遍實行計劃生育後,西藏只對在藏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實行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的政策,對藏族幹部、職工則沒有提出這個要求。1985年,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西藏人口發展的實際狀況,開始提出在藏幹部、職工中提倡計劃生育,鼓勵一對夫婦有間隔地生育兩個孩子。而對廣大農牧民、只實行科學生育。提倡優生優育,改善婦幼保健條件,對農牧民生育子女數,政府從未作過任何限制。
40).西藏人口不僅數量增長較快,而且素質也有所提高。據西藏有關部門調查,1965年間,西藏藏族7至17歲兒童和青少年身高平均增值男為8.11厘米,女為8.46厘米;體重平均增值,男為4.75公斤,女為3.16公斤。
41).在西藏,不僅居住著藏族,而且歷來居住有漢族、回族、門巴族、珞巴族等民族和夏爾巴人。藏族人口一直占絕大多數。據全國人口普查的數據,西藏的藏族人口和占當時西藏總人口的比例,1964年為120.9萬,佔96.63%;1982年為178.65萬,占94.4%;1900年為209.6萬,占95.46%;而同期漢族人口分別為3.7萬、9.17萬和8.12萬,分別只佔當時西藏總人口的3%、4.85%和3.7%。同期的其他少數民族人口分別為0.5萬、1.41萬和1.84萬,分別占西藏當時總人口的0.37%、0.75和0.84%。
42).中國政府從未制定和實行過向西藏”移民”的計劃。國家根據西藏建設的需要,選派去西藏服務的少量漢族和其他兄弟民族人員,大多是具有較高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的專業人員和技術工人。他們與藏族人民共同為西藏的經濟、文化建設做出了貢獻,受到了西藏人民的歡迎。
43).近年來隨著實行改革開放的經濟政策,有一些漢族、回族群眾到西藏做生意或做工匠。這部分人流動性很大,數量也很有限。他們並沒有移居西藏。

H.宗教信仰自由

44).西藏過去是政教合一、僧侶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社會。1959年民主改革以後,實現了政教分離,教派平等,廢除了寺廟的封建壓迫剝削制度,實行了寺廟民主管理制度。目前,西藏共開放、維修寺廟和其他宗教活動場所1,400多處,住寺僧尼約3.4萬人。近十多年來,國家先後撥出4,300多萬元,用於寺廟維修。自1989年開始,國家又決定分批撥款4千多萬元,對年舊失修的布達拉宮進行重點維修。西藏的傳統宗教節日也得到了恢復。
45).西藏宗教界有愛國人士,一直受到政府的尊重。目前,西藏有615名宗教界愛國人士被選為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佛協理事會等。對於活佛轉世這種藏傳佛教特有的傳統方式,政府也予以尊重。
46).1989年1月28日,十世班禪大師圓寂。1月30日,國務院宣布:由國家撥款為班禪修建靈塔、禮殿;由歷世班禪的主寺扎什倫布寺民主管理委員會負責,並視必要請中國佛教協會,佛協西藏分會協助,辦理第十世班禪轉世靈童的尋訪、議定事宜。
47).自治區設有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並在7個地域建立了佛教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了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西藏有一所佛學院,各大寺廟設有學經班。每年舉行若干次較大的講經、辯經活動。西藏佛教協會創辦了《西藏佛教》藏文刊物。一些大寺廟經政府批準,刻版印經。布達拉宮的大量經書得到整理,其中珍貴的八寶《丹珠爾》正在組織民間書法家重新眷抄。
48).西藏的信教群眾可以自由地在家里設置佛龕、經堂、誦經祈禱,也可以自由地到寺廟去燒香、拜佛、轉經、磕長頭,放布施,過宗教生活。

1.司法中的人權保障

49).依照憲法和法律保護西藏人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懲治少數犯罪分子,是西藏自治區公安、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的基本宗旨和任務。
50).西藏自治區各級檢察院、法院是依照憲法設立的地方國家司法機關。他們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和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西藏自治區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由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目前,西藏的各級檢察院、法院的主要官員均由藏族公民擔任。
51).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西藏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他們只能在職責分工範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彼此不能互相代替。公安機關為搜查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宅進行搜查,但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執法情況。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是否起訴或免於起訴,由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審查作出決定。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都依法公開審理。開庭前要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允許旁聽。所有案件都必須公開宣告判決。
52).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鑒於西藏藏族人口占絕大多數,西藏自治區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還專門作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必須保障藏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藏族訴訟參與人,要使用藏語文檢查和審理案件,法律文書要使用藏文”。
53).西藏自治區公安、司法機關要求廣大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必須依法辦案,嚴禁刑訊逼供,對在押罪犯給予人道主義待遇。

J.自然資源、生態和環境保護

1.森林資源保護

54).自治區頒布了《西藏自治區森林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林業廳護林防火八項規定》、《西藏自治區木材運輸檢查暫行規定》等條例。森林采伐要經過嚴格審批,木材運輸要經過嚴格檢查,同時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加強對森林生態的監測和研究。

2.礦產資源保護

55).為管理開采,保護資源,自治區通過了《西藏自治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在有礦地區,礦產開采要經過政府批準,並得到有關部門的技術指導,經營和調運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

3.野生動物保護

56).自治區頒布了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成立了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建立了珠穆朗瑪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等7個自然保護區,各種森林、植被和瀕危珍稀的野生動物得到了有效保護。

4.生態和環境保護

57).1990年,國家投資390萬元建成了自治區環境監測站。監測站在拉薩城區及拉薩河的上、中、下遊設立了3個大氣采樣點,3個河水監測點和27個交通噪聲監測點。監測結果表明:空氣,拉薩上空大氣中對人體有害的二氧化硫的濃度每立方米少於0.1毫克,低於國家標準,大氣中不存在有害氣體?氧化物。大氣中的總含塵量在每立方米0.4毫克以下。河水與土壤,通過對拉薩河上遊達孜縣、拉薩市以及拉薩河與雅魯藏布江的匯合處三個點的監測,水的酸鹹度、點硬度和化學耗氧量在3個點上均無變化。河水中不存在鉛、鋅、銅等重金屬微量元素污染。土壤和水域沒有任何人為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更不存在核污染,因海拔高形成的微量天然放射性污染,也在正常範圍內。噪聲,在拉薩市的幾條主要干道,車流量每小時最高達824輛,因汽車鳴笛管理不嚴,造成一定的噪聲污染。
58).環境保護部門為保護生態環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正在興建的羊桌雍湖電站、山南羅布薩鉻鐵礦等一大批大中型重點工程,嚴格依照環境保護法進行監督和管理;搬遷距拉薩河不遠的垃圾場,以減輕對拉薩河的污染;建立污水處理廠等。最近,中國科學院遙感應用研究所和西藏自治區氣象局正在利用現代高技術,遙感與信息系統技術對”一江兩河”(雅魯藏布江,所楚河、拉薩河)流域的綜合農業開發進行監測。
59).目前,西藏自治區已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拉薩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拉薩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西藏環境保護條例》也接近完成。生態和環境保護已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附件二

從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收到的資料

1.大赦國際一具有咨商地位(第二類)的非政府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赫國際對西藏的關注

A.導言

1).大赦國際在本文件中闡明了自己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自治區人權受到侵犯的關注。
2).在西藏發生的與大赫國際有關的侵犯人權行為包括,經不公正審判之後監禁良知犯和其他政治犯,對被拘留者施加酷刑和虐待、實行死刑和司法外處決。西藏實行的憲法和法律規定限制行使基本自由,缺乏合乎國際標準的人權保障。
3).在主張從中國獨立的西藏人民於四年前開始了一系列示威和其他活動之後,在西藏自治區和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仍然在西藏嚴格控制關於人權的信息,並且顯然沒有懲處那些侵犯人權的人。對於大赫國際就本文件中報道的這類侵犯人權行為提出的呼吁和詢問,當局從未作出過答覆。中國外交部將聯合國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1991年8月23日通過的關於西藏人權情況的第1991/10號決議斥之為”完全非法、無效,中國政府絕不接受。”

B.良知犯和政治犯

1.勞動改造

4).目前已知在西藏關押著100多名良知犯人:他們當中包括因和平主張西藏從中國獨立的佛教僧侶和尼姑,據報道說表示支持西藏獨立或被發現持有秘密文件、政治刊物、西藏民族旗幟或非公開資料的世俗藏人。在遠未達到國際公正標準的審判之後,其中有些人被判處”勞動改造”。另有一些人未經起訴或審判,被處以行政拘留(所謂勞動教養)。
5).被控主張西藏獨立的佛教僧侶和尼姑屬於被判”勞動改造”之列。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ToeIung Dechen的一座西藏佛教寺Ding-gar內的五名僧侶據報道說於1991年3月17日下午被拘留,當時他們企圖在拉薩中心的圓性朝圣道路Barkor開始示威時打出一面西藏旗幟。據目擊者說,當這五名僧侶開始呼喊贊成西藏從中國獨立的口號時被拘留。
6).這五名僧侶開始被關押在拉薩的Gutsa拘留中心。1991年8月,有報道說他們受到審判,被判徒刑,正在Drapchi監獄服刑。他們是:Nwang Zoepa,28歲,Damshung區Doe人,據說被判6年徒刑;Kesang Gyaltsen,25歲,據說被判5年徒刑;Ngawang Tsondrne,26歲,據說被判4年徒刑;Ngawang Legshe,22歲,據說被判4年徒刑;Nganang Namgyal,22歲,Damshung人,據說被判3年徒刑。
7).被控散發主張西藏獨立的傳單的其他一些藏人也正在”勞改”服刑。其中包括Thuptentsering和Tseten Norgyal,他們因被懷疑參與主張西藏獨立的活動於1989年4月被拘留,1989年11月正式被逮捕。從1991年2月對Tseten Norgyal和Thupten Tsering提出的起訴書看,他們主要被控幫助散發了宣傳西藏獨立的傳單。并沒有提出他們主張或參與暴力的指控。據報道說,Tseten Norgyal,被判處4年徒刑,ThuptseTsering,被判處5年徒刑。
8).有一個西藏人因試圖收集主張西藏獨立者被拘留的資料自己受到了拘留,在1990年12月的一次審判中被控從事間諜活動,並被判13年徒刑。Jampa Ngodrup是拉薩市Barkor門診所的一名內科醫生。對他的控告是,”處於反革命目的的收集在暴亂(1988年西藏人在拉薩進行的西藏獨立活動)中被拘留的人名單,並把名單傳交他人,破壞了法制,違反了保密(法律)”,這是法庭的判決詞。TampaNgodrup於1989年10月20日被拘留,1990年8月13日被正式逮捕。他在1990年12月24日受到審判並被判刑。
9).有10個哲蚌寺的僧侶於1989年11月30日受到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並因其在主張西藏獨立方面的”反革命”罪行,其中包括指稱的”間諜行為”,而被判處5年至19年徒刑。Jampel Changchub和Nwang phulchung其中的兩人,他們都被判處19年徒刑。他們及其他同案被告被控於1989年1月成立了一個秘密團體,編印了批評中國政府的傳單。1989明年11月30日,官方的拉薩廣播電台播出了關於NwangPhulchung和Drepung寺僧侶集團的一項說明:
“NgaWang Phulchung及其他罪犯的罪行表明,分離主義分子在國內外玩弄的所謂人權、自由和民主不過是些騙人的謊言。他們精心策劃成立反革命組織,貼標語、散謠言,並收集情報,瘋狂地進行了分離祖國的罪惡活動……”
“NgaWang Phulchung及其他罪犯原本是喇嘛,但是他們積極地參加了分裂祖國的反革命犯罪活動。他們的行為徹底地背叛了佛教的教義和教規………”
10).在這個團體被控印制的文件中有《世界人權宣言》的藏文譯本。他們發表的其他文件包括關於近來西藏不同政見活動的報道和關於在一次獨立示威中被警察射殺的西藏人的報道;關於海外支持西藏獨立活動的報道;以及該團體自行編制的一份文件,題為”寶貴的西藏民主憲法的意義”。

