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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西藏問題的看法與建議

西藏新闻社记者
11 years ago

文/沈良慶(安徽):

一、解決西藏問題涉及到中國政體和國體的變更

西藏民眾反抗中共當局極權主義和殖民主義暴政的抗暴起義50週年紀念日來臨。這一天本來應該是令中共當局和全體臣民,尤其是藏人和漢人刻骨銘心的日子,應該痛苦感受、認真思索如何妥善解決西藏問題。但是,由於長期的資訊封鎖、欺騙宣傳和強迫洗腦,除了藏區和藏人的屈辱與反抗,中共當局的恐懼與鎮壓,絕大多數漢人意識不到西藏問題的嚴重性,完全不瞭解、不理解或者錯誤地瞭解西藏發生的一切。這給西藏問題的最終解決、民族關係和國家的未來發展埋下了禍根。

值此多事之秋,《北京之春》本著對藏、漢民族關係和多民族國家的未來發展高度負責的精神,組織文章紀念這個錐心刺骨的日子,多少讓人感到一些安慰和希望。但願各方共同努力,發揮足夠的政治智慧和勇氣,找到對藏人漢人和多民族國家的未來發展都有利的解決方法。

作為漢人,我對中共當局的奴役感同身受,能夠理解和同情藏區和藏人的痛苦、屈辱與反抗。但是因對西藏問題缺乏足夠瞭解,長期以來,除了偶爾在一些文章中涉及西藏問題,我很少對這個敏感問題發表看法。這裏的看法與建議僅供讀者參考。

去年3月14日藏區發生大規模抗暴事件並遭到中共當局嚴厲鎮壓後,劉曉波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漢人不自由,藏人無人權。”我完全贊同他的看法。西藏問題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宗教信仰、文化傳承和生活方式在內的一系列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問題,並不是單純的人權問題,甚至主要不是人權問題。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個政治問題,是個與民族關係、民族自決權和民族區域自治糾纏在一起的錯綜複雜的政治問題。要徹底解決西藏問題,徹底解決中共當局和中央政府漠視和​​踐踏藏民族人權,藏區和藏人不斷反抗中共當局極權主義和殖民主義暴政,因為獨立或者高度自治無望而逐漸出現暴力化傾向問題,不僅在民族區域的層面無法解決,依賴中共當局和中央政府層面的讓步政策(無論是出於善意,還是迫於壓力),包括名不副實的所謂民族區域自治、尊重和保護人權,同樣無法解決。

西藏問題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民族關係和民族壓迫問題。西方國家近現代歷史上也存在民族關係和民族壓迫問題,英國的殖民地問題、愛爾蘭問題,美國的少數族裔問題(原居民印地安人、黑人問題)等等。這些國家的現代文明,包括憲政民主和聯邦制的製度安排,為逐漸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一個可能的政治框架,使之翻過了那些黑暗、恥辱和不光彩的頁面。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極權國家,主要由漢人組成的中央政府固然是個不折不扣的壓迫性政權。但是,受到沈重壓迫、剝削與侮辱的, 並不僅僅是包括藏區和藏人在內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漢族聚居地區和漢人同樣受到沈重壓迫、剝削與侮辱。至少在形式上,漢族還少了一點地方自治權。反之,在經濟和計劃生育政策等方面,中共當局為了收買人心並且體現歷史上大漢天子的懷柔政策,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臣民還多了一點津津樂道的優惠政策。這是一種特殊化的、反向歧視性的優惠政策。這種自上而下、強加於漢族和少數民族雙方的優惠政策,不僅對雙方都具有欺騙性和挑撥性,也為極權主義、殖民主義和大漢族主義的​​專斷意志強制提供了道德藉口。我們怎麼能夠幻想中共當局這樣一個連本民族都決不放過的壓迫性政權,能夠放棄對少數民族的壓迫呢?

