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桑傑嘉:
西藏為什麼要高度自治?這個問題起于中共向世界宣稱它所統治的少數民族享有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但是藏人和其他少數民族根本享受不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反而感到這個自治制度無法保護本民族的發展和生存延續,因此深感需要更高的自治權。
西藏政教領袖達賴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高瞻遠矚,考慮到藏中民族長遠的根本利益,放棄西藏的獨立地位,提出雙贏雙利的“中間道路”。保證西藏留在中國版圖中,但西藏必須實現高度自治,確保西藏人民自由、西藏文化、宗教以及習俗等得到保護,而不是現在中共這種名存實亡的民族區域自治,這是解決西藏問題必不可少的條件。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可以追溯到前蘇聯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多族群的前提下構建統一國家的制度性對策。
回顧中國在西藏進行政治滲透的歷史是非常必要的。事實上中共在西藏最初號召的不是“民族自決權”與後來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是在西藏建立自己的政權。
70多年前,共產黨還沒有奪取對中國的統治權,中共紅四方面軍在長征時的1935年和1936年分別建立了兩個西藏政權。1935年11月8日在西藏安多綏靖(今四川阿壩州金川縣城)建立了格勒得沙共和國。1936年5月1日在西藏康區甘孜建立了波巴(西藏人的自稱)人民共和國。
1936年5月5日“波巴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言”公告激昂宣稱:“我們就向全世界全中國宣佈:波巴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三六年五月一日正式建立。所有藏康青的領土應當永遠歸波巴自己管理。我們誓死反對漢族侵略者國民黨漢官、軍閥千餘年來對我們波巴所施行的吞滅政策,堅決為波巴獨立解放奮鬥到底!
千餘年前,我們波巴的祖宗曾建立了一個偉大的加普(國王)帝國,包括康,藏,青海及四川,甘肅,雲南各一部。這個帝國獨立三百多年,卒被中國漢族皇帝千謀百計的征服了。——不甘心滅亡的波巴人民,奮起啊!我們一定要翻身,要恢復我們祖宗所留給我們的舊山河,要獨立自由,要在世界上永遠成為獨立,自由的人民!
西藏的這些政權救了當時的中國共產黨。因此毛澤東說:“紅軍唯一的外債,是紅軍拿了番民(西藏人)的糧食而欠的債,有一天,我們必須向番民償還這筆債。”但後來,當中國共產黨奪取中國的統治權,而且準備對西藏中部進行非法入侵後,以上的提法就發生了很多變化,從最初開始的“民族自決權”到後來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並開始極力解釋西藏的兩個政權為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之雛形等等。
中國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作為一種理念,其相關的思想淵源可追溯到20世紀20年代中國共產黨提出的“民族自決權”;作為一種社會運動,它與中國近代歷史上的民族獨立、民族解放和地方自治等複雜的社會政治發展過程相關聯;作為社會制度和實踐是1949年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以及其後150多個民族自治地方為標誌性事件。
《共同綱領》1949年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了確認。198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了第一次修改。2005年頒布了《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從確認到通過,修改以及頒佈《實施若干規定》的過程中,從當初的“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變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最基本的目標就是:“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實現“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的權利”。中國為了實現以上的目標,按2005年的資料,建立了5個自治區、33個自治州(盟)、120個自治縣(旗)、1093個民族鄉(蘇木)。
那麼,中國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實踐中是否實現了它最基本的目標——“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的權利”呢?中國的現有少數民族的回答絕對與中國政府的說法是完全相反。當然,少數民族的答案可能被認為持有偏見。因此我不在這裏花很多時間論證“少數民族當家、漢族作主”的事實。借用許允仁的《從西藏問題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弊端》中的幾段,也許可以減少讀者的疑心,也可以非常形象地看到中國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無法解決少數民族問題的嚴重癥結。
許允仁在他的文章中提到中國政府派遣漢族或其他的外族幹部去控制一個民族自治地方的最重要的實權崗位以及為本民族爭取權利的幹部被淘汰的情況時指出:“所謂的民族自治問題,在現行體制下,就轉變為如何培養更多聽話能幹的少數民族的黨員幹部的問題。按現行的自治標準,一個民族自治地方,假如100%地任命該族人士擔任各級領導幹部,而這些人又能比漢族官員更好地聽黨的話,執行黨的政策,那麼,這個地方就達到了最理想的百分百的”自治“。當然,這樣的理想狀態永遠無法實現,所以,黨總是會派相當數量的漢族或其他的外族幹部去控制一個民族自治地方的最重要的實權崗位,同時,在該族的幹部中總是會出現這麼二種不同的傾向,一種傾向是無原則地絕對服從黨的指令,另一種傾向則試圖保持本民族的自主性和本位利益。而黨總是會重用前一派幹部,讓他們去和本民族的地方民族主義傾向作堅決的鬥爭,後一派則總是會遭到不斷的打壓和淘汰。”
