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流亡藏人社会建立民主制 63 周年纪念日,在这一欢庆之日,噶厦谨代表境内外全体藏人,以身、语、意顶礼感恩圣洁的达赖喇嘛尊者将藏人政治引向民主制度,并向出席集会的瑞典国会代表小组、境内外同胞、以及同情和支持西藏的友人们致以最真诚的问候!
噶厦在前两次的讲话中就已经阐述了达赖喇嘛尊者如何在西藏流亡社会推动和引领人民实现民主化、及其进程、三权分立之民主机制的发展历程等,在此我们将继续回顾藏人行政中央的法制进程。
据说西藏在聂赤赞布时期就产生了“两个协议”和“五条主张”等,到松赞干布时期产生了“十善法”和“十六世俗法”,在赞普王朝时期实施和发展了“古代王法五条”和“古代法律五条”等;到西藏分裂时期,法律略显颓败;萨迦王朝吸收了蒙古法典的精髓;帕竹政权制定“法律十五条”;第悉藏巴时期的“法律十六条”;甘丹颇章政权时期的“法律十三条”等王法、教法与传统法或世俗规范度的以一脉相传。流亡他国后,尊者达赖喇嘛于1963年公布的《西藏民主宪法》(草案)中,改革西藏原有的政治架构,开始推行三权分立、权责平衡的民主制度,同时保留和继承了西藏王法或教法中原有的慈悲、正义、平等、和平非暴力、环境保护等的价值观,同时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和言论、行动与思想等自由为原则,到西元1992年颁布的《流亡藏人宪章》也是根基于民主宪法的基本精神。
在《流亡藏人宪章》颁布之前的1960年至1990年,西藏人民议会的议员依循《西藏民主宪法》的精神,先后召开全民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承担责任、解决民众福利的讨论大会,中央与各社区代表每隔六个月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议,还有每年一度的工作总结会议。公务员选任委员会与选举事务署的章程,还有西藏自由地方小组章程等,在1972年至1974年间制定颁布。在处理重要事务时,由噶厦和西藏人民议会,还有秘书长以上的高层组成的理事会来决定。每隔六个月和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制度是由基层民众广泛参与政府事务的优良传统,这为流亡社会对民主的认知发展,还有实践民主制提供坚实的地基。
西元1990年5月11日至17日间,西藏议员、噶厦的中央和地方公职人员、所属区域和各教派代表、六大非官方团体代表、地方民众代表、从西藏新抵达印度的流亡藏人代表等369名人士在藏人行政中央所在地召开特别大会。在会议上,尊者达赖喇嘛认命了五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小组,并宣布解散当时的噶厦和西藏人民议会,同时提出了增加议员人数、部长和首席部长(噶伦赤巴)经由选举产生、建立法院等建议,大会投票产生了三名部长,得票率均超过70%。同时通过了西藏三区议员各十名、各教派议员各两名、直接任命议员三名,以及成立法院等14条决议案。
第十一届人民议会被托付予宪法起草的重任,1991年5月30日议员和宪法起草小组共同探讨了宪法草案事项。 31日选出代理正、副议长,并制定了西藏人民议会的会议规则和工作纲领;6月3日至13日间讨论宪章细则,14日经全部议员签名通过;1991年6月28日报请达赖喇嘛尊者签名批准。
回顾过去的三十多年,共修订《宪章》35次,其中超过85%的章节内容是关于噶厦和西藏人民议会、最高法院等三权分立之相关负责人的选举资历、产生方式、职责等内容,其中与噶厦相关内容的修订有15次,2011年后修订了6次。