實際上,要徹底解決西藏問題,不僅涉及到變更中國政體(政治體制)問題,還涉及到變更中國國體(國家體制)問題。

二、實行聯邦制有助於民族自治

很多異議人士都認為,中國能不能實現民主化,是西藏問題(包括新疆、內蒙古等民族自治區域和臺灣問題)能不能得到妥善解決的關鍵。亦即把民主化作為解決西藏問題的前提和基礎。很多人進一步認為,如果實行聯邦制,不僅能夠實現地方自治,解決中央集權帶來的問題,更有助於實現西藏等民族自治區域和臺灣的高度自治,解決國家面臨的統一問題。如果我的理解準確,《零八憲章》中關於未來的民主國家實行聯邦制、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的構想,正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尤其是在雙方(漢族和少數民族、大陸和臺灣)自願的基礎上,用和平手段實現國家統一。中共當局因為“中華聯邦共和國”的提法有危害國家統一、分裂祖國嫌疑而抓捕劉曉波,簡直是狗咬呂洞賓、不識好人心,太愚蠢、顢頇、不可理喻。如果因為私心自用,妄圖維護自己的權力壟斷地位和非法利益而欲加之罪,那又另當別論了。儘管我對《零八憲章》的政策意識有些異議,卻完全同意它的烏托邦理想,如實行憲政民主和聯邦制、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的構想。就此而言,如果說劉曉波的言論有危害國家統一、分裂祖國嫌疑,那麼,我願意和他分擔共同的犯罪嫌疑。 1997年“六四”前夕,我在寫給中共當局的要求解決六四問題、實行政治體制改革公開信中,就提出過實行聯邦制的訴求。這封信通過中國人權公開發佈後,刊登在當年7月號《北京之春》雜誌上。

聯邦是由若干國家組成的主權國家聯盟。根據聯邦政府和加盟邦國(有的譯為州)之間的權力分配,可以分為緊密型和鬆散型兩大類。廣義的聯邦將兩者都包括在 內。狹義的專指緊密型聯邦,更強調聯邦政府的最高權力(如美國)。鬆散型的則稱為邦聯,更強調成員國的獨立(如瑞士、歐盟)。為了避免誤會,人們通常使用狹義的聯邦概念(如《零八憲章》),此處亦然。考慮到篇幅關係,我不能進一步討論聯邦制的起源,內涵與外延,類型與功能。祇能簡​​單指出聯邦制原則的實質是既要實行聯合(使分散的政治單位聯合起來),又要實行分權(使每個政治單位保持基本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在組織原則上,單一制國家實行中央化原則,國家主權屬於中央政府。聯邦制國家實行基層化原則,國家主權本來屬於加盟的每個邦國,聯邦政府的權力來源於加盟邦國的讓渡。這種基層化原則與民主制的主權在民原則相似。一個國家究竟選擇聯邦制還是選擇單一制,取決於該國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政治條件等諸多複雜因素。很 難一概而論說哪種國家體制更好。與其說這是好與壞問題,毋寧說是適合與不適合問題。一般而言,聯邦制國家的基層化原則不僅有利於維護每個政治單位的特殊利益,有利於維護個人自由,防止聯邦和中央政府對地方利益和個人自由的侵犯。同時有利於在兼顧每個政治單位特殊利益的基礎上維護整個聯邦的共同利益,使分散的政治單位聯合起來,有利於團結那些因為複雜的歷史、語言、文化、經濟、種族(民族)和政治等因素而有獨立傾向的政治單位。單一制國家固然有利於中央集權,卻不利於維護每個政治單位的特殊利益和個人自由。在一定條件下,容易釀成社會動亂和國家分裂。自由國家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既有憲政民主制的橫向分權, 也有聯邦制的縱向分權。

三、憲政民主、聯邦制與自決權

很多異議人士把實行憲政民主和聯邦制看成是妥善解決西藏等民族自治區域問題和臺灣問題的政治基礎。我完全贊成憲政民主和聯邦制是妥善解決這些問題的必要條件。但是,如果說它們是妥善解決問題的必要且充分條件,認為祇要建立了中華聯邦共和國,一切都會迎刃而解,那就未免太樂觀了。在我看來,這個理想化的政治基礎僅僅為妥善解決民族關係和兩岸關係問題提供了可能性,並不意味著這些問題必然能夠得到妥善解決。如果我們不能未雨綢繆,直面這些問題的複雜和困難,並且具備更多的政治勇氣、智慧和條件,仍然不得不面對一個更加不確定的未來。

