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黎明:
一九五○年一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奉命進軍西藏,十月強渡金沙江,迅速殲滅了糾集在昌都一帶的藏軍主力,大有直搗拉薩之勢。次年春,攝政王達扎退位,年僅十六歲的第十四世達賴喇嘛提前親政,並委任阿沛.阿旺晉美率領一個西藏代表團前赴北京談判。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藏雙方全權代表在北京簽署了一項和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全約包括一個引言和正約;正約總共十七條,(1)以又稱為〈十七條協議〉。
在漫長的中國關係史上,<十七條協議>是八二一年唐蕃會盟碑以來最重要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雙邊條約;然而時隔一千多年的這兩個條約卻有著天壤之別。唐蕃會盟碑標誌著西藏的獨立和強大,它寫道﹕『今蕃漢兩國,所受見管本界,界以東悉為大唐國境,已西盡是大蕃境土,彼此不為寇,不舉兵,不相侵……』,充分說明吐蕃和唐朝是分庭抗禮的兩個國家。
但是在一九五一年的,<十七條協議>中,『大蕃』降格為『西藏地方政府』,而『大唐』則升級為『中央人民政府』,西藏對中國的從屬或中國對西藏的主權關係一目了然;這種關係在<十七條協議>中有下列具體的規定﹕『西藏人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第一條);『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的一部分』(第八條);『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一切涉外事宜,並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鄰邦和平相處,建立和發展公平的通商貿易關係』(第十四條)。
〈十七條協議〉一方面明確中國對西藏的充分主權,另一方面也明確了西藏的高度自治權。它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第三條);『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第四條);『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第十一條);此外還有維護班禪喇嘛的固有地位和職權(第五條)以及保證宗教自由(第七條)等條款。
從技術的角度看,〈十七條協議〉存在著若干缺陷。首先,其前言過於冗長,與正約相比,給人以頭重腳輕之感;而且其中充塞著宣傳或說教,似是而非。試舉一例,它譴責以往中國歷屆政府的對藏政策說﹕『國民黨反動政府對於西藏民族,則和以前的反動政府一樣,繼續行使其民族的壓迫和民族離間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內部發生了分裂和不團結。』這完全不符合歷史史實。研究西藏近代史,很容易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自清末以來,中國歷屆政府對藏政策的核心都是主權,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民國推翻了滿清,但一直要求繼承滿清在西藏的權利;孫中山和袁世凱對內政策大相徑庭,但對藏政策卻不謀而合;蔣介石和毛澤東在權力門爭上是不共戴天的敵人,但在西藏問題上卻堪稱志同道合的戰友﹕一九三四年黃慕松將軍奉命出使西藏,在與拉薩談判過程中,他攤出的底牌是,西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服從中央政府』,『外交,國防,交通和高級官員的任命』統歸中國。而『中央不侵奪(西藏)自治之權,不改變西藏政教制度』。這些條件其實已經定下了基調,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共產黨的〈十七條協議〉抄襲了國民黨的治藏藍圖。