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項小吉:
近十年來中國大陸人民的民主意識進步很大,到八九年已達到一個高潮,提出了在中國結束一黨專制的口號。與此同時西藏人民的獨立運動,台灣人民的分離運動,香港人民的自治運動,也在國際社會引起強烈的關注。從事民主運動的大陸人士面對這些新形勢該如何表示自己的立場往往顯得含糊為難,更談不上觀點一致。這恐怕是唯一難與中共唱反調的一個問題﹕
民族、統一、主權問題。好像多談這個問題就有秦檜、汪精衛之嫌。在傳統文化和中共專製文化的雙重影響下,民主自由平等的原則在民族主義面前,即使是在民運人士的心目中,也還要退避三舍,不那麼理直氣壯。更不用說佔大多數的中間民眾了。有的民運人士辯解說,追求民主的目的不是要國家分離。其實這反過來正證明了今天的所謂統一隻是專制強權的結果。不錯,民主的目的並不是去追求國家的分裂,它只是給人民的社會生活提供了更大空間的自由選擇,如果到那一天人民真的選擇了分裂的話,那也只能說明此前的統一是一種虛假、痛苦的捆綁。
中國近代第一次離婚高潮是在中共執政後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之後。反對離婚的人一致認為是這部離婚法帶來了普遍的離婚現象。顯而易見這種觀點是經不起推敲的。這部婚姻法的立法意圖當然不是鼓勵離婚、拆散家庭,它只不過是為人們(尤其是婦女)提供了一種新的可能,而這種可能在此前不存在但又被許多人所渴望。(也有人認為,這部婚姻法的最大受益者是中共幹部,因為他們進城執政後要更換夫人,我對此不加評議,因為這只是個人的道德範疇的事。)
有人也許不同意這種類比,因為國家的分裂遠被家庭的分裂要複雜、嚴重得多。我倒不這麼看,我認為個人的幸福遠被國家的統一重要得多。
中國大陸的民主運動與西藏的獨立運動、台灣的分離運動、香港的自治運動有一個共同的理由或目標,那就是推翻專製或逃避專制。此外,在西藏的獨立運動、台灣的分離運動和香港的自治運動之間,又有地理和歷史的共同之處。她們都是位於中國大陸的邊遠地帶,都曾有過不受中國大陸政府控制的歷史。西藏的獨立運動還有其獨特的原因,那就是宗教文化傳統和民族的不同。
由此可見,西藏獨立運動的理由最多,因而廣泛受到國際民間社會的同情與支持,西藏人民在中共的佔領統治下受著人權與主權的雙重壓迫。不幸的是,在現實政治利益面前,迄今還沒有一個國家政府願意得罪中共而承認西藏流亡政府,只能由一些民間團體給予達賴喇嘛個人以崇高的榮譽。從國際法的角度看,這種局面拖得越久對西藏獨立運動越為不利。最近班禪喇嘛轉世靈童的問題上也可預見在當今達賴喇嘛之後這個問題會更加尖銳對立。中共的政策是,對外講統一,以民族主義為號召;對內講穩定,以繁榮富強為藉口。至於這種統一是否公正,這種繁榮以什麼為代價,就避而不談了。其真實用意只有一個,維護一黨專制和寡頭集團的利益。
中共在西藏問題上的許多欺騙性的宣傳是已被中國民眾,甚至是從事民運的人所接受的。因為他們長期聽不到不同的分析。
宣傳之一,西藏的農奴制極其殘酷,是中共解放了西藏。在西藏問題上,中共似乎不忌諱談人權問題(相比之下很忌諱談主權問題),因為它覺得西藏的人權記錄比它的更壞。且不論這是否符合事實,從國際法上說,一個人權發達的國家是不能據此去解決一個人權不如她發達的國家的。在西藏問題上,中共就不提『人權基本上是屬於一國之內政』了。
宣傳之二,西藏經濟極其落後,是中共援助了西藏。這裡也且不論是否符合事實,如果一個經濟發達的國家可以用援助作為佔領的理由的話,那中國人當年的抗日活動豈不變得愚蠢無理。日本人當年提出大東亞共榮,中國人為什麼不接受呢?在你強調自己的民族主義,民族自尊心時也想想別人的民族自尊心。己所不欲,勿施與人。
宣傳第三,西藏自古以來(至少是從元朝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事實上元朝之前西藏與中國只是鄰國。到元朝中國與西藏同為蒙古人的奴隸,同被蒙古人所佔領。嚴格講,元朝不能算為中國歷史,那是蒙古人的歷史。如果中國能把蒙古人的其他殖民地算為自己的一部分,那今天美國就可把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等英聯邦國家都算為美國的一部分。
宣傳之四,西藏若從中國版圖劃出去的話就會落入其他帝國主義者手裡(主要指英國),這就大大地削弱了中國的國際地位,四川就從內地變成了前線,等等。這就赤裸裸地暴露了中共的帝國主義思想,就像當年史達林一樣,與希特勒瓜分波蘭,把蘇聯的邊界線東移。
宣傳之五,西藏若能獨立,其他民族地區仿效怎麼辦?問題是為什麼這些民族地區可能要求獨立?世界上多民族的國家佔大多數,而並不是每一個民族都要求自成一國的。往往是在民族壓迫尖銳的情況下,這種民族獨立的呼聲才會高漲。
總之,以政治、經濟、文化落後為籍口去解放、佔領一個國家是毫無道理的。連列寧都承認不能用鞭子把人們趕進天堂,況且趕進的還不是天堂。
中國人的傳統觀念是家庭人口越多越好,國家的版圖越大越好,無論是家還是國,分裂總是遭指責的,統一是最高原則,也不管這原來是不是屬於我的,只要一旦被我控制就休想再掙脫出去。霸氣十足。從事民主運動的人士和團體如果把統一原則置於自由原則之上的話,那這種民主運動是不徹底的。民主、自由、平等的原則不僅適用於一國內部的社會生活,也應適用於對外關係,這是對建立民主國家的一個考驗。只有分的自由,才有合的可能。就好像成立公司,簽署合同,登記婚姻一樣,如果同時沒有解散公司,廢除合同,解除婚姻的法律規定的話,那誰還敢辦公司,簽合同,娶老婆?日常生活中的這些道理同樣適用於民族之間,國家之間的關係處理。
中共十多年來對西藏的有效佔領和國際社會對這種佔領的普遍承認並不妨礙西藏人民為爭取獨立的繼續努力。我希望未來中國的民主政府能以平等的原則,自由的精神與西藏人民協商處理好西藏的獨立問題,或去或留都應以真實的民意為依歸,尊重西藏人民的選擇。
一九九五年六月於紐約