為了便於把問題說清楚,我想先解決何謂妥善解決和預設立場問題。所謂妥善解決無非是兩種皆大歡喜的雙贏結局,或者是幾家歡喜幾家愁的單贏結局​​:統一或者獨立。即西藏等民族自治區域和/或臺灣加入中華聯邦共和國或者西藏等民族自治區域和/或臺灣從中華聯邦共和國分裂出去。假如不戴有色眼鏡,首先應該承認一個事實,在目前的資訊條件、歷史背景、價值觀念等約束條件下,大多數漢人、大陸人都有點大一統思想,價值判斷和政治選擇中已經預設了統一立場。不少異議人士也有類似的價值判斷和政治選擇。區別僅僅在於他們對少數民族和臺灣同胞的獨立訴求抱有同情的理解,並反對中共當局對他們的壓迫和威脅,希望能夠在憲政民主和聯邦制的基礎上實現國家統一。一些願意接受獨立結局的異議人士,未必完全沒有大一統思想和統一慾望。他們更可能是出於對少數民族和臺灣同胞獨立訴求的同情、理解和對自決權的尊重,反對中共當局的壓迫和威脅,在沒有更好選擇的情況下,願意接受獨立結局。西藏等民族自治區域和臺灣方面,前者處於中共當局鐵蹄之下,公開表達的資訊受到限制,統一或者獨立的訴求遠沒有臺灣那樣明朗。但有一點很明確:或多或少存在獨立的訴求。即便是達賴喇嘛不謀求獨立的公開表達, 也是約束條件下的政治選擇。如果約束條件發生變化,其政治選擇是否會發生變化,客觀上具有不確定性。這樣說絕對沒有不相信他的意思。如果把機會主義當作中性辭彙,不搞壞的機會主義,並不等於不搞好的機會主義。至於何為好、何為壞,則是相關當事人的價值判斷問題。何況達賴喇嘛的選擇並不等於全體藏人的選擇。儘管他可以代表流亡政府,對國內外藏人有強大的宗教、道德和政治感召力。臺灣方面統派和獨派幾乎勢均力敵。如果沒有武力威脅和政治打壓的約束條件,統派和獨派的比例如何變化也具有不確定性。我在這裏不表明自己對統一和獨立的價值判斷和政治選擇,正是為了能夠客觀地提出供大家思考的問題。

作為政治現實主義者,首先要面對必要條件能否具備的問題。實現民主化並不等於能夠實行聯邦制。一黨專政條件下統治者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獨斷專行,用專斷意志強制實行單一製或者有名無實的聯邦制。民主化條件下,政治家和政治黨派(哪怕是執政者和執政黨)卻不得不考慮選民的政治意願並根據這種意願行事。能否實行聯邦制,並不取決於異議人士一廂情願的良好意願和政治正確觀念,而是取決於中國的歷史背景和未來中國的政治條件,取決於大多數選民是否有實行聯邦制的足夠政治意願。當說到大多數選民的時候,已經涉及到“選民”所指和能指的矛盾問題:指漢族選民,抑或包括西藏等少數民族區域在內的大陸選民,還是進一步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以實現了統一為前提的“全體選民”?即便能夠實行聯邦制,這個預設的統一前提也是有待解決的問題。假如異議人士實行聯邦制的政治意願足夠強大,當然能夠對未來中國的政治選擇產生一定的、甚至是相當大的影響。但異議人士並不等於未來中國的政治家和政治黨派,更不等於未來中國的執政者和執政黨, 並不必然代表大多數漢族選民,遑論包括西藏等少數民族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選民。