事實上,大陸最近出版的有關文章,對民國政府的對藏政策基本上也持肯定態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其次,〈十七條協議〉的正約部分也不十分嚴密,其中的一些條款含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例如,第十五條規定﹕『為保證本協議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員外,盡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員參加工作……』。早在〈十七條協議〉談判期間,西藏代表就爭辯說,這一條與中央不變更西藏的現行製度的條款相抵觸;但懾於中方代表的雷霆震怒,這一辯論沒有繼續下去。又例如,第四條和第五條承諾不變更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固有的地位和職權,並且在第六條中說明它們『係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職權』,但沒有具體解釋當時這些地位和職權的內容。西藏代表本來還可以爭辯說,達賴喇嘛當時的包括指揮藏軍和軍事外交,因而第四條也與第八條和第十四條相沖突。(2)<十七條協議>存在的這些問題,部分可能是協議的起草者故意為之,如其前言對於樹立一個偉大的解放者的形像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可能是當時時間緊迫,來不及仔細推敲。
圍繞<十七條協議>的更加重要且爭論不休的問題是,在它簽署之前中國對西藏擁有主權嗎?西方學者一般認為,一九一二年至一九五一年間西藏享有事實上(defacto)的獨立;而中國學者則多認為在此階段中國在藏主權並未中斷,有人甚至說這種主權有增無減。雖然這兩種觀點都在史料中找到一些證據,但<十七條協議>本身好像在與後一種意見唱對台戲﹕它宣稱西藏回到了祖國的懷抱之中,表明在此之前西藏在祖國的懷抱之外;同樣地,它規定中國對西藏擁有外交和國防權,也表明在此之前這些權利不屬於中國。而且,如果在一九五一年前中國對西藏果真擁有主權,那麼有什麼必要與西藏締結諸如<十七條協議>這樣的東西呢?不妨對照一下清末發生在西藏的一個歷史插曲﹕一九一○年二月,三千名川軍進入拉薩前夕,駐藏幫辦大臣溫宗堯與第十三世達賴喇嘛會晤於布達拉宮並擬訂了一個雙邊協議草案,(3)但是駐藏大臣聯豫堅決反對之,他說﹕『西藏為我屬國,向無立約之例』。此事遂不了了之。後人對聯豫的做法多有微詞。但無論如何應該承認,如果中國在清代對西藏擁有主權(聯豫本人以及幾乎所有的中國學者對此均堅信不疑),那麼聯豫的立場應無可非議。事實上,只有假定一九五一年前中國在西藏沒有主權或至少沒有充分的主權,<十七條協議>的簽署才有意義,否則就是畫蛇添足。如同魚和熊掌不可兼得一樣,中國一貫主權論者(西藏自元朝以來一直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可既歌頌<十七條協議>而同時又強調它簽署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必須在這兩者之間做出選擇,但這實在是個兩難的選擇,因為如果否認中國一九五一年前在西藏的主權,那麼一個偉大的解放者的形象勢必遭到低毀;而如果肯定這種主權,又彷佛在嘲弄毛澤東等人的智力抵不上一個滿清駐藏大臣。
<十七條協議>固然使中國一貫主權論者難堪,但更加使西藏一貫獨立論者(西藏歷來是獨立的國家)尷尬,因為即使一九五一年前西藏享有事實上的甚至完全的獨立,<十七條協議>無疑結束了這一獨立,西藏從此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如果要堅持西藏沒有喪失其獨立,則必須證明<十七條協議>的非法。一種頗為流行的觀點說,藏人當時是在武力威脅下被迫締約,所以<十七條協議>是不平等的也是非法的條約。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廣而言之,在國際關係史上,作為戰爭產物的和約,如經典的<特伐利亞條約>(一六四八年)、〈維也納條約〉(一八一五年)、<凡爾賽和約>(一九一九年)等,對於戰敗國而言都是在武力威脅下簽署的,也都是不平等的,但是很少有人因此而對它們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退而言之,如果武力威脅下而簽署的條約非法,那麼在同樣的標準下,不但<十七條協議>是非法的,而且一八五六年<西藏與尼泊爾條約>以及一九○四年的<英藏條約>也都是非法的。但是西藏一貫獨立論者在描述西藏的歷史和法律地位時往往使用雙重標準﹕一方面他們毫不猶豫地指責武力威脅下的<十七條協議>為非法,另一方面卻認可同樣在武力威脅下的<西藏和尼泊爾條約>和<英藏條約>的合法性,並且堂堂正正地用這兩個條約作為西藏有權簽署國際條約,從而具有獨立的國際人格的重要證據。如果擯棄雙重標準,那麼結論應該是也只能是﹕上述三個條約要麼都非法要麼都合法。但是這對他們也是個兩難選擇,因為如果它們都非法,那麼西藏在歷史上就缺少或減少了其獨立的重要證據;如果都合法,那麼<十七條協議>毫無疑問地意味著這種獨立的終結。