2.行政拘留

11).據報道,1991年12月包括幾十名良知犯在內的200多名政治犯因被懷疑參加了贊成西藏從中國獨立的活動而被拘留。其中顯然對許多人的拘留既無起訴也無審判,而是根據規定行政當局實行”勞動教養”的章程進行的,教養期可達4年。”勞動教養”是行政當局按警方要求實行的一種懲罰。被判”勞動教養”的人得不到正式起訴或審判,也沒有機會對導致其受監禁的指控提出有效的辯護或上訴。
12).據官方報道,包括許多青年尼姑在內的97名西藏人在1987年9月至1991年期間未加審判地被判處”勞動教養”。據非官方來源說,因和平政治活動而被捕的一些少年犯人和成年犯人關押在一起,其中包括一名據說1990年被關在拉Drapchi監獄的14歲男性少年。其他少年被關在Gutsa拘留中心,當中有一名1989年被拘留幾個月時年僅12歲的女少年,據報道說她受到了虐待。
13).據報道說目前被行政拘留的人當中包括KelsangPhuntsog,他是Nyemo縣Lhunkang DOngtao人,21歲,從事版木印刷,並且是Sera寺的僧侶。據報道說他1991年8月4日在拉薩的BarKor朝圣路上散發傳單時被拘留。據說他在BarKor警察派出所被關了一夜,然後送往Gutsa拘留中心。據說傳單中有要求西藏獨立,”中國人”離開西藏和藏人要求人權的口號。
14).尼姑也因被指稱參加未獲批準的西藏獨立示威而被處以行政拘留。Kesang Wangmo(世俗名:Pedchoe),Nyethang人,21歲;Tenzin Chusul人,20歲,1989年10月14日因示威而被拘留。據1989年10月18日的官方《西藏日報》報道,她們每人都被判處”勞動教養”3年。Lhochog Drolma,Lholma人,29歲。Choenyi Lhamo Nyemo,19歲,兩人都是Chubsang尼庵的尼姑,1989年9月23日分別被判處”勞動教養”3年,據1989年9月25日的《西藏日報》發表的報道說,這是因為她們參加了1989年9月23日的一次示威。
15).據報道說,拉薩Barkor GaruShar59歲的小商販Phurhu在警察搜查她家並發現西藏獨立傳單之後於1989年10月10日被拘留。據稱,她參加了1989年在Barkor朝聖路上為紀念被警方殺死的示威者舉行的公開祈禱。據報道說,Amaphurhu現在在Gutsa拘留中心,經受為期三年的”勞動教養”。
16).Lobsang Tashi是38歲的佛教僧侶,據報道說在1989年底或1990年初被拘留。據1991年從拉薩到尼泊爾的藏人說,1991年7月他在西藏自治區的Chamdo等後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Lobsang Tashi是Chamdo附近Zitho寺的一名僧侶,據說他在散發和展示要求西藏從中國獨立的傳單時被拘留。

C.被拘留者或曾被拘留者的酷刑、虐待和死亡

17).有包括曾被拘留者和非法離開西藏的被拘留者的親屬提供的證詞在內的一致報道表明,西藏自治區警察所內關押的人,監獄和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一貫受到酷刑和虐待。報道最多的酷刑方法包括歐打,電棍電擊生殖器、腳掌或嘴,用手銬、腳鐐或繩索有意將犯人固定成產生痛苦的姿勢。另據報道,在審問過程中還經常剝奪睡眠或食物,讓人挨凍或強迫采取耗盡體力的姿勢。過去的三年中有關於拘留時死亡和曾被拘留者在獲釋幾周內死去的報道。據報道說其中有的死亡與拘留時的虐待和缺乏醫護有關。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刑訊逼供,第136條)。其中規定違反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傷殘的,以傷害罪從重論處。刑事訴訟法重申禁止”用刑訊”或”其他非法手段逼供”。1990年3月生效的拘留所規章規定,”嚴禁””歐打和辱罵、體罰”和”虐待犯人”(第4條)。
19).中國代表1990年在聯合國對禁止酷刑委員會上說,由於中國1988年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這一公約的條款在中國就自動取得了法律效力,因此沒有必要特別立法使其條款生效。但是,禁止酷刑公約的用語與中國刑法和其他規章的用語是有區別的。公約中定義的”酷刑”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為犯罪的”刑訊逼供”範圍要寬得多。大赫國際感到關注的是,多項國際文書中規定的防止酷刑的保障只有極少數在中國是有效實行的,無論是調查酷刑指控時使用的方法,還是此類調查的結果都不公布。
20).中國於1989年12月提交了或關於其執行禁止酷刑公約的第一份報告。禁止酷刑委員會1990年4月審議了該份報告。委員會主席指出,該委員會收到了”一個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關於在中國特別是西藏施加酷刑的指稱材料.這些酷刑的指稱為數很多,而且相互一致;酷刑看來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中國的報告沒有談及西藏發生酷刑的指稱。委員會的成員指出:”他們提出的許多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都沒有得到答覆”。委員會請中國代表團在1990年底之前向委員會交送一份補充報告,論及委員會關注的問題。中國對此要求至今沒有反應,至1991年12月也沒有提交補充報告。

1.犯人受到酷刑和虐待的報告

21).單獨關押、不經起訴或審判的長期任意關押及在沒有司法監督情況下的行政拘留全都造成了酷刑經常發生的條件。在西藏,企圖在被拘留者受到起訴之前就索取口供,恫嚇他們以迫使其揭發他人的普遍作法是酷刑和虐待發生的原因。
22).SonamDolkar是24歲的拉薩婦女,她於1990年7月29日被大約20名警察拘留,警察還搜查了她的住所,因為他們懷疑她參與了傾向獨立的活動。她開始被帶到拉薩東區的警察所,後來於7月30日轉送至Seitru拘留中心,在那里受到審訊。她1991年5月從當年2月被送入的一家醫院逃了出來。SonamDolkar秘密離開西藏之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外受到采訪:她說,在拉薩的Seitru拘留中心她在一間牢房里被單獨關押了六個月,在此期間一直受到酷刑。她說審問她的人電擊她的身體直到她昏迷過去。她還說,審問她的人曾把電警棍插入她的陰道;有一個看守踢她胸部留下一塊大傷疤。她說,有幾個月她每隔一天就受到一次酷刑,整個被拘留期間一直戴著手銬和腳鐐。她在證詞中說,1990年7月30日至大約1991年5月,她在Seitru拘留中心她覺得是在地下室的一間沒有窗戶的空房間內被關了大約10個月之久,沒有對她起訴或審判。她說她從來沒有看到過任何其他被關押的人,食物不夠吃,而且質量很差。甚至在寒冷的冬季她也不得不睡在牢房的水泥地板上。她說她的健康惡化,但實際上幾乎沒有醫護,盡管在被拘留六個月時一名醫生檢查她之後停止了對她的電訊。在監禁期間沒有對她審判,也沒有讓拘留中心之外的任何人見她。
23).在另一案件中,拉薩的一名少女(為保護其家人而未透露姓名)參加了一次示威,和一群少年一起用投石環索向拉薩的武裝警察部隊成員扔石頭。因此,她在1989年被拘留了4個多月。據報道她和其他一些青年被關在拉薩的SangYip拘留中心。據稱,她在1989年3月8日或此後不久在拘留中心受審時受到虐待。據說4、5名武警踢她的頭和身體,在她躺倒在地時用電棍施行電擊。她無法記清此後幾天的事情,但在第一次歐打的三天之後,她竟然發現自己的左腿瘸了。後來這位少女被送進一家醫院治療腿傷。兩個星期後出院並送回拘留中心,這時她被並入到約15名女犯組成的ㄧ個小組,從事勞動,包括從糞坑中清除糞便。她顯然每4至7天就受到一次審問,審問中有時受到歐打。自1989年獲釋以來,她的左腿和右臂仍然因為關押時挨打而導致殘疾。
24).TseringDhundrup是26歲的木刻家,據報道說他因制作刻有主張西藏獨立口號的版畫而在1988年12月被拘留。他被關押在拉薩的Utridu拘留中心,據說在那里他被迫在冷天光著腳站在一個戶外的水泥台上,衛兵向他的腳上潑冷水。當許可他走動時,腳上的部分皮膚沾留在了地上。據說TseringDhundup在未經起訴或審判的情況下被關了4個月之後獲釋。據報道說他1990年8月再次被拘留,並被判了7年徒刑,罪名不詳。

2.被拘留者和曾被拘留者死亡的報道

25).近年來有報道說西藏自治區監獄和拘留中心的一些犯人在關押期間或釋放后幾個星期內死亡,原因顯然是關押時受到虐待或缺乏醫護。Yeshi是拉薩的一名畫家,25歲,1898年3月7日拉薩戒嚴後被拘留了5個月,獲釋後不久1989年8月底在醫院死亡。據指稱他的死因是在關押期間受到了虐待。
26).Tsamla是拉薩的一個女商人,約39歲,在被關押兩年半後獲釋,獲釋三個月後於1991年8月底死亡。據大赦國際收到的報道,她是因虐待和缺乏醫護而導致死亡的。Tsamla據報於1988年參加了拉薩的幾次獨立示威遊行,在1988年12月10日(另一份報告說她是在1989年3月19日的示威後被拘留的)的一次示威後被捕,關押Gutsa拘留中心。在被拘留的頭六個星期中她受到單獨關押,據說在此期間受審訊時一再受到歐打和踢打。在被拘留的月份中她的情況不斷惡化,1991年5或6月,她一再被帶到Gutsa附近的一個門診部,後來又被帶到拉薩市人民醫院,顯然在那里動了檢查性的手術,發現一只脾臟破裂’在醫院中她似乎被告知她已釋獲,應該回家。約三個月之後她在家中死去,她顯然在獄中受到歐打而死亡的。
27).LhakpaTsering是一個20歲的西藏良知犯人,於1990年12月15日死亡。死因似乎是在Drapchi監獄中服刑時沒有得到充分的醫護。他的尸體據報道說於1990年12月16日轉交給了他的家人,他的家屬要求驗尸以查明死因。於是在一處喪葬場地作了尸體解剖,參加解剖的是一名藏醫和地方人民檢察院的一名官員。但是沒有公布結果。1991年6月,大赦國際收到了關於LhakpaTsering死前情況的詳細說明。由該名犯人周圍的人寫的這份說明指出,LhakpaTsering拘留時患有疾病,極為痛苦,無法進食,他一再要求醫療。但是獄醫們冗�說不肯給他正常的醫治,這樣的事在他死前至少有過三次。1991年1月,據說LhakapTsering的親屬收到了當地政府給予的300元撫恤金以補償他的死亡,這相當於大約兩個月的工資。

3.關於司法外處決的報告

28).1987、1988和1989年,主張西藏獨立的和平示威者多次遭到警察和軍隊的開槍射殺。據說共有60多人是這樣被打死的。其中多數的身份不明,但據報道說受害人中有兩個是於1988年12月10在拉薩領導和平示威的僧侶:他們顯然是在近距離內被治安人員開槍打死的。

D.不公正審判

29).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地方一樣。西藏的審判程序遠未達到國際的公正標準。被拘留者的權利受到嚴格的限制,甚至在審判前就決定判決的作法是很普遍,所謂”先判後審”的作法。中國法律規定的審判程序不符合國際人權文書中規定的公正審判最起碼標準,突出之處是有充分時間和便利準備辯護的權利、在法庭上被證實有罪之前假設無辜的權利、以及盤問原告證人並為辯護而傳喚證人的權利。
30).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庭長”在認為必要時”應將”所有重大和疑難案件提交”裁決委員會””討論並作出決定”(裁決委員會是各法庭建立以監督司法工作的機構)。這顯然受權給法庭庭長,由其決定什麼案件應由裁決委員會審查。但在實踐中,所有案件都有裁決委員會在審判之前先作出決定。判決還可能提交主管負責政法工作的共產黨委員會,由其在審判之前審查和批準。這些委員會還向法庭發表意見,在實踐中這類意見成為裁決和判刑的指示。
31).政治犯通常在被關押後長時期不許見到親屬。被拘留者只是在受到起訴,等待正式審判時才能接觸律師,往往這在審判開始前一兩天才能做到。大赫國際還收到了關於被控政治犯罪的西藏人不許找律師的報道。真正努力為政治犯辯護的律師面臨著嚴重的障礙和針對其本人的制裁威脅。1988年中國法律雜誌《法學》上的一篇文章說:
“律師的工作受到黨和政府的特別是司法機關的干預。例如,有的司法局規定,如果某個律師想要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無罪”的辯護,他就首先必須得到有關司法局黨組織的批準”。
32).在政治案件中,被告得到公平聽證的可能性甚至比普通刑事案的可能性還要小得多。通常的結局是預先定好的的結論。多數的政治審判不對公眾開放,最多允許被告的近親屬或其”工作單位”的人員旁聽。審前拘留者不得接觸律師或家人,通常受到不斷的壓力,要他們揭發檢舉,並使他們承認對自己的指控。另外,律師通常把自己的作用限於減刑。1990年和1991年在拉薩對獨立活動分子案件的審判就具有這些特點,其中包括JampaNgodrup、TsetenNorgyal和Drepung寺的佛教僧侶,他們的案件已在前面作了簡述。

E.死刑

33).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一樣,仍然使用死刑。自1990年以來,西藏自治區至少有13名犯人被判處死刑。其中至少有六人據報道已被處決。199年5月18日,拉薩電視台報道說,關押在Drapchi監獄的3名藏族政治犯因據稱策劃越獄於1990年5月17日被判處死刑。死刑是拉薩中級人民法院在監獄院子里舉行的一次審判大會上宣布的,顯然其他犯人在場。
34).大赦國際1991年9月得到了對MigmarTashi和Dawa的法院判決書,其中表明,起訴機關強調的是在押犯策劃越獄動機的政治性質。他們沒有考慮事實上越獄或企圖越獄并沒有發生。根據刑法,組織越獄本身並不是死罪,它只是在”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時才是死罪。大赦國際關注的是,在將兩名犯人判死刑時政治上的考慮起了重要作用。
35).大赦國際反對任何案件中的死刑,這是侵犯《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國際人權文件宣布的生命權利和免受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權利的。

2.殘疾人國際協會、人權倡導者協會、國際人權聯合國和基督和平會,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第二類),以及國際教育發展會和解放社,列於名冊的非政府組織