回顾立法成果,《宪章》通过后的两年内颁布了11条法规,如西藏人民议会规则和工作条例、西藏人民议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条例、藏人行政中央的管理条例、公务员选任委员会工作条例、流亡藏人之公款筹集、年度预算、钱财和帐单的管理条例、西藏自由运动地方小组工作条例、流亡藏人自愿纳税和其他收款的收支律文。流亡藏人审计署的工作条例、西藏人民议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藏人行政中央公职人员住房和退休住房分配工作条例、藏人行政中央公职人员特殊贡献奖工作条例等等。西元1995年至2015年的二十年间,颁布了关于高层权益的六条条例在内的15项规章,例如西藏人民议会办公楼律文(1995)、西藏人民议会议长基金会章程(1992)、流亡藏人选举章程(2000)、藏医药学委员会律文(2003)、各法官和议员、司政和噶伦、三个独立机构的主管和议长等人的工资、出差补助和权利六条章程(2004) 、流亡藏人各社区土地和房屋管理和使用章程(2005)、流亡藏人宗教部的章程(2009)、地方代表成员日常事务和权利章程(2010)、捐款收集章程(2011)西藏人民议会在外议员公务章程(2015)。西元2015年之后并未颁布新的法规。
在以上法规中,流亡藏人宗教部的律文未能实施,还有个别章程在落实后按需求职权和功能逐步淡化。
细观各法规修订次数,公务员选任委员会的章程被修订26次、流亡藏人选举章程被修订20次、公职人员住房和退休住房规章被修订19次。十六届噶厦上任至今对公职人员人事安排做出改动,完善了特别任命的条件该法案提交西藏人民议会并已通过。还有为了完善全体公职人员框架、公职人员权益平等化,将于西藏人民议会大会上提交修订公职人员选任委员会规章的法案。围绕《流亡藏人宪章》各章节的修订,正在研究选举章程的程式和工作。改善最低级别公职人员住房条件,关于退休人员住房分配不引起不必要的想法和争议,噶厦向西藏人民议会提交并已通过。为了稳定发展各定居点,藏人内部可相互转让土地和住房,还有居住在印度其他城市或印度以外的国家的藏人,需要每两年间在定居点住满一个月,其土地和住房不需要退还。
另外《宪章》67条规定, 最高法院制定法院的法律纲领和规则。 1996年颁布和实施最高法院当权者纲领律文和公民官司规则纲领律文、佐证律文等。依照有个别法律条文的要求,选举事务署和公务员选任委员会、审计署做出指示,颁布和实施附带的规章。噶厦也已颁布和实施多项管理有关的规章和纲领。这些规章和指示结合现实情况多次做出修订。 《宪章》82条内容,制定地方事务有关的全部章程,但在最后确定前,应与地方行政主管和主管助理进行协商。 39个现任地方代表对章程做出适宜的改修并正在实施中。
各法律条文的颁布和实施,对流亡藏人行政中央的管理和金融工作、高层和公职人员的权益、民众的权益和责任工作需要树立坚实的法律支柱。提升政府三权分立制和独立机构的能力和效率,保障民众的权益。
尊者达赖喇嘛于1992年颁布了《未来自由西藏的宪法纲要》宣布:一当过渡政府成立,达赖喇嘛将其原有的全部历史及政治的职权,移交给临时首长,从而自己成为一介平民。 2011年尊者达赖喇嘛将所有政治权责移交给民选领袖。但是,有关法规未能与时俱进的做出修正的缺陷也在显露出来。 《宪章》每年均被修订至少一次,这表明了法律本身存在不能坚实延续的不足处,其根本原因是《宪章》内容中条件和工作次序,缺乏准确和长远性。
在去年的民主日声明中,噶厦曾呼吁西藏人民议会会议建立《宪章》修订小组,虽未如愿,但是近日西藏人民议会建立修订小组,并逐步进行各项工作,噶厦也已提交了相关内容的建议。信件广泛收取了藏人行政中央总部和地方公职人员及民众的想法,在此呼吁《宪章》修订小组和议会对此严谨衡量,并做出全面的修订工作。
噶厦将法治视为公平正义保障的根基,法律正义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堡垒,相信民主将民众视为国家的主人。原则和公共政策的颁布和实施的过程中,民众的公共出力对国家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整体上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西藏至今未获得自由,继续需要所有人的团结一致共同向前。
借纪念日的时机,向至今支持西藏和藏人的所有国家、团体和个人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同时呼吁将继续支持西藏正义运动和藏人的安危。
最后,祈愿尊者达赖喇嘛长驻世间,一切发愿圆满顺遂!
藏人行政中央噶厦
西元 202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