事實上,<十七條協議>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北京和拉薩相互妥協的結果﹕拉薩放棄獨立而保持自治,北京允許西藏自治而滿足於主權的獲得。對於北京而言,建立或者恢復中國在西藏的主權,是解決西藏問題的當務之急。自辛亥革命爆發而西藏脫離中國的控制後,雖然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一再聲明中國對西藏擁有主權五族共和,但這主要是紙上談兵而已;一九三四年黃慕松以及一九四○年吳忠信兩次使藏,中國在藏影響有所加強,但是一九四九年『驅漢事件』使民國政府在西藏的多年慘淡經營一夜間化為泡影。而通過<十七條協議>,北京使拉薩在全世界面前正式承認中國的主權,無論如何是件得意之作。而且,鑒於一個新政權建立之初通常所遇到的種種困難,鑒於台灣海峽兩岸的高度敵對局面。特別是鑒於朝鮮戰爭的爆發,盡快以條約的形式了結西藏問題,不但可以避免兩線或三線作戰的窘境,而且可以消除外國勢力(例如美國)幹預西藏的口實,雖然北京當時對於與西藏的締約這一行為本身,以及在協議中所作的讓步,很可能並不滿意。
比之於北京,拉薩更有必要簽訂和約。昌都之戰後,藏軍元氣大傷,無法阻止解放軍的長驅直入;而且西藏國際上也處於獨立無援的狀態,印度冷漠,英國超然,尼泊爾沉默,美國舉棋不定,聯合國對西藏發出的呼籲也置之不理;在這種情況下,拉薩不得不與北京進行和平談判。<十七條協議>公開之時,達賴喇嘛正在亞東,他可以選擇拒絕協議而逃亡印度,或者接受協議而返回拉薩。在有關達賴喇嘛何去何從的激烈辯論中,主和派最後佔據了上風,他們論證說﹕五名西藏談判代表絕不會以整個民族的利益去換取一杯啤酒;現在沒有將來也不會有外國支持西藏;如果達賴喇嘛逃亡外國,也許永遠不能返藏,從而無法利用其地位幫助藏人;反之,如果接受<十七條協議>,西藏的行政權仍然屬於達賴喇嘛。最後達賴喇嘛返回拉薩,並致函毛澤東,表示樂意接受既成事實。達賴喇嘛事後解釋道,他當時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西藏免遭徹底的破壞。
在討論<十七條協議>時,人們似乎普遍忽視了重要的一點,既它是北京在『一國兩制』方面的最初嘗試。『對於西藏的現有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的條文,通俗地解釋就是﹕我搞我的新民主主義,你搞你的政教合一制;這和北京在香港問題上所宣布的『我搞我的社會主義,你搞你的資本主義』,或『井水不犯河水』,實在是異曲同工。『一國兩制』現在被歸功於『總建築師』鄧小平的獨家發明,但這個專利權也許應該屬於『偉大舵手』毛澤東,因為嚴格地說,『一國兩制』的首次實施對像不是香港而是西藏。而且,如同鄧小平在香港問題上許諾五十年不變一樣,毛澤東在一九五六年也曾在西藏問題上指示六年不變。香港之五十年不變尚有盼頭,而西藏六年不變則早成書餅﹕一九五九年拉薩事件爆發且達賴喇嘛逃亡印度後,北京在西藏進行了大規模的『平亂』,同時全面展開了『民主改革』,隨後又大搞『一步登天』的人民公社化和『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西藏確實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央不予變更』的西藏現有政治制度『銷聲匿跡』,『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十七條協議>中規定的西藏自治名存實亡。