西藏局勢:侵犯人權包括剝奪自決權的現況概覽

1).本文件旨在簡要描述西藏人權形勢中最緊要的因素。西藏的人權形勢似乎與藏人謀求自決緊密相聯。西藏人民顯然有要求自決的正當權利,只有當西藏人民獲得機會行使自決權利後,西藏的人權形勢才會大幅度改善。
2).藏人的人權今天正遭受著嚴重的持續不斷的侵犯。作為個人,他們的生命受到影響,作為民族,他們獨有的文化、宗教及民族特性受到威脅。目前最緊迫的問題是人口遷移,宗教上的不容忍;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草率處決以及限制信息渠道。

A.藏人人權正在遭受的侵犯

1.人口遷移

3).據報告漢人正往藏人土地上遷移,讓人擔心藏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很快將成為無足輕重的少數民族。這種人口遷移威脅到藏人的民族、文化及宗教特性的存在,因而構成對其自決權的嚴重侵犯。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積極鼓勵下,成千上萬的漢民進入西藏。在西藏的所有主要城市漢人人數似乎已超過了藏人,這些城市原本是西藏人民的經濟、政治、文化中心、漢人定居者在一些土地最肥沃的農業地帶特別是在東部的Kham和Amdo建立了農場,將藏人擠到了貧瘠偏僻的地區。由於大量漢人定居者和軍隊的到來,各主要城市並行存在著漢人居住區和藏人居住區,而藏人居住區的住房和社會服務等明顯低劣。人口遷移導致藏人失業,即使他們有技能,急於參加工作。大量的證據表明,這種人口遷移造成了住房、教育、醫療等方面的事實上的歧視制度。
5).中國政府通常總是否認人口遷移政策,並舉出統計數字說自1950年以來沒有多少漢人移入西藏。然而這些數字過去一直有誤導作用,理由有二,一、須記住,中國所說的”西藏”指的是西藏自治區,面積還不到藏人心目中的西藏的一半,迄今為止漢人大都定居在自治區界外的藏東和藏北地區。二、據認為官方統計數字沒有包括數目很大的漢人定居者,這些人沒有登記為西藏居民,有時是害怕失去在中國境內的好處。

2.宗教上的不容忍

5、中國政府通常總是否認有人口遷移政策,并舉出統計數字說自1950年以來沒有多少漢人移入西藏。然而這些數字過去一直具有誤導作用,理由有二。一、須記住,中國所說的”西藏”指的是西藏自治區,面積還不到藏人心目中的一半,迄今為止漢人大都定居在自治區界外的藏東和藏北地區。二、據認為官方統計數字沒有包括數目很大的漢人定居者,這些人沒有登記為西藏居民,有時是害怕失去中國境內的好處。

2、宗教上的不容忍

6).雖然中國憲法第36條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藏人並不能自由地信教,安排宗教生活,無時不受政府干涉。的確,中國從1980年到1987年放寬了宗教政策,西藏佛教在遭受文革的掃蕩性破壞之後重新開始生長。今天已容許許多公開的宗教信仰形式(如挂經幡,轉嘛呢輪,繞佛等)存在。盡管如此,作為馬克思主義政策,共產黨是反對西藏佛教的,由於佛教在西藏民族主義和獨立運動中起著關鍵的作用,這種對立就更為強烈。中國政府今天實施了一系列控制措施,威脅著傳統西藏佛教的生存。
7).中國政府通過一個由黨政部門構成的複雜的行政網管理西藏佛教。在最上層,由黨中央及政治局同國務院制定制定宗教政策。宗教政策在中國和西藏的實施主要歸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也稱為宗教事務局)負責。在拉薩地區和自治區其他主要城鎮,每個較大的寺院現在都有一個民主管理委員會,由政府指定的僧人組成,負責執行宗教和政治政策並協助治安部門。這種行政網在不同程度上構成藏人傳教信教的障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特定寺院的代理位置和僧眾的政治活動程度(或發現的這種活動的危險)。
8).在拉薩,中國當局根據目前的政治形勢只容許某些經師在寺院和尼庵公開講經。中國力圖控制轉世活佛、包括班禪喇嘛的挑選,並設法讓民主管理委員會參與挑選寺院主持的工作。雖然准許藏人擁有宗教物品,但試圖禁止傳播從國外進來的宗教物品,包括達賴喇嘛的照片。
9).政府對寺院事務的干涉最明顯的是在拉薩地區和自治區其他較大城鎮,而農村地區遠離城鎮和公路的寺院和尼庵受國家的注意少得多。另外,國家對自治區以東西藏地區的寺院采取的政策似乎較為寬松;容許建立較多的寺院,這種情況至少持續到1987年。國家已接管了寺院的大部份行政控制權,包括財物和教育(教學計劃、課程設計以及男女僧徒的管理)。學生和合格經師缺乏;在許多寺院里,沒有充分的時間研習經文。
10).西藏的幾乎所有宗教建築在1959年至1976年間被摧毀,現在重建宗教設施須獲得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或當地的官方其他代表的批準,對於重建活動似乎是容忍,而不是鼓勵。自1989年以來拉薩地區已禁止新建築開工。中國政府對所有招收新僧設置了障礙,至少針對較大的城市中的寺院。在這些地方,新僧在正式入寺前須先經政治審查,得到國家的核準。較大的寺院一般配有招收僧徒的名額,自1989年以來西藏自治區的所有寺院和尼庵被禁止正式接受任何新的男女僧徒。按照傳統,男女僧徒可在七、八歲入寺,而中國法律禁止招收18歲以下的幼僧。政府對朝圣活動也規定了限制。
11).今天合格的經師缺乏,那些1959年和後來被殺,逃亡或被迫放棄宗教追求的經師後繼無人。對於請流亡的經師回西藏寺院講經存在著敵意;某些情況下,中國佔領的西藏其他地區的經師被請到一個寺院講經,但只容許停留很短時間。另外,至少在一些較大的寺院。民主管理委員會每天要求大量體力勞動。認真研讀經文教義的時間所剩不多。另一方面,避免在政治上持反對意見的僧眾活得鼓勵有更大的研習經文的自由。尤其是自1989年以來,政府加強了對中國在西藏的統治表示反對,即使和平地表示反對的寺院的干涉,包括派軍隊包圍了拉薩地區的三個主要寺院,禁止僧人離開寺院并限制與外界活動分子的聯係。

3.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以及草率處決

12).藏人被任意拘留,在關押期間遭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虐待,甚至只是因和平地抗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西藏的佔領而被草率處決。盡管如此,藏人還是增加了抗議遊行、示威和其他政治活動的次數和頻率,宣傳爭取藏人自由和人權。過去四年里西藏全境共發生了60多起示威。
13).有可信的證據表明,中國治安力量在對付示威活動時使用了過渡的暴力。1987年以來治安力量至少有六次直接向人群開火,射死射傷藏人。證人報告說,1987年10月1日,武裝警察向聚集在拉薩一個派出所門前的人群開火,人群當時要求釋放因呼喊西藏獨立口號而被捕示威者,至少七名藏人被殺死。據報告1988年3月5日,即拉薩大法會最後一天,治安力量向進行示威的藏人人群開火。另外在預計會出現示威的1988年12月10日和1989年3月5日,治安力量似乎實施了格殺策略。1988年的示威為的是紀念國際人權日和《世界人權宣言》誕生四十週年,治安力量不發警告就開火,殺死兩名藏人,傷了多名。1989年3月5日,警察向和平示威者開槍;在隨後持續三天的暴力時期,警察多次用自動武器向人群肆意開火。數名目擊者報告說,在此期間曾看見有警察從派出所房頂上向藏人開槍。據估計這三天期間受傷的藏人中有80至150人因傷死亡。這些事件表明,治安力量采取的策略是挑逗示威者,讓抗議活動升級,然後向藏人人群肆意開火。
14).被拘留者講述了用電棍實施的酷刑,電棍擊到身體敏感部位,如口部和男女的生殖器部位;婦女包括尼姑在內受到性虐待;頭朝下吊起或呈”飛機”姿勢,下面烤著干辣椒;綁著拇指或身體其他部位被吊起;被剝光衣服浸入冷水;被警犬扑咬。因受酷刑,一些被拘留者終身殘廢,另一些人因受不了酷刑而死去。
15).有些報告尤其令人關切,報告說藏人兒童因參加追求西藏獨立的活動而被捕、被押或受到其他懲罰。例如據報告一個叫LhakoaTsering的14歲男孩因在學校制作獨立傳單被判處兩年徒刑。另據報告藏族小學生Migmar因參加示威而於1989年3月6日被捕。一年後他活釋,卻被告知,根據官方的命令他不準返回學校复學。

4.對信息渠道的限制

16).雖然《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了接受和傳遞信息的權利,但中國對西藏境內獲得信息的渠道施加了嚴厲限制。中國管制著信息在西藏的進出,嚴密監視並限制與外國遊客、記者和人權工作者的接觸(有時對遊客完全關閉西藏邊界);懲罰與外國人自由談論西藏獨立等受禁話題的藏人;將某些收集資料的活動視為”間諜活動”;對政治異見和獨立言論給予刑事懲罰;有過渡的甚至致命的暴力鎮壓和平示威。這種做法侵犯了藏人接受和傳遞信息的權利以及其他重要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以及進入和離開自己國家的權利。因而也損害了西藏人民參與涉及西藏自然資源開發和利用的決策過程的權利。

B、西藏人民實現自決

17).聯合國已在大會第1723(XVI)號決議中承認了西藏人民的自決權,又在第2079(XX)號決議中重申了這一權利。在西藏問題上,自決原則壓倒國際法的其他原則,如不干涉和保護領土完整等原則等,這主要是因為:(a)根據國際法的原則,西藏是一個被佔領的國家;(b)西藏人民遭受著一種形式的殖民或外國統治;(c)如上所述,在中國統治下,西藏人民不斷受到對人權的粗暴侵犯。

1.藏族是一個明確的民族

18).自決權從屬於被稱為”民族”的群體。盡管對”民族”還沒有普遍商定的定義,但我們認為,根據國際法,確定一個民族可通過對民族整體的主觀認識和通過他們所共有的、可在客觀上予以核實的共同特點,這些特點可包括種族或種族關係、語言、文化、傳統、習俗或獨特的歷史。西藏人民符合這些標準。首先,中國人和藏人之間關係的歷史在1949至50年佔領西藏之前和之後都表明,不僅藏人,而且中國人也都證明對藏族整體的主觀認識或民族特征。第二,西藏人民有著民族整體的客觀特點,使它與中國人民截然不同。藏人居住在地理上明確的領土,現在高原上;多少世紀以來,他們獨特的文化始終存在和發展,僅間或受到一些外來影響;他們是一個明確的種族或人種群體;他們的語言屬獨特的藏,緬語系,無論口語還是文字均與漢語不同;他們的宗教是大乘佛教的特定發展,不同於中國的宗教;且藏族的歷史也是單獨的。

2.西藏是一個被佔領的國家

19).自決權無可爭議地歸受到武裝入侵和佔領的國家所有。不管中國在聯合國的發言中怎麼說,但1949年當中國共產黨派出據報道的80,000軍隊征服西藏,一個保持了大約8,000常備軍的和平國家時,西藏確實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當時西藏早已表現出了作為國家的各種標準,其中有它自己的國家元首;國旗、護照、軍隊、司法、郵政和海關制度、稅收和貨幣政策,它自己行之有效的政府,和掌管自己國際關係的能力。
20).中國對西藏的佔領一直是國際上注意和關心的問題。在一份最近的文件中,美國國會得出結論:”西藏包括那些已並入中國四川、雲南、甘肅和青海省的地區,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是一個被佔領的國家”(國務院授權法,1991年10月28日簽字成為法律)。國會在它的決議中認為,西藏”在其歷史上一直保持了與中國不同的、獨特和主權的民族、文化和宗教特征,”包括中國檔案文件在內的歷史證據和其他各國對西藏的承認即是證明。還應指出,在1987年8月為西德議會編寫的一份研究報告中,它的國際法科學研究部得出結論,西藏在被強迫併入中國時是一個獨立國家,由於國際法禁止武力吞並,中國還沒有有效地獲得領土所有權。