在總結過去民族區域自治實施情況時許允仁這樣寫道:“幾十年來,民族自治地方從來沒有獲得過這種意義上的自治權,黨要它消滅私有制,它就必須消滅私有制;黨要搞人民公社,它就必須搞人民公社;黨要反右,它就必須反右;黨要消滅宗教,它就必須剷除千百年來為自己民族提供生存意義的宗教;党要它侮辱謾?自己崇敬的宗教領袖,它就必須緊跟著黨大聲地侮辱謾?。在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中,不存在任何制度性的安排,可以限制黨的飛橫跋扈的專斷權力。”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否保護了少數民族的基本權利呢?“衡量一種政治制度的價值的終極標準,就是看它是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在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少數民族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並沒有得到任何增進,那麼,將被外族人專制和虐待改為由本族人專制和虐待就沒有任何政治進步的意義,更何況這些本族的統治者執行的政策,歸根結蒂是由在遙遠的京城裏的外族人制定的,他們本身也是由外族人任命的,而他們為了取得黨的信任,祇會對本族同胞採取更為嚴厲的管治手段。”
需要補充的是,在西藏不僅“由在遙遠的京城裏的外族人制定”一切。而且仍然是由“外族人專制和虐待”的。因為,西藏自治區的最高權力一直由漢族或外族擔任。
許允仁還特別指出:“更為關鍵的是,在均質化的一黨專政的政體下,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並不意味著少數民族的公民比主體民族的公民的政治權利會多一些,也不意味著黨對他們的管治會少一些。恰恰相反,由於少數民族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的離心傾向,(既然,它們已經被正式確認和塑造成和主體民族完全對等的獨立的民族,這樣的傾向的或多或少的存在就變得十分自然和不可避免),因此,黨對他們從行為到精神上的管治,祇會更加嚴密和嚴厲。也就是 說,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這些基本政治權利來看,號稱自治的少數民族的公民,一般而言反而祇會比主體民族的公民享有得更少些。”
由於中共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運作,民族區域自治法與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與其他法律的抵觸等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變得更具爭議和模糊不清。有人也許會說,《民族區域自治法》二十條中不是有“變通權” 嗎?。事實是,在依據法律固定或國家統一規劃的限制,並設有上級國家機關的批准程式,使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力與上一級政府或中央政府的權力關係是無條件的服從關係。“在自治立法權上,最典型的例證就是五大自治區的自治條例歷經20年仍然沒有出臺。”
以上闡述了中國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整體狀況。在這種狀況下西藏更無法逃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掠劫的命運。因此,以下主要從西藏自然資源,文化資源,生態環境,生活方式,文化等方面闡述西藏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的悲慘狀況。
民族區域自治下西藏的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
1,西藏的自然資源
西藏和中國的其他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一樣,《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地方的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但是,西藏的各自治地方在行使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力仍然受到中央國家機關的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
如開發西藏的水電,按規定2.5萬千瓦的電站建設由電站所在地的州、市決定。2.5萬千瓦至25萬千瓦的電站由省政府審批。25萬千瓦以上的電站建設則由國家審批。在西藏水電資源開發專案的決策、規劃和實施的討論過程中,幾乎沒有當地藏人的參與。因此,開發的項目不一定代表西藏民族和個人的利益。在各種不同主體之間的博弈中,西藏的自治機關和西藏人處於明顯弱勢的地位。
另外,在西藏水電資源開發的利益分配方面,開發水電資源的企業都將絕大多數的稅費繳納到企業的註冊地而非資源開發地——西藏。這種體制使作為資源開發的西藏自治地方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為國家的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作出貢獻,國家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但是,水電資源豐富的西藏還在“抱著金碗討飯吃”。因為,所謂的國家生態補償機制仍未建立。
2,西藏的文化資源