毫無疑問,一九五九年拉薩事件是<十七條協議>的一個轉折點,其後達賴喇嘛宣布撕毀<十七條協議>,而北京也實際上拋棄了它。締結雙方都指責對方背信棄義,達賴喇嘛稱北京對<十七條協議>一條也沒有遵守,而北京則說西藏分裂主義者無視成約並蓄意謀反。眾所週知,一九五九年拉薩事件的導火線是藏人懷疑解放軍要藉看戲之機綁架達賴喇嘛,所以武裝起來保衛之;當事人之一阿沛.阿旺晉美最近披露,綁架達賴喇嘛一事是子虛烏有。這個證詞應該是可信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北京可以把拉薩事件的責任推個一乾二淨,因為事發的原因至少可追溯到一九五六年前後康區等地的『民主改革』,這導致了當地藏人的暴動,並直接影響到拉薩局勢。無論如何,北京對<十七條協議>的誠意值得懷疑﹕<十七條協議>並未規定協議的期限,所以具有某種永久性。而且第十一條規定只有在西藏人民和西藏領袖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在西藏推行改革,因此,所謂六年不變之說,貌似隨和寬容,實際上是對〈十七條協議〉的藐視和違背,何況就在說六年不變之時,部分藏區已經在變。但是,另一方面,拉薩對<十七條協議>的毀棄以及拉薩事件的爆發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種種跡象表明,如同北京不滿『兩制』即西藏的自治一樣,拉薩也不滿『一國』即中國的主權。解放軍依約進入拉薩後,代理司倫魯康娃和羅桑扎西就籍口供應困難而提出解放軍退出西藏;『人民會議』更喊出『恢復西藏獨立』,『中國人從西藏滾出去』等口號。一九五六年康區的藏人因不滿改革而舉行武裝反抗,其中部分遊擊隊後來進入拉薩;一九五八年山南地區的藏人成立『護教救國軍』。達賴喇嘛為了緩和與北京的關係而做了不少努力,如將兩名代理司倫撤職等,但局勢繼續惡化,時至一九五九年,拉薩和北京的關係沖突終於公開化並兵戎相見。
因此,也許可以推測,對於締約雙方而言,簽署<十七條協議>可能只是一種權宜之計。它們在一九五一年不得已而為之,事過境遷,到一九五九年它們則乘機或公開或隱秘地拋棄之。它們可能都為解除<十七條協議>的束縛而洋洋自得﹕達蘭薩拉(西藏流亡政府所在地)從此可以在理論上否認中國的主權而要求西藏的獨立,北京也可以在實際上收回或減少西藏的自治權,從而隨心所欲地在西藏發號施令。但是被它們誤以為緊箍咒的〈十七條協議〉,也許正是它們的護身符,因為背棄〈十七條協議〉對締約雙方都有害無益。對於北京而言,〈十七條協議〉的障礙既除,橫行全中國的毛澤東的極左路線在西藏也通行無阻,這『給民族關係和民族團結造成了巨大的創傷』,如北京的民族事務權威江平坦誠的那樣。北京為建設西藏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藏人似乎不買賬,至少可以說,藏人人心所向還是活佛達賴喇嘛,而不是『救星』共產黨;事實上,西藏不但是北京的一個沉重的財政負擔,而且更是一個巨大的政治包袱,甚至是一個隨時都會爆炸的火藥桶。當然,受到直接損害的還是西藏,許多藏人遭到殺害和囚禁,大量寺院被毀……。阿沛.阿旺晉美曾含蓄地批評說﹕『但反過來想一想,一九五六年,中央已宣布了六年不改的方針,如果認真執行這條方針,不搞叛亂,到文化大革命時,整個西藏可能還沒有全部進行民主改革(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西藏未進行民主改革的邊境地區沒有搞文化大革命),這樣整個西藏也就沒有進行文化大革命的條件,那麼西藏寺院以及其它方面遭到的破壞也就無從而來。』
總之,拋棄〈十七條協議〉並未解決西藏問題;相反,西藏問題變得嚴重化和國際化。所以,隨著毛澤東時代的結束和以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為標誌的鄧小平時代的開始。北京與達蘭薩拉的接觸和談判也揭開了序幕。至今為止,長達十數年的談判可謂柳暗花明,波瀾起伏﹕忽而合作代替了對抗,忽而謾罵淹沒了對話。雙方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如胡耀邦在一九八一年的〈對待達賴喇嘛的五條方針〉以及達賴喇嘛在一九八八年發表的〈斯特拉斯堡講話〉,但這些建議都遭到對方的拒絕。在漫長的談判過程中,似乎沒有一方提到過〈十七條協議〉,然而我們不妨根據〈十七條協議〉對上述建議作一分析。
