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序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聯合國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經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栽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製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製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1.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2.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1.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2.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1.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2.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1.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2.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1.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製,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2.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3.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