C.藏人是在殖民或外國統治下的民族

21).中國自1949年開始對西藏的佔領,表現出了很多殖民關係的特定。這些特定有:武力佔領,佔領者在種族、語言和文化上都與被佔領人民完全不同;被佔領土由殖民政權管理;有組織地歧視被佔領人民;經濟上對被佔領者進行剝削;使用過度武力鎮壓持不同意見者;剝奪大多數被佔領人民的基本人權。
22).據報道,中國靠據報道為數達25萬的常備軍和軍事警察維持它對西藏的佔領。據估計,1987年以來,有4,000名西藏人遭到逮捕和審訊,酷刑乃是家常便飯,有可靠的證據表明,被逮捕者很多受過酷刑。據報道,當局製造了一些藏人的”失蹤”。所謂的”反革命分子”,在示威過程中被當眾即決處決,1987年以來,有兩起發生在監獄中。中國人利用一套無所不在的告密制度,製造了一種互不信任氣氛,使藏人也不能相信藏人。
23).中國人在西藏佔據了但多數實權位置。在西藏,實際權利似乎不在政府,而在共產黨和人民解放軍。盡關藏人也在各級政府中擁有職位,但他們在中國共產黨或軍隊中卻不掌握重要的權力位置。中國人對藏人的歧視是通過一套非正式但確是事實存在的等級制度;自中國人佔領西藏以來,西藏人民在他們自己的國家被作為二等公民對待。中國人對藏人的態度暴露了一種種族”優越感”,喋喋不休地提到西藏”落後”便是證明,甚至在中國官方的政府出版物上。中國人定居者,他們遷入西藏已引起了國際上的關注,享受特殊待遇,他們在住房、就業、配給卡、醫療和教育方面享受照顧和特權。這種以種族和民族血統為基礎的非正式但又無所不在的歧視制度,亞洲人權觀察會等團體曾有文件記載,也是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根據它對1990年8月中國定期報告的評審進行調查的主題。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系統地開采西藏自然資源,有利於自己,毫不顧及其生態後果,也沒有人民參與政府的決策。只顧眼前經濟利益的短視政策,正在使西藏的自然環境不斷遭到無可挽回的破壞。那些危害最大的行為有:大規模濫伐森林、開采?礦和其他礦物,和發展核武器;重要的是,這些資源被運往中國,或其開采是為了中國人而不是藏人的利益。同樣,在西藏得到補貼的發展項目,電站和電力、公路和機場、小型工業和旅遊業,好處主要是有利於中國政府和在西藏定居的中國人。

結論

25).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力圖限制流入和流出西藏信息,但仍可看到人權在那個國家受到侵犯的情景令人觸目驚心。在中國統治下,產生了一套系統剝奪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方式,如今正威脅著西藏人民的文化、宗教和民族特征。
26).在西藏改善尊重人權將不會從根本上使情況得到扭轉。除非同時讓西藏人民自決。因為人權問題與藏人抵抗外國統治和中國力圖鎮壓這種抵抗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因此,在努力勸說中國改善西藏人權狀況的同時必須施壓解決根本問題的壓力。必須勸說中國通過與藏人自己選出的、西藏人民的合法代表進行談判,以和平手段尋求西藏問題的全面解決。
27).本著國際和平與安全,本著恢復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自由,為進一步推動非暴力解決西藏問題的進程,我們建議人權委員會任命一位西藏情況的特別報告員。由於中國大多限制人權監督者進入西藏,也由於從目前的辯論中很難獲得準確的資料,有一位特別報告員研究西藏的情況並將他的結果向聯合國報告將是非常有益的。

3.國際生境聯盟:

名錄上的一個非政府組織,對西藏充分住房權利之現狀的分析

1).國際生境聯盟現提交下列有關西藏藏人住房權利的材料。本材料的來源包括深入的法律研究、在印度大蘭薩拉對新近逃出的西藏難民進行的采訪、與其他流亡在外的西藏人的談話、聯合國各人權機構對此問題的報道,以及有關西藏問題的各種獨立調查報告。
2).中國批準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因此,根據公約第5(e)ⅲ條的規定,中國在法律上有義務在住房權利問題上不得有任何歧視。在1990年8月中國最近一次出席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會議時,委員會成員多次提到西藏住房問題上普遍存在的嚴重歧視,並且指出,中國人在西藏可以獲得比藏人現代化、設備更好的住房,而西藏人則被趕到既無足夠衛生條件又無充足飲水供應的較窮困的地區。
3).中國批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同樣,這使中國政府有義務保障農村婦女住房權利(第14條⑵條)。此外,在《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溫哥華人類住區宣言》、《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以及其他一些文書中均對享有足夠住房的權利做出了規定,這表明人權中的此項權利具有普遍的意義,因此對中國政府同樣適合。

1950年以來西藏的住房權利

4).自從1949至1950年中國非法入侵西藏並隨之經其變成殖民地以來,佔領當局所一項推行的住房政策一方面旨在從社會控制西藏人,同時另一方面,則著眼於使其對早先獨立的西藏國的統治具體化。在佔領的最初幾年里,在拉薩,凡是反對中國接管西藏的人,家家戶戶都遭到人民解放軍士兵有計劃的搜查。反對者的家屬不是被趕出家門,便是被迫在底層的牲口棚里與牲口住在一起,凡是值一點錢的東西都在事先沒有任何警告而且不提供任何賠償的情況下被征用。非法沒收西藏人的住房的事情也經常發生。中國人經常搬進竊取的西藏人的住房,並且開始加強自己對這塊新近佔領的領土的控制權。
5).1960年,國際法學家委員會在其題為”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份報告中,考察了包括西藏住房權利狀況在內的一系列問題。下面引用的這段文字不僅概況了1960年時的情況,同時也對人們經常聽到的所謂中國正在”開發”西藏,並由此促成西藏社會的積極變革等說法做出了回答:
“在拉薩大規模進行的住房建設確實很說明問題。很多西藏人被趕出拉薩,同時有很多中國人住進了布達拉宮和羅布林卡。這本身就表明有大批中國人涌入了西藏,因為這些人還主要是政府工作人員;一方面拉薩的住房增加了一倍,另一方面,西藏人則被迫遷出拉薩,兩者同時發生,這清楚的表明,對住房的需求完全是由於在拉薩的中國人人數的不斷增加而產生的。因此,報道的大量建房活動,根本不能被看作是西藏人民社會條件的進步。”
在這項聲明發表後的三十多年里,西藏人民的社會條件,包括其住房權利的享受,更是進一步惡化了。

西藏當代的住房權利問題

6)、國際生境聯盟認為,居住在西藏的西藏人的住房權利受到了中國政府及其當局有計劃的踐踏。侵犯住房權利並不是孤立的事件,相反,這是全面歧視西藏人的各項和法律的產物。下列事例證實了這種說法。
7)、在西藏大部分城鎮地區,中國移民和定居者居住的嶄新的、設備相對較好的住房與分割開來的西藏社區破舊不堪的傳統住房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為中國住戶提供廁所、自來水和電力已成例行公事,而城區的大多數西藏人的住所則既無廁所也無自來水。有些西藏人用上了電,然而這也往往受到有選擇性的限電的影響,城鎮中幾乎所有藏人住區均受限電的影響。
8)、在鄉村地區,提供水電服務時則有意繞開了藏人住所和村莊,此類服務僅僅提供給中國的政府辦公地點、居民點以及軍事設施。最近的一份報告(1991年)指出,在中國人居住的中心都有醫院、學校、電力及其他社會服務,而這些服務設施大都遠離西藏人的城鎮,以至與大多數西藏人的生活幾乎毫不相干。踫巧居住在中國人的定居點附近的西藏人也只是政府項目的意外受益者;如果不是為了中國居民,現有的服務設施不可能存在。
9)、澳大利亞人權代表團1991年的一份報告中評論西藏人村莊的住房條件是指出,西藏人的村莊和居民點,例如在通往甘丹寺路上的TaktsaDzong和機場附近的貢嘎Dzong周圍,看起來極其破舊,使人自然而然會對社區健康和衛生情況產生疑問。
10)、盡管中國接管西藏以來,拉薩市的住房面積有了極大的增加,但是西藏人在公共住房的分配、可居住性以及文化要求等方面仍然受到故意的歧視。中國居民一到拉薩便肯定可以獲得一套住房,而西藏人則無法享受類似的權利。
11)、西藏人遷徒自由的權利和自由選擇居所的權利(均屬住房權利固有的組成部分)也經常被剝奪。一方面,政府當局為了在拉薩、昌都和日喀則等城市中心安置中國定居者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而另一方面,一些通常是為了尋找工作而希望能夠移居這些城市的西藏人卻拒之門外。總而言之,西藏人想獲準變更他們在西藏境內的居住地點是難上加難,因而也就無法參與西藏境內正在發生的經濟變革。
12)、拉薩居民必須隨時攜帶身份證。許多報告表明,這項措施實際上只對西藏人適用。已發生多起強行驅逐西藏人的事件。例如,1989年3月21日,所有沒有居住許可證的西藏人均被強行赶出拉薩。尚未看到有關沒有居住許可證的中國定居者也被驅逐的報道。
13)、1990年上半年,根據一項在老城鋪設新街道的計劃,多達10%的現存傳統藏式兩層樓石砌房屋被拆除,其中很大房屋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在神圣的大昭寺以北和以東有五大片街區土地被推土機鏟平,以期用寬闊筆直的大道取代城市藏人居住區中的傳統住房和街道,好讓中國人和他們的軍隊可以長驅直入。這些住房被拆使得1,300多戶西藏家庭被迫遷居到那些與傳統藏式住房在文化意義上既毫無共同之處又根本不協調的成套居室之中.中國當局為了給這種拆遷行為做辯解,聲稱這些老房是”危房,又不衛生”。至於為什麼藏人的住房會如此破爛不堪,以及又得不到政府支援進行維修、恢復和改建這一事實,卻只字未提。顯然,諸如此類和其他種種拆遷計劃,侵犯了西藏人民的住房權利,包括他們在不違背自己意願的情況下被任意或強行趕出自己住所的權利。與拆遷戶進行協商、留出足夠的警告期限、支付足夠的補償、就遷居的各種選擇方案進行談判,以及住房權利的其他各項內容均被政府當局所無視。
14).1990年年中,至少有1,500名來自八角街的西藏人住在城外的臨時住所,等候遷入中國人修建的住房。在廣泛和大量拆除西藏住房之後為重建的拉薩八角區所做的種種努力,更加使人懷疑。目前控制聚眾已成為中國在西藏城鎮規劃和住房政策的問題上的主要考慮。
15).目前,拉薩市主要由現代化的中國商業大樓和宿舍區所佔據,而藏區只佔全市面積的2%。在拉薩的人口中,盡管官方承認的中國人口數字只佔40%,然而藏人居住區的不斷縮小卻有力地支持了西藏人關於目前中國定居者已在拉薩佔有多數的說法。在2000年拉薩總體規劃中,藏人社區則已完全消失,由此使人們更加擔心,中國當局正企圖把西藏的首都轍底變成中國的一個城市。
16).侵犯住房權利的另一方面表現在,西藏人如果未經許可留他人在自己家里居住,則會受到極為嚴重的罰款。西藏人如未經許可蓋房,哪怕這種房間往往不是為了給人居住,卻同樣要被罰款。一些報告稱,有些家庭為此被課以多達600元的罰款,相當於一年的房租或一個非熟練工人八個月的工資。西藏人的家有時天天遭到中國當局的搜查;有關居民在家遭到警察騷擾的報道相當普遍。對這些實際情況,必須從隱私權和對住所的尊重的角度加以審查。
17).顯然,在設計新的中國住房工程項目時,社會控制被當成了優先的目標。傳統的藏式住房,有一幢幢兩層的住房圍著院落,院外有圍墻,而如今卻已被建築低劣、不倫不類的傳統式住房所取代;這些住房外觀完全是藏式風格,但卻是相當粗劣、卻文化上不相宜;由於建築方法低劣,建成的住房沒有傳統房屋那種厚厚的牆壁,因而事實證明不適合於西藏的寒冷氣候。拉薩在中國入侵以前所持有的那種迷宮般的曲折小巷正在消失。現在的院子只有通過一扇有人把守的大門才能進入,到了晚間,大門就要上鎖。
18).根據現有的資料,國際生境聯盟得出如下結論:在被佔領的西藏領土上。為國際人權法律所公認的、中國政府批準的各項條約中所載的享有充分住房的權利,正遭受中國廣泛而有系統的侵犯。下面列舉了有關中國在住房權利方面對西藏人民所采取的種種行動和政策便具體證明了這一指控:
(A)住房領域中的種族歧視;
(B)有意剝奪各種基本的服務;
(C)使中國定居者單方面受益的有選擇性的住房投資;
(D)不加賠償非法沒收住房和財產;
(E)拆除住房;
(F)強迫遷居;
(G)無故索取不公正和超額罰款;
(H)非法搜查;
(I)住戶普遍對住房無控制權;
(J)西藏人住房和生活條件的全面下降。
國際生境聯盟強烈敦促中國政府尊重西藏人民的住房權利。