〈斯特拉斯堡講話〉的內容主要有﹕西藏全境,根據經過人民同意的法律,成為一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相聯係的自治民主實體;中華人民共和國仍然可以繼續負責西藏的外交政策;但是西藏政府應該通過自治的外事局發展和保持在宗教、通商等方面的非政治對外關係;應該召開一個地區性和平會議來保證西藏將通過非軍事化和中立化而成為一個真正的和平庇護聖地,在此之前中國可以享有在西藏保持有限數量的軍事設施的權利,這項設施必須完全用於防衛目的;西藏要有一個民主制政府,它將擁有決定同西藏和藏人有關的一切事務的權利;政府應該有一名民選的首席行政官,三權分離,首都設在拉薩;保證言論,集會,特別是宗教自由;西藏的社會和經濟制度應該根據西藏人民的願望來決定;保護生態平衡,禁止核武器製造和試驗,把西藏變成地球上最大的自然保護區;中國政府必須終止在西藏對人權的侵犯,並放棄其移民政策。達賴喇嘛強調指出,不管同中國人的談判結果如何,西藏人民本身應該是具有最後決定權的權威;因此,任何建議將包括一個可以用全民投票複決的方式來確定西藏人民願望的完整的程序計劃。
〈斯特拉斯堡講話〉發表後引起反應具有戲劇性﹕一些主張獨立的藏人指責這是達賴喇嘛的外國顧問捉刀代筆,(4)意在出賣西藏的主權和獨立;而北京的有關人士則將它詮釋為西藏獨立宣言。北京肯定誤解了<斯特拉斯堡講話>,而沒有看出它與<十七條協議>的若干相通之處。在<斯特拉斯堡講話>中,達賴喇嘛實際上承諾在現階段由北京負責西藏的外交和國防,這應該意味著承認中國的主權。他所要求的是西藏真正的自治,而這種要求似乎也沒有超出北京在<十七條協議>中的有關許諾;甚至西藏政府應該是個民主政府,以及人民的意志是最高的權威等,也讓人依稀想起<十七條協議>的第十一條。當然,<斯特拉斯堡講話>並未像<十七條協議>那樣明確地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而且對國防權加以某種限制;此外,<斯特拉斯堡講話>比<十七條協議>多了一些新內容,如環境保護,人權和移民等。但是,<斯特拉斯堡講話>僅僅是個談判的基礎,而談判則意味著妥協,所以西藏流亡政府與北京經過談判而達成一個類似於<十七條協議>的新的雙邊協議,並不是沒有可能的。(5)
所以,藏獨人士反對<斯特拉斯堡講話>似不足為奇,而北京對它一口回絕則令人費解。北京對於西藏問題的基本立場是『除了西藏的完全獨立而外,其它有關西藏的問題都可以協商』(鄧小平語),這完全符合<十七條協議>的精神;但是北京在回答<斯特拉斯堡講話>時卻換了口吻﹕『西藏獨立不行,半獨立不行,任何形式的變相獨立也不行』;這真是一筆糊塗賬,完全獨立,半獨立和某種形式的獨立根本不是一回事。<斯特拉斯堡講話>當然與胡耀邦的<五條方針>差距很大,但是<五條方針>與<十七條協議>差距更大。<五條方針>的主要內容有﹕歡迎達賴喇嘛任何時候回國,但他必須居住在北京,可以定期返回西藏視察(第三條);達賴喇嘛回國後,其政治及經濟特權與一九五九年前相同,同時可擔任人大副委員長或政協副主席(第四條)。就現狀而言,<五條方針>是北京對達蘭薩拉作出的某種讓步;然而與<十七條協議>相比,這種讓步就像在開玩笑。達賴喇嘛個人的地位僅僅是<十七條協議>有關西藏的自治規定的部分而非全部,而且在這個問題上<五條方針>的第三條和第四條也不可思議地相互矛盾,因為在一九五九年前達賴喇嘛的政治地位是西藏無可爭辯的政治宗教領袖,而不是架空在北京做個什麼副委員長或副主席。在北京『一切向前看』的口號感召下,很可能忘記了歷史,也忘記<十七條協議>的內容,(6)否則就不能解釋它何以一本正經地拋出相互矛盾且遠離<十七條協議>的<五條方針>,同時又義無反顧地拒絕了與<十七條協議>大同小異的<斯特拉斯堡講話>,雖然它對西藏的和平解放以及其<十七條協議>的簽署不時地慶祝一番。
對<十七條協議>患有健忘症的不止是北京;達蘭薩拉可能也不例外﹕它在拒絕〈五條方針〉時強調了解決西藏問題並不只涉及達賴喇嘛個人地位,但似乎沒有爭辯一九五九年前或在<十七條協議>中達賴喇嘛的地位究竟是什麼;它亦曾提出在西藏實施『一國兩制』,但並未引經據典地說明在<十七條協議>中已經有這方面的有關規定;更重要的是,達蘭薩拉雖然在一九五九年公開撕毀了<十七條協議>,但<斯特拉斯堡講話>卻表明它不知不覺地接近了其基本立場。如果達蘭薩拉真的敵視而北京亦真的青睞<十七條協議>,那麼前者提出而後者拒絕<斯特拉斯堡講話>就顯得莫名其妙,唯一可能的解釋是它們都忘記了<十七條協議>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們不妨做一個大膽的假設﹕如果達蘭薩拉提出回到<十七條協議>或以它為基礎進行談判,北京還會斷然拒絕嗎?或者如果北京提出同樣的要求,達蘭薩拉會欣然接受嗎?換言之,<十七條協議>可以構成雙方達成新的歷史性妥協的一個有效的談判基礎嗎?