文化資源的開發是當下中國在少數民族地區興起的又一熱潮。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政府通常認為少數民族在生產生活方式、民俗風情、宗教文化等方面與漢族的差異性,是最具有吸引力的旅遊資源。西藏跟其他少數民族地區一樣在發展中提出“民族文化資源向民族文化資本轉變”的戰略。但是,有關專家對部分少數民族地區的個案進行調查時,發現旅遊開發對當地少數民族利益和文化認同帶來的消極影響。在西藏更多地使西藏民族未能分享開發帶來的經濟利益。旅遊開發不僅沒有給當地西藏民族的生活帶來改善,反而使其生產生活環境惡化,原有習慣權力受限,耕地損失,生活貧困。而且,在開發旅遊時占地補償問題,招工問題,環境等問題層出不窮。
更可怕的是,“依憑西藏自治區獨一無二的歷史、文化與地理資源,中國將在2020年前打造世界一流的高原生態與藏文化特色旅遊目的地。
國家旅遊局近日在北京通過《西藏自治區旅遊發展總體規劃》(2005-2020)修編評審。根據這一跨時15年的規劃,我國將把西藏自治區打造成“世界一流高原生態與藏文化特色旅遊目的地”。 ”這對於西藏民族絕對是無法彌補的一場洗劫。因為,西藏各地的現在所謂的文化開發對西藏民族造成了嚴重的衝擊。那麼,北京通過《西藏自治區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的嚴重後果可想而知。
3,對西藏人的生活方式影響
由於中國對主要河流的生態環境持續遭成破壞,因此中國多個省區遭受嚴重的洪水災害。對此,中國政府強制性的啟動了一系列的生態保護措施。如“退耕還林”,“退耕還草”,“封山育草”等。當然,這對中國具有積極的戰略意義。但是,就對於西藏人而言,這些措施卻導致了藏人的生活方式的改變,由此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問題。如西藏三江源地區大量的生態難民的處境等等。
在西藏近幾年趕時髦似的設立所謂的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物和森林資源的保護措施與當地藏人的利益發生了衝突,因為,這剝奪了藏人靠山吃山的習慣權利,改變了藏人的傳統生活方式。更何況在西藏大片大片的地區成為名目繁多的自然保護區。中國的法律規定禁止人們在利用自然保護區內的動植物資源和土地。就如有些中國專家提出的那樣:“長期以來,當地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和生態環境保護方式忽視了少數民族的傳統價值觀、文化生活方式和利益。”
這對西藏民族的傳統價值觀、文化生活方式和利益造成了極大的衝擊。而且,使西藏民族逐漸失去本質特色。因此,很明顯現行的 “自治”並沒有保護了西藏民族的文化特質。
據新華社四川省10月13日報導,從2009年至2012年,整合各類資金和利用相關政策資源,投入資金50億元,啟動實施牧民定居計畫。據新華網蘭州8月13日報導,甘肅省甘南藏區有史以來最大的遊牧民定居工程啟動,5年後,當地7萬多遊牧民將實現定居生活。新啟動的遊牧民定居工程是甘南藏區有史以來最大的遊牧民定居工程,在瑪曲等甘南藏族自治州6個縣實施,共規劃實施建設遊牧民定居工程14524戶73708人,總投資13.1億元,其中包括住宅、生產設施(養畜暖 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
這是中共非法佔領西藏後最大規模的強行西藏牧民定居的行動。西藏人離開自己傳統的生活環境,面臨著徹底放棄傳統文化。隨之而來的是更為嚴重的文化侵略,經濟侵略和民族通化問題。
對此,美國“人權觀察”組織曾經發表有關藏族牧民遷徙的報告,批評中國政府“強行把藏族牧民遷移到城市及農耕地區,摧毀他們傳統的生計及生活方式”。
4, 城市化對西藏的影響
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城市化進程發展迅速,表現在行政區劃上,主要的是少數民族地區的自治縣,自治州改為一般的市。而在西藏還有不少“空降市”,如西藏安多青海省海西自治州的格爾木市,海南州的龍羊市,正在規劃中的拉西瓦市等等。從中國當今的城市化趨勢,對於少數民族的“自治”造成嚴重的威脅。僅在2002年,中國就有11個省以及兩個自治區不同程度地進行了撤縣設區,撤縣設市,撤縣級市設區以及撤地設地級市的工作。
問題在於中國的《憲法》第30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條對“自治地方”的界定,無論是較大的市,還是市,都不能構成自治地方的建制。因此,少數民族的自治地方以放棄自治權和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為代價來換取“縣改市”或“地改市”融入“現代化”的城市建制。
在這種城市化的趨勢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否會因城市化而最終消失?這種可能性並非不存在。非常清楚的是按現在發展方式,中國的少數民族僅有的一點所謂的“自治”也會消失。因此,西藏也絕對逃不出這一厄運的洗劫。
5, 西藏語言的使用與文化發展
語言是一個民族的精髓,也是民族精神表達的一個重要方面。語言既是民族認同的一個重要內容。語言是文化的重要方面,是文化的靈魂。民族語言文字是民族文化的載體,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靈魂。語言是文化的資源。民族的語言與文字不僅表現民族智慧,且常常成為民族的圖騰般的象徵。而且,80%的文化是通過口語和文字流傳下來的。
以上是語言文化與民族重的重要關係。語言對於文化和民族如此重要,同樣西藏語言是西藏文化的靈魂。沒有西藏語言,西藏文化就失去了靈魂,沒有西藏文化,西藏民族成了沒有靈魂的民族。一個民族沒有了靈魂是非常可怕和悲慘的。因此,西藏語言能否使用和保存關係到西藏民族的生存問題。
那麼,當今中共統治下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否能保證西藏語言文字的使用與文化發展?這個問題會有兩方面的答案:一是中共的“白皮書”。一個是西藏的事實狀況。當然,兩個答案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天壤之別。所幸的是大家會尊重事實,所以,闡述西藏語言文字的使用與文化發展狀況時不會太費事,事實終究是事實。另外,這不僅僅是西藏語言文字的危機,而是整個在中共統治下的所有少數民族都正在面臨這一嚴重的問題。