4.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第二類)國際和睦團契

西藏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社會和文化的觀點

1.本說明的目的並非一一列舉正在進行的鎮壓,這只要看特別報告員的年度報告就很清楚。我們希望把這些鎮壓和侵犯人權事件放在更廣泛的社會政治角度來評論,以便突出西藏人作為一個民族、西藏作為一個獨特文化所面臨的危機。
2、雖然我們強調目前的局勢,但是參考一下西藏歷史情況的演變也是很有用的:
(A)1950至1959年:這一時期從中國軍隊進入西藏起至達賴喇嘛和大約10萬藏人、包括許多高僧和經師流亡印度為止。
(B)1959至1965年:在1959年,達賴喇嘛逃到印度,因意識到他已不能留身西藏保護藏民。此後是”民主改革”時期。在這一時期,大批寺院被毀,僧尼被迫還俗。中國中央當局強制推行經濟和社會政策,完全不顧當地情況。中央還強制推行有害生態政策,導致了普遍的饑荒。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其實只是過去歷史上西藏的中部地區、其他藏人占多數的地方則被並入鄰近中國各省。
(C)1965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在中國和西藏爆發。
(D)1980至1986年:經濟和社會自由化時期開始,重點在於發展經濟。許多中國人從其他地方來到(或被派到)西藏,尋找經濟發展機會。這一時期造成了非藏人操縱西藏經濟的問題,但在政治方面則略有改善。
(E)1987至1991年:”保守派”反擊,對西藏宗教采取嚴厲措施。意識形態宣傳增加,攻擊西藏的”資產階級自由化”。1989年3月,北京宣布在西藏實行戒嚴令,戒嚴令於1990年5月取消,但軍隊仍企圖鞏固其在文化、宗教、教育、保安和警務方面的政策,卻無能力改善西藏人民的經濟和社會條件。
3.中國方面執行壓制宗教政策,根據地理因素而異。偏遠鄉村地區所受的社會和政治控制少於拉薩和其他中心。我們可把宗教壓制政策的分析分為兩類:對寺院、僧尼的政策,對普通俗人的政策。
4、歷史上,西藏寺院是政治、文化和宗教價值的中心。寺院作為包括講授文學、藝術、戲劇和音樂。寺院是西藏的民族學校,從小學到高等教育,強調哲學、玄學、邏輯,但也強調醫學和星象學。僧侶被視為精神發展和人類幸福的向導。過去,有些寺院,特別是拉薩周圍的寺院,發揮著政治影響,擁有大片土地。因此,寺院制度被中國人視為”舊制度”的主要支柱,寺院大多在1959至1965年”民主改革”時期和1965至1973年”文化大革命”最激烈時期被摧毀。
5.1980年,當時的共產黨總書記胡耀邦訪問了西藏,公開承認中國政策對該地區帶來部分破壞。此後,中國在1982年制定了一套新憲法,保護”合法的宗教活動”,禁止國家”強迫任何人信教或不信教”。在1980年至1987年1期間,寺院制度在密切監視下慢慢复興。俗人和僧侶共同努力重建被摧毀的寺院和廟宇。一些宗教藝術品被歸還,一些經書獲得出版。這種复興是在宗教事務局嚴密控制下進行的。該局是中國管理西藏宗教政策的主要政府機關。寺院本身就受中國創立的”民主管理委員會”的控制,這一委員會取代了歷史上以墀巴(寺主)為首的寺院等級制度。
6.這種宗教活動的复興仍遠遠達不到國際承認的標準。因此,國際和睦團契從1985年開始在人權委員會上指出各種缺點,呼吁人權委員會請聯合國人權中心咨詢服務處幫助中國政府界定西藏政策和做法,以求達到國際標準。但不幸的是,人權委員會那時沒有采取行動。事後看來,中國那一段時期的政策,相對而言,確是比較寬松,此種意見本有可能被接受。
7.隨著保守派和軍隊的反撲,宗教政策僵硬起來。僧尼被逐出寺院,不經審判被逮捕下獄,寺院由於缺乏合格的經師(或被殺害或逃亡印度),不能發揮過去的文化和道德作用。西藏沒有世俗制度取代寺院教育,使局面更令人感到悲哀。目前的世俗教育制度主要是為生活在西藏的中國人服務,西藏文化則被作為現代社會中沒有價值的民間風俗對待。同時,又不講授任何其他的世俗或可接受的公民價值觀念。因此,特別是在青年人當中,存在著精神崩潰的真正危機。
8.在西藏,僧尼在保衛人權方面發揮了主導作用。自1987年以來,幾乎每次非暴力示威都由他們發動。他們用木刻印制了一些最重要的獨立文獻。在一些重大的示威中,千萬普通藏民投入了他們的行列,反映出爭取人權的運動是寺院和民間社團所聯合領導。自1987年秋以來,人權運動越是堅持,政府就愈加消除一切西藏民族主義情緒的跡象。
9.有人常說,西藏的宗教自由包括俗人從事禮拜儀式自由,所以限制的對象只是僧尼。但是,對俗人,西藏人的絕大多數來說,這種限制擊中了西藏文化的要害。西藏宗教的特點是多種宗教儀式,適用於生活的多個方面、多種層次。規約著各種各樣的行為。要使宗教儀式生動有力不能沒有深刻的智慧、明確的指導。否則,儀式和實踐就可能淪為迷信。這種智慧和指導體現於喇嘛高僧。中國人阻撓真知傳播,正是斬斷了藏人精神智慧和能力的根源。沒有它,一切基礎都必然凋謝頹廢。
10.目前,傳經,即分析宗教經書,在宗教場所之外被禁止。然而傳統上,藏人是在家中或公共場所而不是在寺院接受傳經。沒有經師點明宗教儀式的深刻意義,日常的宗教實踐,如誦經(念詞或念音)、燒佛、匍拜、轉經輪等就可能退化為重复的、空洞的行為。在西藏社會中,出生、婚姻、喪葬傳統上都有複雜的儀式,由僧侶主持。這些儀式被認為對個人的未來身份十分重要。現在,真正可怕的是,對俗人而言,宗教儀式和象征依然存在,但其實質已被閹割。結果,使藏人變得象一個落後、迷信的人民,沿用過去的信仰,盲目崇拜已經失去其意義的偶像。
11.一個有生命的宗教傳統要發展,要滿足迅速變化的世界需求,就必須要有自由,要能自由地討論、自由地懷疑、自由地尋找新的途徑去解決最基本的問題。宗教自由必須能夠同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討論未來的各種選擇的自由齊首並進。
12.國際和睦團契是一個以精神領悟為基礎的運動,確信需要自由,以便宗教傳統中最深刻的真理得以涌現。我們相信,此種自由能使人人受益。人權委員會有義務幫助所有各國體現一個能對話、能研究道理、能互相了解和合作的大同世界。

5.在西藏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

導言

1.在本報告中,國際人權同盟摘要敘述了它所關切的西藏人權情況的一些問題,尤其側重於近其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形式、對和平示威者使用暴力、對被拘留者施以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以及強迫絕育和流產。

背景

2.1980年開始的為期七年的自由化以後,西藏的人權狀況明顯惡化,1987年9月中國當局開始鎮壓再次興起的民族主義示威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對這一從新興起的爭取獨立活動采取了據一位中國官員說是”無情鎮壓”的政策。
3.在1987年、1988年和1989年幾次爭取獨立示威中,保安部隊在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槍殺了數十名示威者。在一些案件中,這些槍殺是在沒有任何警告也沒有受到任何挑畔的情況下對完全和平的示威者進行的。1989年3月人民武裝警察據報不予警告而對手無寸鐵的示威者開槍,在此後的嚴重騷亂中,又向旁觀者和當地居民開槍。根據私下的估計,在這些事件中約有70名至150名西藏人被殺害。至今為止尚未對這些槍殺事件進行獨立的司法調查,可能已作的官方調查結果也未公布。
4.1989年3月8日,在抗議中國人統治西藏的示威三天後,拉薩和周邊地區實行了戒嚴。官方據以實行戒嚴的理由是”維護祖國的統一,保證公民和個人財產的安全,保護公共財產不受破壞。”在實行戒嚴以後,據認為在拉薩有一千多人被拘留。
5.雖然戒嚴於1991年4月30日午夜取消,但中國當局仍繼續使用粗暴措施鎮壓西藏的不同政見活動,這些措施包括:
(a)任意逮捕和拘留約100至200西藏人,包括兒童、佛教僧侶、尼姑和俗人;
(b)對以政治理由拘留的西藏人施以酷刑和其他粗暴待遇;
(c)對不符合法定訴訟程序國際標準的辦法對一些人進行審訊和判刑,對主張西藏獨立的許多人不予起訴和審判而進行長時間監禁;
(d)審查新聞報道:限制西藏人言論,包括與外國人的談話;不允從許此獨立來源獲得材料。

任意逮捕和拘留

A.針對非暴力活動的逮捕和拘留

6.1987年9月以來據認為已由3,000至4,000西藏民族主義分子被拘留。大多數對西藏政治犯是因為他們主張西藏獨立於中國或宣稱效忠於達賴喇嘛而遭到監禁的。中國政府已公布了罪名的被逮捕的人大多數是因為參加支持西藏獨立的非暴力活動,如”分裂主義”活動、”散布反革命宣傳”或參加”地下反動組織”而被拘留的。對被指控犯有這類罪行的人已判處了19年以下的徒刑,這是對純粹政治罪犯所判處的最長徒刑。

示威者

7.另外有許多人因參加爭取獨立示威活動而被拘留。1991年4月17日,官方新華社報告說,在1987年以來的爭取西藏獨立示威中,有1,025人被捕。其中有807人在”合法拘留期間內”被釋放,有218人或被法院判刑或被”送去接受勞動教養”,一種行政處罰(見第24段和第25段)。非官方的報告估計被拘留的人數至少是官方數字的兩倍。
8.雖然被捕的人中有些被指控對保安部隊和政府財產采取暴力行為,但許多人完全因為以和平方式參加示威而被拘留。而且,有關西藏抗議者使用武器的一些指控似乎沒有根據。例如,中國政府指控藏民在1989年3月5日和6日的示威中使用槍支的說法就與獨立報告相矛盾。1988年1月,中國政府告知聯合國草率和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在1987年10月1日的示威中,”一些暴民從公安部隊手中搶走槍支,向人群開槍……結果有6人被打死……。公安人員……既沒開槍也沒反攻。”但是,目擊者指稱,僅僅警察有槍,是他們向示威者開槍。198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初的指控被含蓄的撤回了。中國代表在人權委員會的一次發言中說,”大約11點警察被迫………向空中開槍……。有3人死於槍傷。”

近期的拘留

9.西藏人繼續因他們以和平方式參加示威和其他非暴力政治活動而被拘留。據報1991年8月至9月至少發生了10起抗議事件,至少有28人由於非暴力方式參加這些抗議活動而被逮捕。例如,1991年8月4日,色拉寺的一名僧侶KelsangPhuntsog在拉薩主要寺院周圍的小路上散發傳單時被捕;傳單要求西藏獨立和實現西藏人的人權。1991年8月18日,Chubsang尼庵的五名尼姑在該寺院附近參加示威時被捕。尼姑TsultrimSangmo(22歲,MeldroGyama人)、NgawangYoudron(23歲,Toelung人)、NwangTseten(Nyethang人)、GyaltsenNgodrup(24歲,拉薩Phunkhang人)、GyaltsenDamchoe(22歲,PenpoLhundrup人或PhenpoPhomdo人)據報至到1991年10月仍關在Gutsa監獄。1991年9月4日,兩個僧侶和四個尼姑在該寺院附近進行示威。僧侶舉著西藏旗幟,走在隊伍前面。雖然尼姑幸免被捕,但僧侶PhunlhangTsering(22歲)和phuntsokSamten(大約24歲)則被公安人員逮捕,1991年9月10日,哲蚌寺的六個僧侶年齡在16歲至19歲之間,在拉薩高舉西藏國旗進行示威。公安人員當場逮捕了示威者中的二人,據報當晚深夜又逮捕了四人。哲蚌寺的六個僧侶因1991年9月14日在拉薩參加示威而被拘留,有五個僧侶因1991年9月27日在八廓廣場參加示威而被捕。如下(第28段至32段)所述,公安部隊實施一些逮捕時,使用了極端暴力的手段。

B、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法律條例

10.官方沒有宣布對示威期間和因其他政治活動而逮捕的大多數西藏人正式起訴,許多人是在沒有訴諸正式刑事訴訟程序的情況下被拘留的(見第24和第25段)。許多被拘留者似乎是根據《1980年刑法》的規定對西藏自治區,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適用而被逮捕的。規定”反革命”罪的條款為監禁行使國際保護的言論和結社自由權利者提供了法律基礎。根據已出獄人員提供的關於審問者所訊問之問題的報告,這些人似乎被指控犯有以下一種或多種非法行為;(a)”印刷傳單”;(b)”成立反革命組織”;(c)”充當間諜和(或)向敵人遞送情報”;(d)”與外國談話時批評黨”;(e)”鼓勵唱反革命歌曲”;(f)”懸掛西藏國旗和(或)示威”;(g)”在示威中損壞財物”。雖然這些指控有許多是向示威參加者提出的,但有些是根據在談話和私人通信這樣的私下發表言論形式中涉及政治問題或他人被拘留的問題而提出的。根據《中國刑法》關於”反革命宣傳和煽動罪”的規定,對這樣的言論形式可加以處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含有許多國際公正司法訴訟標準相抵觸的規定。而且,法律給予的訴訟保護在實際上也往往被忽視。在西藏,這樣的廢棄國內法律保障的作法有三種主要形式;(a)灠用正規刑事訴訟法存在的保護措施;(b)在戒嚴期間中止執行一些這類保護措施;(c)繞過訴訟保護,使用行政、”非刑事”制裁辦法。

逮捕和防範性拘留

12.根據《1979年逮捕和拘留法》和《1980年刑事訴訟法》。公安部門可對懷疑犯罪的人實行最多達十天的防范性拘留。以這種方式進行拘留時,公安人員必須出示逮捕證,並在24小時內將拘留原因和拘留地點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工作單位。但”當通知可能阻礙調查或無法送達通知時”,法律允許公安部門酌情免予送出這類通知。根據法律,如公安部門未收到檢察院的正式逮捕授權,必須在十天後釋放被拘留者;如收到授權。則出示逮捕證,正式逮捕該嫌疑犯。
13.1978年以來基於政治理由被拘留的西藏人絕大多數被關押了幾個星期到九個月,然後不加任何罪名地予以釋放。在西藏,在大多數情況下家人在親屬被捕許多個月後才收到通知,常常收不到任何通知。