這種假設也許並非異想天開或癡人說夢。依筆者之愚見,無論對於達蘭薩拉還是對於北京,回到<十七條協議>都是利大於弊的明智之舉。對於達蘭薩拉而言,如果在一九五一年它接受<十七條協議>是有所失,那麼現在回到<十七條協議>則是有所得;當初它同意接受<十七條協議>是為了不讓西藏遭受徹底的破壞,而現在回到<十七條協議>同樣有益於造福西藏人民。無論如何,達蘭薩拉現在手中的籌碼——國際輿論的廣泛同情和西藏境內藏人的不滿——並不足以向北京要求比<十七條協議>更多的東西﹕因為一方面世界上沒有國家否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更不會有任何國家在軍事上或外交上支持西藏獨立;輿論的同情終歸是口惠而實不至;另一方面,北京有強大的實力控制西藏並平息任何形式的藏人的反抗活動,加劇對抗只會增加藏人無謂的流血和犧牲,而且不符合達賴喇嘛一貫倡導的『和平非暴力』的原則。應當看到,達蘭薩拉曾要求過的『一國兩制』以及<斯特拉斯堡講話>在<十七條協議>都可找到根據,而回到<十七條協議>,達賴喇嘛十分關心的西藏人權問題,宗教自由問題乃至於移民問題都可得到徹底或部分的解決。而且,雖然達蘭薩拉會公開宣布撕毀了<十七條協議>,但是從未承認是自己主動地廢約,而是說北京全面違約而使<十七條協議>成為一紙空文,所以沒有什麼理由拒絕回到<十七條協議>。當然,公開同意甚至主動要求回到<十七條協議>,會使達蘭薩拉丟點面子,但是以一點面子換取若干實質性的利益,何樂而不為?
另一方面,北京似乎也有必要回到<十七條協議>。北京反對西藏獨立而同意西藏自治,這完全符合<十七條協議>的精神,何況它從未表示過廢除<十七條協議>,回到<十七條協議>可謂名正言順;回到<十七條協議>而真正讓藏人治藏,北京肯定可以迴避大傷腦筋的藏人的示威遊行活動,甚至可以減少對西藏的大量投資從而減輕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而且,不必擔心藏人獨立,既然在一九五一年西藏擁有軍隊時北京有辦法讓拉薩放棄獨立,回到<十七條協議>藏人並無一兵一卒,北京何患之有?鄧小平曾說﹕『有人想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把西藏拿過去,我看他們沒有這個本事』;的確,如果中國內部安定,誰都無法分裂西藏。雖然假使出現辛亥革命那樣的形勢又是另一回事,回不回到<十七條協議>都一樣。北京特別要注意到,從長遠的觀點看。回到<十七條協議>,給予西藏以真正的自治並在西藏繼續實行『一國兩制』,不但可以較為順利的解決西藏問題,而且將良性地影響到香港問題及台灣問題的解決。當然,回到<十七條協議>意味著北京將出讓不少已經到手的權益,但是以小失而換取大得,何樂而不為?