6,法律上語言文字的不平等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8年和1993年分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列入立法規劃;1997年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列入立法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由國家民委負責;起草工作1994年1月正式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由國家語委負責;起草工作1997年1月正式啟動。
2000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並於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但是,先列入立法規劃,先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言文字法》至今還不能出臺。為什麼?據中國民族事務委員會文化宣傳司處長李旭練說:因為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情況複雜,民族大小不一,歷史傳統不一,語言態度不一。”太過勉強了吧?難道泱泱大國就沒有能力解決區區少數民族的民族語言文字問題?看看歐洲挪威,瑞典和芬蘭三國為解決薩米人語言文字問題作做的努力。很清楚不是做不到,而是不想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在西藏的實施,對於西藏語言文字的衝擊不言而喻了。特別是《語言文字法》使西藏等少數民族在《民族區域自治法》下享受的有限之保護語言文字條款也被抹殺了。因為當今的集權統治下,地方是無條件服從中央。這在《語言文字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關係上表現得非常清楚。
為了保護西藏民族的靈魂,為了解決當時西藏根本的問題“以漢語為主的行文體系和教學體系”問題。1987年7月9日,第十世班禪喇嘛和阿沛。阿旺晉美在西藏自治區四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提出了一個關於《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的建議,大會審議並通過了該項建議,從而形成《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
2000年《語言文字法》頒佈後,中宣部、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部、司法部和國家語委聯合發出了《關於學習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通知》。所謂的西藏自治區依此開始修改《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的若干規定(試行)》。並在2002年正式頒佈了經過修改的新《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新的《規定》在《語言文字法》的指導下,其最主要的“以藏語為主,藏漢語文並用”的規定改為“同時使用藏語文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等等,其中最主要的部分進行了修改。以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淡化西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學習,而有意提高漢語的重要性。
在這種情況下,西藏語言文字受到主體語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壓力。而且更可怕的是越來越少的西藏孩童在學習西藏語言,因此,西藏語言已經處在極度的危險下。西藏語言滅絕,西藏文化就會滅絕,西藏文化滅絕後西藏人就無自尊,無認同感,等於就滅絕了西藏民族。語言的生與死是由它的使用者來決定的,但是,作為西藏語言的使用者的西藏人在法律上和社會環境中失去了使用的權利。
在西藏民族學校或藏文學校的藏文老師必須要通過普通話等級考試才有資格當老師,而藏文老師不需要西藏語等級考試。這就是所謂的《語言文字法》的威力。因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研究所的牧仕華承認:中國少數民族語言多樣性面臨著嚴峻挑戰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西藏的語言問題不僅僅對西藏民族造成不可估量的危機,而且,對社會安定產生一定的影響,就如有專家提出的:沒有語言平等,就不會有語言和諧,就會出現語言矛盾,並進而造成民族矛盾和社會不安定。另外,保護和尊重西藏文化是有助於化解政治的緊張和建立和諧社會。
結論:西藏需要高度自
西藏為什麼要高度自治這個問題的答案基本上出來了,中國現行的所謂的自治制度不能保護西藏民族,所以需要有“高度的自治”來保護西藏民族繼續生存在世界民族之林中。要從制度層面安排、設計、保護少數民族的語言,而不是僅停留在政策層次上的擬定而已。
西格維.克朗斯塔德說:“保護一種現存的語言,唯一的方法就是,確保它能夠在公共場合和私人生活中都得到使用。”很可惜的是,中國現行的自治制度無法在制度層面安排、設計、保護西藏語言文字。同時,也不能確保西藏語言在西藏的公共場合和私人生活中得到使用。因此,必須要有一個高度的自治才能保護西藏文化和西藏民族。
最後想提一下,西藏高度自治保護西藏文化,保護西藏民族,決不會對中國構成任何不利和威脅。而對於少數民族的文化的保護和尊重,有助於化解政治的緊張和建立和諧社會。如果中共在達賴喇嘛提出高度自治時給予西藏高度自治,讓西藏高度享受自由和文化自治,今年3月份的血案絕對可以避免。當然,現在亡羊補牢還可以避免以後更多的流血種族衝突。
北京之春2009年2月號
(2008年11月1日達蘭薩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