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21日是“国际消除种族歧视日”。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将这一天宣布为纪念日,呼吁国际社会加倍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在今年的3月21日“国际消除种族歧视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当天,藏人行政中央驻日内瓦办事处发表专题文章,呼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决中共对西藏境内藏人民众实施的系统性种族歧视政策。
专题文章指出:今天,在国际消除种族歧视日,我们呼吁联合国、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决中共政府对西藏人民的系统性种族灭绝政策。19岁的西藏石渠县僧人丹增尼玛在中共监狱遭受酷刑折磨后离奇死亡的事件提醒人们,在中共的专制政权的统治下西藏境内的藏人民众面临着无情的监禁和酷刑虐待。丹增尼玛的死亡,特别是他在被关押期间因遭受殴打、营养不良和酷刑虐待的程度,令人不寒而栗。他被指控的罪行是举行和平抗议,呼吁脱离旨在消除西藏文化和身份的独裁政权。这不仅仅是一起羁押期间的酷刑致死案,而是反映了中共当局对境内藏人实施的系统性种族灭绝政策。
中国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之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对 “种族歧视 “的定义是: “本公约称“种族歧视”者,谓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该定义涵盖了基于民族或族裔血统的歧视,无论其意图如何,只要它导致侵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发布的一般性建议进一步明确指出,如果任何一项行动 “对按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区分的群体产生不合理的不同影响 ”,则该行动被认为是歧视性的 。(G.R.14)
然而,中国不仅没有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载的义务,而且还是对藏人进行种族歧视的主要肇事者,因此违反了该公约。中国侵犯了《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每一项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中共强行将西藏游牧民从草原重新安置到水泥建筑中,而没有提供适当的补偿或就业机会;对50多万藏人进行军事化强迫劳动制度;以及非法掠夺土地,包括掠夺藏人的农田和社区所有的土地,这只是侵犯经济权利的几个例子。
藏人被禁止唱国歌,甚至被禁止拥有西藏国旗,这公然侵犯了藏人受《公约》公民权利保护的国籍权。此外,藏人无权在西藏、中国境内或境外自由旅行。他们甚至无权出国,也无权回国,这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如果藏人对西藏境内的悲惨处境发表意见,就断然会遭到逮捕并受到严厉惩罚。当前西藏境内的政治局势非常严峻,同样人权状况也在不断恶化。自2009年以来,西藏境内已有155名藏人采取自焚的方式,抗议中国政府的暴政。
《公约》规定的另一项重要权利是“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使其免受政府官员或任何个人团体或机构的暴力或身体伤害。”(第五条(b)款)但近期发生的在监禁期间酷刑致死的案件,包括19岁的西藏僧人丹增尼玛、51岁的西藏导游贡措晋巴和36岁的藏人妇女拉莫等人,证明中国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公约》第六条还进一步规定了因上述歧视所遭受的任何损失都有权寻求公正和充分的赔偿。然而,雪上加霜的是,中国法院传唤丹增尼玛接受审判,原因是昏迷在病床上他曾经参加了和平抗议中共的活动。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8年对中国的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中国停止在旅行、发放护照、推广藏语、就业等方面对藏人的歧视性做法。然而,中国坚决否认这种歧视行为,并毫不掩饰地声称西藏是人权进步的光辉典范。
现在是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认识到西藏境内的藏人在中共的专制政权下正在面临种族歧视的时候了。现在是时候了,联合国应该听从自己专家的呼吁,成立独立的机制来监测、分析和报告中国;包括西藏、新疆和香港的人权状况。更重要的是,联合国需要召开一次特别会议,重点讨论中国对藏人、维吾尔人和南蒙古人的种族歧视问题。
(编译:卓玛 编辑/网编:蒋扬)
来源:驻日内瓦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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