這裏涉及一個客觀上躲不開、繞不過的自決權(區域民族自決、居民自決)問題。儘管在主觀上,很多異議人士都試圖避開避開這個令人困擾的尷尬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個話題有分裂之嫌可以置之不論。除此之外,有的是在價值判斷和政治選擇中已經預設了統一立場,不承認其他民族和地區的自決權,或者出於機會主義的策略性考慮(避免開罪少數民族和臺灣同胞)而刻意迴避這個進退兩難問題。有的則在價值判斷和政治選擇中沒有預設立場,基於民主政治和人權原則的徹底性, 原則上認同自決權,卻因為類似的機會主義考慮(害怕開罪有統一意願的人)而刻意迴避這個進退兩難問題。價值判斷和政治選擇截然不同的刻意迴避屬於那種壞的機會主義,不利於同少數民族和臺灣同胞結成廣泛的反抗暴政統一戰線,增加了將來解決問題的難度和不確定性。

自決權問題躲不開、繞不過,並不是因為它明確地寫在聯合國相關文獻中——那畢竟祇是一種缺乏法律權威性和約束力的國際政治道德的宣示。也不是因為它可能會寫進未來的民主中國或者中華聯邦共和國的憲法性文獻中——那畢竟祇是通過法律形式對已經取得勝利的政治意願和鬥爭成果加以確認和固化。我們必須面對現階段和未來的客觀政治環境,它是生死攸關的政治原則問題。

從客觀政治環境看,無論是現階段還是未來,西藏等少數民族和臺灣同胞都會有強烈的自決訴求。儘管這種訴求和結果並不必然指向統一或獨立。毋寧說它是一種要求自己決定前途、命運和生活安排的政治訴求。這既是人類追求自由的天性,也是自由的宿命。如果說統一或獨立是漢人和西藏等少數民族、大陸人和臺灣人的烏托邦理想,自決權就是能夠包容兩種不同烏托邦理想的元烏托邦。假如雙方都能夠以自由看待統一與獨立問題的話。或以為,我們這樣做(指不承認他人、他民族和他地區居民的自決權)是為了他們好。傑佛遜說得好:“民眾是自身利益最好的保險箱。”好與不好祇有自己知道。中共當局聲稱強行代表我們的利益是要“為人民服務”,我們堅決不答應這種霸王硬上弓的代表和服務,渴望能夠自己決定前途、命運和生活安排。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除非我們打算像中共當局那樣,用自己(漢人、大陸人)的專斷意志強迫西藏等少數民族和臺灣同胞放棄自決權。否則,我看不出他們為什麼不追求自決權。那樣做意味著奴役和沒完沒了的抗爭、衝突甚至戰爭。不要以為民主國家內部和民主國家之間不會爆發強烈衝突甚至戰爭。英國與愛爾蘭、美國南北戰爭即為成例。現代政治文明和民主制度安排僅僅是通過開闢公開、合法的政治鬥爭通道?用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解決矛盾衝突提供了更大的現實可能性,而非必然性。除非大家能夠堅持現代政治文明自身的邏輯徹底性,共同遵守憲政民主和聯邦制的基本政治原則和行為規範。

一旦實行憲政民主和聯邦制,客觀上就出現了自決權問題。不管自決權是否寫進民主中國或者中華聯邦共和國的憲法,民主制的主權在民原則和聯邦制的基層化原則都內在地包含了自決權。其實,聯邦概念就是每個政治單位和/或臣民行使自決權的結果:“聯邦是由若干國家組成的主權國家聯盟。”“中華聯邦共和國”的概念、藍圖固然可以由部分政治精英(哪怕是在野的異議人士)提出和設計,中華聯邦共和國注定祇能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沒有主權國家,哪能冒出主權國家聯盟?假如冒出來了,那也是為聯邦制國家。所以說民主化可能會促進國家統一,也可能會促進國家分裂。前者有德國統一、從歐洲經濟共同體到歐洲聯盟的政治實踐為例,後者有前蘇聯集團和蘇聯解體、南斯拉夫聯邦解體和捷克斯洛伐克分治為鑒。我們對此做好了精神準備嗎?

如果以自決權這個元烏托邦為政治基礎,無論是走向統一還是獨立,都可以用和平方式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自決權類似某種貨幣功能:它是能夠通約統一與獨立兩大衝突價值,使兩者俱有可交易性的價值公分母。實行憲政民主和聯邦制僅僅是妥善解決西藏等民族自治區域問題和臺灣問題的必要條件,祇有加上自決權才具備充分條件。

發佈者:北京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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