審判前調查性拘留

14.依照法律,在正式逮捕和開庭公開審判之間,對嫌疑犯的拘留時間最多約6個月。但中國法律允許對這一期限作各種延長,有時無期限的,有時僅憑調查機構的授權就可作到(例如,當案件特別”複雜”,或調查案件所涉及的距離特別遠時)。

公正審判

15.1989年8月以來,盡管基於政治理由被拘留的許多沒有正式受到刑事起訴或審判,但中國當局確實對許多西藏政治犯進行了審判。這些人被剝奪了國際公認的獲得公正訴訟的權利。歷來沒有被指控犯有政治罪的西藏人被判無罪的案例。

A.取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16.根據中國法律,取得律師和其他負責人員辯護的權利僅在公開審判開始前的最後時刻一個星期,有些案件甚至少於一個星期才能獲得。到這時,起訴已準備很長時間。對嫌疑犯的指控擁有大量的材料。通常判決也已基本決定,被告辯護人的作用一般僅限於對有可能減輕被告刑期的情節進行爭辦。
17.西藏人不享有取得獨立律師辯護的權利。實際上,西藏所有刑事辯護律師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方一樣,是由政府司法咨詢機構雇佣的,在政治案件上很難擺脫國家政策的影響。

B.審判期間的正當程序

18.中國法律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載入《人權宣章》(第11款第1條)和其他人權文書的這一原則盡管不一定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學家和法律官員的將拒絕,但卻未列入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或其他刑事立法。西藏的警察、檢察院和法院顯然大都認為,如果無罪,就不會被拘留。

“公開”審判

19.根據中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刑事嫌疑犯受到”公開審判”。但在法律和實際上,公開審判的法律保證達不到國際要求的標準。刑事訴訟法對公開審判的一般性保證規定了幾項外。可隨時用來將政治性敏感的案件排除在公眾監督以外。實際上,許多案件不進行公開審判。而且,如果審判不是在禁止旁聽的情形下進行,參加人通常僅限於特殊挑選的觀眾;外國觀察員是不允許參加的。

戒嚴期間的司法程序

20.在西藏戒嚴期間,中國當局減縮了正常的司法程序。1989年3月宣布的第二次戒嚴令指示司法機關”對犯罪活動盡速進行調查……,對「案件」從重處罰。”198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對”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案件可實行即決審訊程序,根據這一法律,他們必須”盡快處理案件”。這一法律將送達起訴書、傳喚和通知的各項時間縮短,審判開始前已經很短的提前7天通知辯護律師的時限可能減少到只有1天。對死刑的上訴期限也從10天減少到3天。

判刑做法

21.有一些有關囚犯在拘押期間其刑期被增加的非官方報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囚犯的刑期只有在服刑期間犯下或發現新的罪行,並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正式起訴和審判後,才能增加。目前沒有任何資料證實以下報告的案件實際上使用了何種程序。這些案件包括參加1991年5月20日Sangyip監獄抗議活動的六名囚犯的案件。其中五人(Wangdu、Lhakpa、Phurbu、SonamDorje和PhurbuTsering)的刑期據報已從二年或三年增加到每人七年。第六明囚犯TendarPhuntsog據說因在抗議中提交一份請願書,其刑期從三年加到九年。1989年和1990年,Drapchi監獄的兩名囚犯TanakJegmeZangpo和LhundrupKelden據報因在”監獄中呼喊口號”,其刑期分別從十二年加到十九年和從三年加到九年。
22.在一些案件中,被告的爭取獨立活動可能是他們被判處處死刑的一個因素。1987年9月24日兩名西藏人在公判大會結束後即被處決。雖然政府將兩人說成普通殺人犯,但許多西藏人認為他們是政治活動分子,對他們的處決是對達賴喇嘛三天前在華盛頓特區宣布”五點和平計劃”的反應。根據官方公布的材料,另外兩名囚犯MigmarTashi和Dawa因組織越獄活動和”抗拒改造”,而於1990年5月17日被處決。沒有公開發表的公訴人起訴書強調被告參加了政治活動。起訴書說,他們在獄中進行了主張獨立的活動,但實際越獄或越獄未遂都未發生,因此處決似乎是基於政治犯罪。另一名被指控的被指控的同謀犯DhundupTsering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

法院的獨立性

23.對”反革命”等非暴力政治活動罪處以重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制度普遍存在的問題的一個反應,它的影響在政治案件中尤其明顯,也就是說司法制度缺乏對中國共產黨旨意的獨立性。雖然中國憲法規定法院不受”行政機關、公共組織和個人的干預,”但這些類別被解釋為不包括共產黨。司法機構的許多成員是黨員、公安部門和檢察院的代表以及當地黨委書記組成的黨的政治法律委員會對有關政治的案件事先已決定了審判結果。盡管過去十年在普遍刑事案件中使黨脫離日常的法院判決也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對”反革命”和其他政治罪行的案件,甚至在審判開始前,黨的委員會通常已經秘密決定了審判結果。

行政處罰

24.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調查和審判的正式程序外,中國當局還運用了一套並行的行政拘留、調查和處罰的複雜制度。這一制度的一項主要內容是”勞動教養”。這項處罰與”勞動改造”相區別,勞動改造是對經過正式刑事訴訟程序而被判刑的人所使用的。根據”勞動教養”條例,公安部門可采取純粹行政程序,不經公開審理,沒有取得律師辯護權利,也沒有調查期限,判處一個人最多在勞改營勞動三年(可延長一年)。適用的立法允許對”那些因其罪行較輕而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反社會主義分子……”實行這項處罰。
25.根據中國官方消息,在1987年9月和1991年之間有97名西藏人包括許多年輕尼姑,不經審判被送交”勞動教養”。一些被拘留者因和平方式主張西藏獨立,不經起訴或審判而被判處三年以下的行政拘留。

侵害身體

A.逮捕期間的暴力活動

26.實行戒嚴以來雖然沒有幾起關於開槍鎮壓示威的報道,但近幾個月據報拉薩保安部隊在實行逮捕時幾次用刀刺傷和平抗議者。報道的案件包括Kunkhyab(別名LobsangTopchu)1991年在拉薩的一次示威中被刺傷和PasangTsering1991年7月6日在私下紀念達賴喇嘛生日的活動中被刺死的案件。
27.據報當局對許多參加1991年8月和9月期間爭取獨立示威活動的人使用了暴力(見第6—11段)。8月14日拉薩示威活動(見第9段)的一名目擊者提供了以下證詞:(被逮捕的一名僧侶和一名尼姑)的手臂被(盡量)向上反綁在背後,(他們)的頭觸到膝蓋。他們被帶到(八廓廣場)一側班禪喇嘛店附近的人民武裝警察局。他們抵達時,其中一名遭到七名人民武裝警察的歐打。那個尼姑傷勢最重。被打得失去了知覺。人民武裝警察都是中國人……踢他們,使用武力,並用腳踩他們。那名僧侶的傷勢很重,但比尼姑好一些。根據西藏流亡者的資料,那名僧侶來自色拉寺,尼姑PhuntsogTseyang來自Michungri尼庵。雖然1988年暴亂期間也使用同樣的方法壓制示威者,但這是第一個有關在公共場所和在和平事件中使用暴力的報道。
28.6名僧侶1991年9月19日在拉薩示威(見第9段)期間,當場被逮捕的一名僧侶據報在逮捕時臉部受到輕微的刀傷。另一名據報背後被刀刺傷。西藏目擊者說,公安人員”向這些僧侶動刀”。
29.1991年9月14日,在拉薩獨立示威的哲蚌寺的6名僧侶,據報在被公安局警察逮捕時遭到嚴重的毒打、拳擊和腳踢。也有人說他們挨了刀。根據來自拉薩的一份報告,”「這些僧侶」有兩個人渾身和臉部有嚴重的傷口”。根據另一證詞,”一名僧侶的臉部有大的刀傷,血從傷口中流出來。”這6名僧侶被捕後的一個星期,非官方來源報道其中一名9月17日在Gutsa監獄拘留時死於頭部傷口。
30.1991年9月27日,幾十名公安警察據報要逮捕在八廓廣場示威的五名僧侶。根據一份報告,這些僧侶”在被裝進一輛送貨車之前遭到了腳踢、拳打和拖曳。”

B.對被拘留者的酷刑及其他虐待

31.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締約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禁止酷刑。然而,有許多報告報導對基於政治原因而被拘留的西藏人施以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當這樣的人被拘留幾星期或幾個月而不予以審判時,或在對被起訴的人正式定罪之前,對他們施以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似乎是司空見慣的。在這兩種情況下,使用暴力是審訊過程的一個整體部分。
32.也有報導說西藏人因在獄中進行非暴力活動,如朗誦圣歌和抗議其他囚犯受到的待遇而被施以酷刑或遭到其他形式的體罰。例如,Drapchi監獄的兩名政治犯LobsangTenzinandTenpaWangdrak據報因在1991年3月31日向詹姆斯.利利大使率領的蒙古外交人員代表團遞送一份有關侵犯西藏人權指控的請願書而遭到嚴重毒打并被單獨監禁�。抗議對這兩名囚犯如此處理的囚犯據報於1991年4月20日受到保安部隊的毒打。此後Drapchi的政治犯進行抗議,據報其中幾人因此於1991年4月27日遭到嚴重毒打,包括被毒打者在內的16名囚犯被單獨關押。其中之一LobsangTsondrue是西藏僧侶,年逾70歲,據報因他參與4月27日的抗議而被保安打得失去知覺,並被”徹底隔離”。
33.經常報導的酷刑或其他虐待形式包括毒打和電擊。報導的其他酷刑或毒打形式包括綁住囚犯的手腕、腳踝、或拇指垂吊幾小時甚至幾天;用點燃的香煙燙灼囚犯;對囚犯罰站數小時;讓訓練有素的警犬攻擊囚犯。還有幾份報告說1990年11月至12月在拉薩對囚犯進行非自願抽血;這一做法據報產生了長期疾病。1991年2月,有幾個人據報從監獄釋放後仍患有慢性顫抖病,需要長時間的住院治療,顯然這是非自願抽血的結果。

強迫流產和絕育

34.雖然國家節育政策的執行在西藏境內各地差異很大,但1987年以來,對允許婦女生育的子女數越來越經常性地實行限制,特別是在拉薩和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西藏東部地區。據從可靠來源獲得的資料,使用了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強制措施來迫使西藏婦女進行流產和絕育。中國政府否認了使用強制手段來實施節育政策的說法,直到1990年還堅持說中央政府在西藏或其他少數民族地區不實行節育政策。

A.背景

35.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一樣,節育政策及其執行程度在農村和城市人口之間,並隨地方官員的自治程度而差異很大。直至1990年年中,西藏自治區的牧民和農民大多數沒有遇到對他們可能生育子女數的限制。在漢族較多的西藏城區,對允許藏族婦女生育的數額限制較為嚴格。消息來源指出,大多數城區的藏族婦女只允許生育3個孩子。藏族幹部一般只許生育兩個子女,在西藏城區的漢族婦女僅允許有1個孩子。
36.盡管有種種差異,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地實行的”一家一個子女”的政策在西藏也由工作隊和居委會設立的節育辦公室來推行,並通過廣播和貼畫來進行宣傳。1990年5月,中國當局宣布國家節育政策和計劃生育政策也在西藏自治區各地執行。然而,這一政策是否得到執行或執行到哪個程度就不清楚了。

B.強迫絕育

37.絕育據報是對西藏婦女實行節育政策的主要手段。一些婦女可能自願作絕育手術,但近期獲得的西藏流亡婦女的證詞表明,中國醫院的醫生有時在婦女到醫院產嬰或作流產手術時對她們進修絕育,而不通知她們這類手術的性質。西藏中國醫院的幾位醫生的證詞證實了這樣的說法。在最近的采訪中,這些醫生說中國婦女使用子宮內用具作為避孕的手段是經常性的,而實行絕育的西藏婦女往往通過輸卵管結扎進行絕育。
38.一些西藏流亡者指控說,從1987至1989年,Amdo地區幾個村莊的西藏婦女被迫接受流動節育醫療隊的絕育或流產手術。根據這些來源,這些村莊的當地警察動手強迫不原意這樣做的婦女接受這樣的手術。據報也對已有兩個子女的婦女采取了這樣的做法。

C.強迫流產

39.未經允許而懷孕的西藏婦女面臨著一系列旨在於強迫其流產的處罰措施。這些處罰措施包括罰款通常隨每一個擅自出生兒童而增加、降級或丟掉工作以及失去獎金。據報西藏幹部受到的罰款大大高於普通西藏人,例如,在Rigong,據報有第一個未經允許出生的嬰兒,要對幹部罰款近2,000元,對普通西藏人罰款200元。此外,未經允許而出生嬰兒本身也將受到種種制裁的威脅也迫使婦女進行流產。未經允許而出生的嬰兒可能遭到種種嚴重的制裁:他們可能被剝奪入學必須的居住證、保健服務和政府就業、購買價格補貼食物所必需的供應證。
40.對許多西藏婦女,流產違犯了她們根深蒂固的宗教信仰,對於強調分娩重要性的文化價值是一種污染。然而,許多人因為受到工作隊和節育辦公室代表要實行嚴厲制裁的威脅和壓力而被迫進行流產,這種威脅和壓力可能升級到騷擾或強制的程度。據報中國當局為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實行的強制措施其嚴厲程度阻礙了婦女行使自由和知情同意接受流產手術的權利。這些措施實際上剝奪了婦女自由決定他們將生育幾個子女的權利,侵犯了她們的隱私權。據報有一些流產發生在第三期,包括在妊娠第八個月和第九個月墮胎,這表明接受流產的婦女並不是自願這樣做的。