行文至此,筆者想起一個著名的禪宗故事﹕一鰥夫某日回家,驚見其宅被焚,灰燼中橫一焦屍,他深信焦屍就是其相依為命的兒子,遂嚎啕大哭,並把焦屍裝入於一個布袋,晝夜不離其身;其實他的兒子並沒有燒死,而是被焚屋之盜劫入山中為寇;一日,兒子逃出盜手,半夜叩門,喊道『爹,兒子回來了』。但是鰥夫不為所動,躺在床上回答說『開什麼玩笑,我的兒子不在人世已經很久了。』兒子無奈,只得離去,鰥夫遂永失其子。<十七條協議>彷彿這個故事中似死而未死的兒子,也許在一九五九年拉薩事件的熊熊烈火中它並未一命嗚呼,也許夜月之下正傳來它急促的敲門聲——筆者希望本文是其中的一聲,即使是微弱的或者是刺耳的一聲——,<十七條協議>的父親們為什麼不打開大門探個真偽,或至少掀開窗簾窺個虛實呢?
注釋﹕
- 據說在正約之外,尚有三個另議專條,或秘密條款﹕第一關於藏軍和藏警,即拉薩可暫時保留三千藏軍,並且由藏警維持地方治安;第二關於達賴喇嘛的地位,即如果他流亡外國,〈十七條協議〉依然有效,而一旦他返回,即可恢復其固有的職權地位;第三關於如何取消西藏貨幣。總的說來,這些秘密條款似無關宏旨。
- 因此,<十七條協議>中的個別條款需要重新加以修正,比如說,第四條不妨改寫為﹕『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除本約第十五條規定以外,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除本約第八條和第十四條已經出讓者外,中央亦不予變更』。這並不違背<十七條協議>的基本精神——中國主權和西藏自治。
- 一九一○年協議草案主要內容,據當時的《東方雜誌》載﹕『達賴面允三事,將各處阻兵番眾,立即調回;渥荷朝廷封賞,諮請奏謝;仍尊重聯大臣,一切供應照常規復。溫宗堯也面允四事,川兵到日,必自申明紀律,維持安寧秩序,不致騷擾地方,諸事均和平辦理;達賴固有教權,不加侵損;絕不殺害喇嘛,焚毀寺廟』。聯豫除了根據中國和西藏的從屬關係而反對簽約外,還說如果溫宗堯固執己見,不妨以駐藏幫辦大臣的名義簽字,但約中的『和平辦理』四字一定要改為『秉公持平辦理』。這位『旗幟鮮明,立場堅定』的駐藏大臣如果有幸看到<十七條協議>,會發表什麼樣的高見呢?
- 這裡的外國顧問肯定包括了達賴喇嘛的法律顧問範普拉赫;他真是如俗語所說『風箱裡的老鼠,兩頭受氣』;藏人懷疑他有意出賣西藏的主權,而漢人則指責他一心主張西藏的獨立,他在大陸受到口誅筆伐的厚遇,也許僅次於意大利的導演安東尼奧尼。某次他向筆者抱怨說,他的書未經其許可就在大陸被翻譯出版並大段引用,而且譯本也沒有贈送給他一本,實在太不像話,可憐的範普拉赫!
- 由於北京拒絕根據<斯特拉斯堡講話>進行談判,更由於北京六四事件,特別是東歐發生的巨變,達賴喇嘛於一九九一年宣布放棄〈斯特拉斯堡講話〉的立場,而以獨立作為最終訴求。最近西藏流亡政府似乎有意回到〈斯特拉斯堡講話〉的立場,而達賴喇嘛和北京的談判也在隱隱約約,斷斷續續地進行之中。
- 再舉一個類似的例證﹕趙紫陽在一九八七年對美國記者說﹕『有個問題總使我迷惑不解,美國國會中一些經常喊人權的人,為什麼支持在西藏恢復農奴制度?在西藏恢復農奴制度是符合人權的嗎』?這既暴露了趙紫陽對西藏問題的無知,因為達蘭薩拉要在西藏實行的民主制度而非農奴制度,也說明了他對<十七條協議>的健忘,因為即使在西藏恢復農奴制度,這種制度也是在<十七條協議>中承諾『不予變更』的。
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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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含章,《達賴喇嘛》,北京一九八四年
祝啟源,喜饒尼瑪,《中華民國時期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的關係》,北京一九九一年
蒙藏委員會編,《西藏與中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一九九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