6.亞洲與西太平洋法律協會

一個具有咨商地位的(第二類)非政府組織

西藏政治控制的一些司法外形式

導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開宣布的政策是根除西藏獨立運動的一切表現形式。在這一過程中,國家各機關,特別是公安部隊和司法系統繼續違反關於逮捕、拘留、審判、拘留者待遇和生命權的國際標準。其他組織提供的報告已經對它們的活動作描述。
2.本文重點放在不甚為人所知的國家機關上,他們在西藏操縱的一套不太被人察覺的政治監督和控制系統。本文件描述了一系列滲透到每個公民的工作崗位、閑瑕和禮拜中的相互重疊的機構。
3.該系統是一整套司法外的制裁強加給被認為是民族主義同情者的那些人。它還操縱著一個識別獨立活躍分子或持不同政見者的情報網,上述兩種人爾後可能被逮捕或監禁。這是一種範圍廣泛的控制網,它既是公安部隊的得力助手,又是恫嚇的工具,顯然為的是阻遏西藏人行使他們的許多基本人權。

居民委員會和工作單位會議

4.在全西藏,西藏人和部分中國人或者在工作單位注冊或者在所在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登記。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到處都有工作單位,它們是經濟組織和行政上的基本單位、工廠、政府部門、和寺廟都構成單獨的工作單位。被一個單位開除是一種嚴重的威脅,因為它就意未著被排斥在某些教育、社會和政治機構之外,以及無法獲得例如配給商品之類的基本需要。
5.自1954年以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城市地區大約成立了近10萬個居民委員會,每一個居民委員會負責2,000到3,000市民,並且進一步分成每一個負責300至400人的小組委員會。然而,在拉薩只在該市的西藏人地區成立了居民委員會。拉薩來的消息說,1988年當騷亂發生後不久,居民委員會的數量增加了一倍,從12個增加到24個。每戶被迫派一名成員參加居民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不派代表參加會議的家庭被罰款5至10元人民幣(相當於1至2美元,或一天體力勞動的工資)或被暫時吊銷購買補貼價格商品的權利。
6.自1987年10月發生獨立示威遊行以來,居民委員會和工作單位會議的次數增加了並且加強了它們的基層治安和監視的職能。目前它們在政府鎮壓西藏民族運動的戰略中發揮了主要作用。從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在大昭寺附近的地區平均每周至少開一次會議。遇有敏感周年紀念日(3月、7月、9月和12月)預計會發生示威遊行時會議次數就更多。1989年9月之後工作單位每周進行三次學習,有時一天學習長達6個小時。
7.政府的政策和限制措施常常是在居民委員會和工作單位上宣布的,例如,1989年3月頒布的戒嚴令就是如此。這些指示帶有法律效力並且對違反規定了嚴格的的制裁措施,但當局並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布。1990年2月21日在拉薩Tromsekhang居民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居民們被告知在未得到進一步通知之前禁止他們向空中拋撒糌粑(炒熟的大麥粉),而且燒香只能由個人和家庭進行,不能組織小組進行。據說違反新的規定將要坐牢三年,一些人由於向空中拋撒糌粑而被判刑入獄。
8.當預計會發生示威遊行時,會議常常發布具有法律制裁的警告。根據一些目擊者的敘述,在1990年3月份的會議上居民們和工作人員們被告知,如果他們參加示威遊行,他們就會被工作單位開除,關進監獄或當場擊斃。1990年3月拉薩格魯姆(Gyurme)居民委員會的居民們被告知,如果在他們的宅院周圍出現任何擁護獨立的標語招貼就要追究他們的責任。

對會議上的意見進行監視

9.居民委員會的一個關鍵任務就是用目前黨的路線教育市民。工作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會議通過要求參加者們發表意見,能夠對西藏人政治上是否可靠作出評價。在這些會上,與會者們還被要求正面肯定相信共產黨的領導作用。根據1991年1月發出的關於重新開展宣傳工作運動的詳細綱要,全西藏城鄉西藏人在”和平解放西藏”四十週年紀念日到來之前被要求參加學習小組的學習。不原意發言的或對獨立運動公開表示支持的西藏人,要查明作進一步的監視。有些人可能被警察逮捕。西藏人還被鼓勵在會議上揭發或自1980年9月以後將匿名檢舉信投入設在工作地點和住宅區的”舉報箱”檢舉可能同情獨立的人。
10.這些由西藏的居民委員會和工作單位所發揮的作用或類似作用,對外部觀察家和外國參觀者們來說是不清楚的。但是,這些組織在防止發表不同政見和剝奪西藏人行使基本人權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工作單位和居民委員會的治安作用
以及學校中的政治監視

11.工作單位和居民委員會還負有治安事務和實施控制的直接責任。在全西藏,稱為”治保委員會”的非正式治安單位在農村中和城市中的居民委員會內發揮著作用。它們的責任說明了西藏大部分法院外機構在宣傳和政策職能方面的密切關係。根據《西藏日報》的一篇文章,自1987年10月以來,拉薩市的17個治保委員會召開了至少492次會議,有92,459人參加。在這些會議上市民被告知要”7不:不圍觀、不參加、不支持、不傳謠、不信謠、不同情、不隱瞞”。然而,這些治保委員會還與警察進行密切合作,他們通過對可能的獨立活動作調查,夜間巡邏和向警方匯報可疑的政治反對者的活動向警方直接負責。根據官方報導,治安委員會的活動自1991年3月以來有了加強.
12.還發展了一種嚴密的監視系統,其中包括由普通中國人和西藏人組成的舉報網。舉報者被拉下水要麼是受獎金的誘惑,要麼是受到威脅,即除非他們進行合作,否則他們本人將因政治活動被監禁,或者他們的親屬將要倒霉。
13.學校中也存在著同樣的控制措施。與居民委員會和工作單位的政策同出一轍的是在某些中學中,也要學生書面回答關於對獨立運動看法的調查表。1989年1月3日,一份官方通知散發給拉薩第一中學學生家長們所在的所有工作單位和家長本人,要求幹部在學校放假期間監督學生的政治活動。
14.有報導說藏族學生在參加獨立活動之後被學校開除。在一個案件中,拉薩市納康區的一個居民米格瑪1989年3月6日在參加了要求獨立的示威遊行之後被逮捕。1990年3月6日他被釋放後,學校當局告訴他不能返校上課,據報導是由於他的民族主義活動之故。

“工作隊”流動的政治調查隊

15.獨立於居民委員會和工作單位之外活動的工作隊 Ledhon Aukhag(和與其有關的Ledhon Tsokchung 或稱工作隊委員會)是由可信賴的政府工作人員和共產黨員組成的。這些人被認為能說會道並且熟諳政治理論。他們組成臨時流動工作隊,派去調查可疑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政治騷亂。工作隊查看工作單位和居民委員會關於政治上受到懷疑的西藏人的檔案,並且與公、檢、法部門合作決定對一個人是否應當進行監視,拘留或開除工作單位。
16.1989年以前工作隊似乎只在政治上動蕩不安的城市例如拉薩、澤塘、江孜和昌都進行活動而很少在比較穩定的農村邊遠地區活動。然而自全1989年10月發動了”清查”運動(見下文)以後,工作對遍布西藏城鄉大部分地區,如果不是全部地區的話。

工作對在寺廟中的活動

17.工作隊是對寺廟和尼姑庵進行司法程序外攻擊的主要武器,即使它們以和平方式表示政治上反對中國統治西藏也不例外。在1990年11月印發的一份西藏自治區共產黨內部文件中,西藏自治區主席嘉參羅布明確指出,將進一步加強對寺廟的直接治安和政治控制。

工作隊的清查和驅逐僧尼活動

18.自1988年初以來,臨時工作隊定期駐在拉薩地區所有政治上受到懷疑的寺廟中。例如,從1987年秋至1990年底,工作隊駐西藏的一個最好斗的尼姑庵嘎魯長達18月之久。據報導,1991年4月18日工作隊又返回到嘎魯,並宣布禁止進入該尼姑庵,同時還宣布了其它禁令。工作隊的任務是和民主管理委員會一道,清查被懷疑一再卷入任何形式的民族主義運動或其政治可靠性值得懷疑的僧尼。
19.自1988年3月的獨立大示威以來,要和商和尼姑們定期出席以威脅使用暴力為特征的會議。1988年9月5日,45名工作隊成員進住色拉寺,據一個在場的僧侶說,他們被告知:

“你們必須承認參加了去年的示威遊行。如果你們不招認或再這樣干,就殺了你們;處決你們;把你們一輩子關進監獄。就讓你們嘗嘗法律的厲害。”

20.由工作隊查出的一些一再參與民族主義運動的頑固不化的僧侶和尼姑被關進監獄。其他人,其中包括許多只不過拒絕譴責西藏獨立的人被立即驅逐出寺廟並加以某種形式的內部流放。這種程序完全在司法系統管轄之外並且是有政治工作人員作決定的,對此無法上訴。作為一個嚴厲鎮壓的一部分,從1989年12月到1990年4月200多名僧侶和尼姑遭到驅逐,其中37人被逐出哲蚌寺,80人被逐出恰布桑(Chupsang)尼姑庵和27人被逐出松布色(Shungseb)尼姑庵。
21.例如,嘎魯和恰布桑尼姑庵的尼姑們被告知說,被逐出尼姑庵之後
(A)禁止她們穿袈裟或削發;
(B)禁止她們返回原來的尼姑庵或任何其他尼姑庵;
(C)只有當她們晚上回家時才准許她們在本村的寺廟里禮拜;
(D)禁止她們在別人家里作佛事,盡管似乎允許她們在自己的家里私下念佛;
(E)未得到當地政府代表的准許,不得離開所在的村莊,而旅行許可最多只給15天;
(F)要求她們干農活而不能從事其他類型的工作。
從拉薩周圍地區哲蚌寺、甘丹寺和其他寺廟被驅逐的僧侶親口敘述中詳細瞭解到對宗教和遷徒自由的類似的限制。
22、當地的警察和民政官員掌握著一份”罪名清單”的附本并按指示對被驅逐的僧侶和尼姑的家長也必須簽字保證如果他們的子女再從事獨立活動將追究他們的責任。

“清查”運動

23.1989年10月,自治區政府在全西藏發動了一場對所有被懷疑為持不同政見的西藏人,包括黨員在內進行”清查”的運動。成立了一個稱之為”穩定形勢辦公室”的新部門。它訓練了1,000名調查員並領導這場在各工作單位、居民委員會和工作隊開展的運動。由該辦公室印發的一份通知表明,單憑態度就可以定罪。通知說,凡發現拒絕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指示”或言行上對清查工作表示不滿”的人必須立即上報上級部門或”穩定形勢辦公室”。
24、”清查”運動是清洗中國民主運動支持者的運動的一部分。然而,在西藏這場運動的重點是對獨立同情的工作人員和黨員幹部。1991年4月6日,1名在西藏自治區政府擔任電子技術人員的25歲的西藏人,格瑪丹增被開除公職,據報告說是因為他的媽媽,44歲的納加望尤東參加獨立活動在塔布齊(Drapchi)監獄服刑6年。1991年10月8日官方出版物《西藏日報》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正在重新開展一場針對持不同政見和擁護獨立觀點的黨員和幹部的清查運動。

結論

25、本文件中所述機構之工作單位、居民委員會、工作隊、學校和治保委員會等,試圖讓市民保證服從政府和共產黨的政策。因此這些組織表面上憑借著司法和司法外的制裁手段發揮著一種教育作用,但實際上卻充當國家機構,目的是威懾、監視和懲罰反對政府和共產黨的人。西藏的這些機構是壓制表達不同政見(哪怕是和平表達)的戰略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這些機構的活動直接或間接地侵犯了西藏人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言論、結社、示威、宗教自由、接受和傳播信息的權利。

7.屬於少數者權利小組:”從西藏的情形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在中國的行使情況:

(本文所引的經濟統計數據摘自 Wang Xiaoqiang、Bai Nanfeng、Wang Danu、Tseten Wangchuk、A.Tom Grunfeld、Guan Puran、Li Zhuqing 等人的文章以及《1988年中國人口》西藏分冊。)

1、在本文中,屬於少數者權利小組主要想從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角度來論述西藏的局勢。西藏公民和政治權利遭受侵犯的情況已有廣泛的報導,但這即使對最順從最有特權的西藏人來說,也只是普遍存在於日常生活中違反公民和政治權利形勢的較明顯方面。三、四十年來加強給西藏的外來模式造成了結構失調,使西藏的自然經濟、社會和政治文化發展受到阻礙。西藏是一個在經濟上自給自足,擁有自己的精深文化和正統傳統的民族和社會,但它幾乎完全淪落到依賴來自數千里外的民族作出決定的境地,該外來民族之傳統、價值觀念、目標和願望又與它自己的有別,可他們為了生存而不得不接受和遵守這些外來的模式。
2、”幹部、委員會、生產單位等等的制度仍然在許多方面控制著普通西藏人的生活。必須記住,這種制度不是他們自己設計的,而是從外面強加給他們的。西藏與其說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生產性社會,倒不如說是在很大程度上”受支配的”社會,其政府和軍事活動的負擔異常沉重(中國人自己承認的)”。
3、撇開國際法中西藏前地位的未決問題不談,西藏自治區的西藏人絲毫沒有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中規定的自治權,根據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區應享受以下權利:中央政府的法令和條例可根據當地條件加以變通;自治區可使用自己的語言、培養當地幹部、在經濟事務中有最後的發言權、有自己的財政管理機構、草擬自己的教育政策、管理當地公共安全局和武裝警察、並控制流動人口(暫居者和移居者)。
4、西藏自治區的行政部門全部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西藏自治區工農業總產值可與中國的一個大城市媲美,但其行政管理是由許許多多的委員會、部局和外來進行的,總共有62個,相當於中國的一個省。在認為西藏自治區的產值增加了四倍之時,行政費用卻增加了十倍。行政管理工作以漢語為主,這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2和21條,因為這種做法剝奪了90%以上不懂漢語的西藏人的參與權。(以上和以下的情況也可適用於西藏以外的地區,但由於缺乏這些地區的精確數據,本文只限於西藏自治區或大約一半的西藏地區。)
5、雖然行政結構的工作人員中西藏人在不斷增加,但這只是近期的事。胡耀邦`1980年訪問西藏時指出:”在完全依靠中國支持的漢族幹部手中,由於強制集體化,當地經濟陷於崩潰,西藏人的士氣喪盡,基礎結構少得可憐”。據說到1991年為止,西藏自治區幹部中有66%是西藏人,但這並不能保證真正的權利轉移(第21條)。中國各自治區的自主性只是共產黨的說詞。中國的任何自治區沒有一個是真正的自治區。廈門等普通特別經濟區事實上比西藏具有更大的自主性,深圳和蛇口這兩個重要的特別經濟區的自主地位遠遠大於西藏,以上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副委員長的兒子阿沛.晉美作為中國教育出來的人類學家所作的坦率評價。他又指出:”談到西藏地方政府中對中央政策的否決,……從來沒有一個地方政府的官員敢於行使這一權力。”班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高級藏族官員曾在中國人大正式會議上指出:”我們不是不會行使權力,而是我們一直沒有取得任何權力。”
6、強加外來制度的同時也涌入了大批屬於該制度的人,他們在住房、就業、教育、醫療和其他社會服務方面享有優先權,違反了第22、23、25和26條。”(A)完全漢族化的社會被搬進這一地區,而且完全與西藏社會隔絕。……這種漢族社會由漢族人自己提供服務。對這些人來說,西藏人根本不存在。”對於不存在的人來說,工作難以找到。拉薩的新居民違反第13條,非常嚴格地管制當地西藏人的涌入,而對漢族移居者和暫居者則采取寬容態度,因為他們被認為能帶來進步。
7、如果我們檢查一下外來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模式是否真正帶來繁榮,注意以下事實是能說明問題的:”1951年至1961年期間西藏企業一直是贏利的……,但1961年後,企業開始出現虧蝕,赤字急劇上升,年上升率為12.77%,沒有出現回升。標誌陷入赤字的轉折點正好是1960年,當時,主要受市場調節的西藏企業被該造,全部被納入”大鍋飯”制度”。這是完全由漢族控制的第一年,1959年西藏政府經過九年的艱難共處後,被迫流亡。
8、從此,國家投資按指數增加。政府補貼從50年代(當時西藏政府仍在位)工農業總產值為30%,經幾十年的漢族完全控制,80年代上升到98%。1983年,西藏人均工農業產值為364元,而同年北京提供的人均補貼達357元,為當地產值的98%。”……這一產值數主要是由政府補貼而產生。”《中國日報》1991年8月27日引述說:一名西藏自治區官員宣布了一項十億元的計劃,這是為了滿足70%的糧食要求。1950年前,西藏不僅自給自足,而且還被公認擁有相當大的糧食儲備。
9、補貼是如何使用的?”中央政府提供的大部分資金被用於支付從全國其他地區購買物品。”送給西藏的錢又回到中國。中國經濟得到好處一目了然;西藏是否得到相應的好處?雖然農業產量據說增加了89%,耕地面積增加了40%,但也許這樣說較安全:即對生活在小村莊的普通西藏農民來說,1950年以來的糧食供應僅僅略有增加。”自佔領以來,新的城市經濟和老的農村經濟似乎相互分離。有些觀察員說,這兩個社會幾乎沒有共同的語言,相互作用微乎甚微,很少有例外,而且只限於正式場合。
10.”任何發展活動的關鍵問題必須是:”它如何影響人民的生活?”除軍人外,中國的官員、”專家和專業人員”、商人、店主、工人和小販大多生活在城市地區,而西藏人則大多數是農業和遊牧民。1987年,居住在農村地區的西藏人有近90%人口的年收入只有367元,而同年中國農民的平均收入為782元。據說,正式搬遷到西藏的中國人中足有98%的人在國營企業工作,這些企業1985年的平均工資為2143元,比中國的平均工資高出87%(1442元)。
11、然而,國家補貼被指定用於城市居民,”15%的非農業人口占商品消費總額70%。而且該地區上市的絕大多數商品是從外面買來的。……非農業人口的虧空必須從國庫中支應,……單就這一項,就要在每名非農業人口身上花費320元,而花在每名農業人口身上的為11元,前者為後者的29倍。”許多錢花在上述非生產性的官僚機構上。”在拉薩,各官僚機構辦公室和大會堂的平均面積是全中國最大的。”
12、在城鎮,工廠,公用事業和辦事機構人員臃腫。據一些人士說,這是故意的,”目的是為漢族移居者就業市場,而漢族移居者是稀釋西藏社會結構、幫助維護漢族秩序所必須的”;還有人說,這是必要的,因為”在西藏,一個工作單位總是有足足四分之一的人在中國度假”。例如,一家發電量如西藏Naching電廠的中國發電廠雇40人,而Naching則雇300人。
13、雖說確有一些極稱職的漢族人被送往西藏,一些個人也被認為是真正為他人著想,並富有獻身精神的,但不能說大多數移居者都這樣。班禪喇嘛在1987年對這一現實作評論時說:”在西藏養一名漢族人的費用等於在中國養四人的費用。為何西藏應化錢養他們?……由於輸送大量無用之人的政策,西藏受害非淺。”
14、有關經濟的決定不是根據西藏的實際需要或潛力,或西藏人表示的願望來制訂,而是按照中國共產黨的意識形態確定的优先次序來制訂。”在拉薩和昌都建起了玻璃廠和化工廠。幾年內浪費了1500萬元。”花費478萬元營建的向陽煤礦根本不出煤,礦工只得靠牛糞作燃料”,在西藏建造的小水電廠有15%運轉不靈,23%不得不廢棄。單在日喀則地區,就有40%不能使用。
15、有些不經濟工業的運轉顯然使中國付出巨大的代價。”著名的林芝紡織廠……有20種產品,只有7種贏利………。如取消羊毛統一購銷制度,並以市場價格購買原材料,那麼,這家紡織廠立即會損失3百萬元。若取消對木材的價格管制,林業實行責任制,那麼,這家日燒柴量26立方米,而且在電影和雜誌中突出宣傳,代表西藏新面貌的紡織廠將完全關閉。”
16、補貼的另一用途是壓低漢族人的主食,即大米和小麥的價格。1985年至86年冬天,從四川的漢族農民手中買進0.90元一公斤的大米,在西藏自治區以每公斤0.40元的價格出售。購進小麥每公斤1.12到1.26元,出售價為0.44至0,48元。西藏窮人的主食,即大麥,顯然只得自己找出路。每公斤為0.76元。事實上,這種情況還有另一面,即農民必須向國家銷售的數額。大麥的購價是每公斤0.35元,向西藏公眾的售價是0.80元。西藏人的另一種主食,黃油,從遊牧民手中買來是每公斤1.60元到2.00元,而在市場上的售價是每公斤16.00元。
17.藥用植物和其他珍貴自然產品必須以大大低於市場價值的固定價格出售給政府。據可靠報導,供應者必須完成各項定額,否則要罰款。若私下出售,就斥之為”黑市交易”,并受到告發。伐木隊滿山遍野砍伐,但只將最靠近路邊的原木運走,據說他們所留下的木材也會出現同樣的情況。若一名西藏人拿了留下的木材被抓住,就是”盜竊國家財產”。
18、盡管官方聲稱自1980年起西藏自治區享受免稅,但西藏人付著高昂、而且往往是任意課征的稅。一名流亡西藏人說:”有兩個辦公室發布營業證。名譽上,你付申報的銷售利潤額的30%,但實際上,他們隨意收稅。”有一個人被迫丟掉自己的商店,離開西藏,因為他的50元基礎稅額突然被平白無故地宣布為500元、然後1500元、3000元、乃至7000元。遊牧民和農民必須以人為的低價根據比例,最多是一半,向國家出售自己的產品。
19、遊牧民也缺乏公眾參與。盡管1959年發生的”痛苦變化”,他們仍然”因沒有競爭對手而繁榮起來。”別人都不能在這麼高的高原上生存下來。盡管他們有著持久管理草原的長期經驗,但政府仍不相信他們的意見。人類學家MelvynGoldsetein說,”盡管遊牧民的畜牧制度歷史悠久,但政府仍認為這種制度導致過渡放牧和環境退化。因而它對有些地區的人均牲畜數作出限制,而在其他地區則強迫定期減少牧民數”。他還說:”我們的研究證實了遊牧民的論點,即政府下令減少Phala的牲畜是沒有道理的。我們沒有發現過渡放牧和牧場退化的證據。保護ChangTang(西藏高原)的獨特環境不僅是中國的問題,而且也是全世界的問題,保護在此居住的土著人民也同等重要。在經歷了文化大革命的劫難後,這些遊牧民的生活方式卻由於以錯誤的證據和有缺陷的假設為根據的現代保護和發展概念而遭到破壞,這確實是荒唐的事。”
20.具有嚴重生態影響的大規模項目盡管西藏高級官員明確表示公開反對,但仍照常進行。將稱之為”翠湖”(TurguoiseLake)的YamdrokTso湖湖水排放到藏布江的工程項目被班禪喇嘛否決,他屢次宣布,抽干湖水會對周圍的遊牧場造成要不得的環境損害,該湖是西藏人的圣地,具有內在的價值。工程被制止了,但北京的一份出版物最近刊登了一篇文章,說他”改變了主意”,事實上,1989年1月他去逝後,工程立即上馬。
21、文化差異反映在中國模式的高人一等和西藏的一切都低級”落後”(第12條)。”最近(1987年),故意刊登……的一則故事……對西藏人進行嘲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西藏最高級官員反對將其用作電影劇本,但”沒有反應。這部影片反而榮獲一等獎。”在”保護”民間藝術機構工作的西藏人必須為老曲調譜寫和傳播政治上正確的新詞。西藏的許多音樂和戲劇都染上了濃重的漢族特色(第27條)。
22、為西藏人制定的教育標準反映了不正常的社會情況。荒唐的是,西藏人要等到安置好移居者的兒童後才能被較好的學校錄取。,然後產生了語言問題:他們可以上低一等的學校,這類學校教一些藏語和漢語,但不教英語;或者,如果能保證錄取的話,可上用漢語教學的學校,這類學校的教育水平要高得多,但只象征性地教一點藏語。這也將意味著與母語是漢語的兒童競爭。一些西藏父母最初爭相將自己的孩子送入較好的學校,但中國大學或學院錄取的都是漢族畢業生以及平均分數比漢族學生低的藏族高級官員的孩子,因而許多藏族父母改變了注意。他們作出犧牲,使自己的孩子背井離鄉,現在有2,000多名兒童在印度的藏語學校學習。
23、將漢族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強加於人是一種有害無益的做法。西藏人要是拒絕調適,就只好斗爭或逃亡。和平抗議(第19條)遭到殘酷鎮壓,違反了第7至第12條。相當多的西藏人企圖越過邊界到尼泊爾。成功者約300名。那些不那麼幸運的人在邊界前被趕回。最不幸者估計每月有40至50名,他們在尼泊爾被警察抓住,賣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邊衛兵,違反了第13和14條。
24、一般來說,中國改變了西藏社會和民族的努力都沒有使雙方滿意。中國人認為西藏人不領情,忘恩負義;至於西藏人,《1991年澳大利亞政府人權代表團報告》說,”與政府沒有關係的西藏人絕大多數反對漢人治藏,他們謀求獨立,爭取達賴喇嘛的回來,他們毫不含糊的說沒有宗教自由及公民和政治權利,還說沒有公正、得不到教育、沒有就業和言論自由,並在移徒方面受到限制。他們聲稱,西藏的文化和宗教正在逐漸被十足的漢族影響所淹沒。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